無故被銬,有因被逐
原福建省長樂市財政局長王凱鋒涉嫌玩忽職守、私分國有資產和受賄罪被長樂市檢察院提起公訴。江曉陽博士作為王凱鋒的辯護律師,在庭審的第二天(9月29日)被驅逐出庭,而此前,準備旁聽庭審的王凱鋒的女兒,在開庭前無故被拖出法庭銬上手銬。
江律師介紹說,開庭之前,旁聽的群眾與維持秩序的法院工作人員因安排座位發生口角,王凱鋒的女兒王建宏見狀提醒法院注意態度。當事情已經平息以後,一位不明身份的人(當時並未穿制服)進入法庭,指使法警將王建宏驅逐出法庭並銬上手銬。
江律師說:「開庭後,我想要求法庭對庭前王建宏被逐一事做出解釋,但審判長不允許我發言,我只好強行發言,審判長就下令將我驅逐出法庭。」
江律師退庭以後,王凱鋒的另一名辯護律師顏世錦也宣布拒絕辯護,退出法庭。合議庭繼續審理,王凱鋒提出辯護的權利未受保護,也拒絕發言。法庭被迫宣布休庭。
本案在當地影響很大。被告人王凱鋒曾以最高票數當選為「長樂十佳公僕」,在當地有很好的口碑。而長樂市檢察院歷時一年耗資近百萬對王凱鋒立案偵查所蒐集的罪證也很難服眾。江律師指出:一、王凱鋒擔任財政局長近十年,被起訴的受賄金額不到兩萬元,並且都是孤證;二、王凱鋒涉嫌的另兩項罪名「玩忽職守」和「私分國有資產」都是職務行為,很難被認定為有罪。江律師表示,他要為王凱鋒作無罪辯護。
當問到被驅逐的原因時,江律師認為與第一天的庭審有關。江律師承認,第一天庭審的局面的確有些失控,因為旁聽的群眾每當聽到江律師精彩的辯論時,都鼓掌歡呼,這在法庭上是不允許的。
當問到江律師是否就無端被逐採取相應措施時,江博士表現的很豁達。他說,他對法院表示理解,法院是有苦衷的,在有關方面的壓力下,他們要控制住局面。
舉證無關,進展緩慢
律師被逐事件發生之後的當天下午,長樂市法院繼續審理此案。兩位辯護律師依然被拒之門外,法庭要求律師認錯後才能入庭。後經調解協商,4時許,兩位辯護律師才進入法庭為王凱鋒辯護。
庭審正常進行,但進展緩慢。從9月28日至9月30日整整三天,庭審仍停留在王凱鋒第一個罪名「玩忽職守」罪的質證階段。
控方長樂市檢察院認為,1995年10月至1997年9月間,王凱峰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國家行政機關不得為企業提供擔保的規定,批准長樂市財政局信用服務部先後分別與29家均由鄉鎮財政所提供擔保的企業簽訂財政週轉金借款合同,目前該29家企業均已倒閉,由於擔保的無效,致使所欠的財政週轉金880.66萬元至今無法收回。另外,由於王凱峰在批准財政週轉金的過程中不正確履行職責,還造成180多萬元的週轉金至今無法收回。
控方在舉證過程中,未能向法庭說明所舉證據與本案的聯繫,在辯方律師多次反對以後,審判長也多次提醒控方舉證之前要說明證據要證明的事實。
辯方律師江曉陽博士和顏世錦律師在法庭上指出,控方的舉證與本案所涉外的玩忽職守罪無直接的聯繫。一、控方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是王凱鋒「批准」了財政擔保行為;二、控方列舉的證據不能證明已造成玩忽職守罪的危害後果即「損失」。根據財政部有關規定,無法收回的財政週轉金只有經過嚴格的破產清算程序之後才能確定為「呆帳」;而起訴書的「至今無法收回」說明資產還以債權的形式存在,只有確定為「呆帳」後,才能體現為資產的減少,即「損失」。
延期再審,罪名難立
由於國慶節放假,庭審在10月12日繼續。
公訴人長樂市檢察院宣讀的幾份證人證言中,多次提到長樂泉利集團水產有限公司向長樂市財政局貸款,後該公司倒閉,致使200多萬元的週轉金至今無法收回一事。長樂泉利集團水產有限公司,正是起訴書中所指的29家均由鄉鎮財政所提供擔保的企業之一,公訴人認為王凱鋒應為200多萬元的「損失」負責任。
江曉陽博士則再次指出,這幾份證人證言均未能向法庭說明所證明的問題與所指控的玩忽職守罪有何聯繫,沒有一句話說王凱鋒批准長樂市財政局信用服務部與長樂泉利集團水產有限公司簽訂財政週轉金借款合同,事實上這200萬多元的損失與王凱鋒無關,為了證明這個問題,辯方出示了長樂泉利集團水產有限公司於1996年10月18日給長樂市人民政府的一份要求批准延期還貸的申請報告(複印件),報告上有當時任長樂市人民政府市長的儲某(現任長樂市市委書記)的批文:「泉利集團是很有潛力的,請財政局支持,延緩半年還貸。」
辯方認為:儲某在讓長樂泉利集團水產有限公司還貸的最佳時機做了這樣的批示,後該公司倒閉,200多萬元的週轉金無法收回,責任在於儲某。
控方長樂市檢察院還指控:1997年10月至2000年6月三年間,王凱鋒違反福建省財政廳有關文件規定,向全局幹部職工共無文件依據發放獎金168275元,超範圍發放獎金459547元。另外,王凱鋒利用發放財政週轉金之機,分別收受5人共2萬餘的賄賂。
辯方律師也堅持這兩個罪名不成立。他們出示了福建省財政廳有關發放獎金的文件,反駁了公訴人對王凱鋒私分國有資產的指控,並指出從主觀上和手段上來看,這項罪名也不能成立。對於受賄罪,他們認為長樂市檢察院宣讀的證人證言互相矛盾,多數是孤證,證人經傳喚也未出庭,不足為信。
是玩忽還是職守?
控方認為王凱鋒違反《擔保法》有關「行政機關不得為擔保人」的條款批准財政擔保,造成國家財產損失,所以構成玩忽職守罪。但被告人王凱鋒辯稱,發放財政週轉金是財政部門的一種政府行為,省市有關政策是允許使用「財政擔保」這種財政手段來加強對財政週轉金管理的。
辯方律師則在庭上出示了有關文件。福建省財政廳1995年11月發布的《省極財政週轉金管理制度》中就有財政週轉金髮放時「需要下級財政提供擔保或見證」的條款。福州市委於1999年1月印發的榕委[1999]9號文件也明文規定「要實行週轉金貸款擔保制度……稅收在縣(市)區的企業由所在縣(市)區財政擔保」。
指示對王凱鋒玩涉嫌忽職守罪立案偵查的是長樂市委某些領導。但事實上長樂市委對上述有關的政策是很清楚的。辯方律師出具了一份1997年長樂某企業向上級借款「請求市財政提供擔保」的報告,上面就有時任長樂市長現任長樂市委書記儲某「請財政局支持提供擔保」的批示。而就在王凱鋒因違反《擔保法》被捕之後的2001年8月,長樂市委還召開會議,專門協調市財政局為多家企業向上級借貸週轉金提供擔保。辯方律師出示了有關的會議紀要。
江曉陽博士認為,無論財政擔保行為是否違法,但上述證據表明瞭王凱鋒局長在主觀上是沒有過失的。這種行為有地方政府的政策依據,有當地領導的同意,並且至今仍在沿續,追究王凱鋒玩忽職守罪是不公平的。
庭審已於10月14日結束,王凱鋒的辯護律師江曉陽和顏世錦強烈要求法院當庭宣判王凱鋒無罪。長樂市法院未做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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