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房企高管们失联风险在蔓延(图)

【看中国2023年8月21日讯】7月底的高层会议后,要求调整的房地产政策,迟迟不见落地,很多开发商的内部矛盾已经掩盖不住了。

近日,一家头部房企的领导和咱吐了半天苦水。他说,保交楼是现阶段房地产行业的第一任务,也是开发商的的天职,各地政府有监督的责任。但现在也有些地方政府一下场,就和地方的区域总和财务总说:如果有什么闪失,就把你们抓起来。

这批年轻的职业经理人,哪见过这样的场面,都被吓破了胆子。朋友说,这搞得现在公司上下不少人,没心情做事,一片恐慌氛围。

房企高管失联风险仍在蔓延。8月8日有消息说万达高级副总裁刘海波也失联了。笔者上个月写过,一些地产高管为防止职务风险,在准备提桶跑路。

最早失联,震惊地产圈的秀兰集团原总裁朱慧杰,那段时间完成了一审宣判。

朱慧杰的经历之前写过。这位1982年出生的清华学霸,曾是地产行业最年轻的明星职业经理人。他于2017年5月到2018年7月,担任过一年分管秀兰集团设计研发、工程等条线的总裁,没有涉及非吸业务。但在离职两年后,他仍被带走调查。

2021年,朱慧杰一度被认定为仅次于秀兰集团董事长郝海玲的二号人物。后来在各方呼吁奔走下,他才从2号降为5号,上个月一审宣判的结果是:刑期5年。

本以为5年刑期或许有外界不知道的判决依据。但最近,人们看到了朱慧杰提交给保定法院一份恳请慎重判决的文书。文书中提到了一些一审中公诉人对他定罪依据。咱仔细看完,觉得5年刑期,有点太重了。

首先,秀兰集团董事长郝海玲,一直供述朱慧杰不参与非吸。直到1月份公开庭审时,郝海玲也依旧坚持这种说法:朱慧杰是无罪的,对他的指控全部是错误的!从未向朱慧杰下达过任何融资回款目标或非吸任务,从未让朱慧杰参与相关非吸项目销售方案的制定。

而郝海玲并没有包庇朱慧杰的动机。

2016年,朱慧杰在一次讲课中和郝海玲相识,郝当年迫切想提升秀兰业务水平,让公司发展再上一个台阶。因为欣赏朱慧杰的专业素养、履历,郝海玲邀请朱慧杰加盟秀兰,推动秀兰走高周转路线。

朱慧杰颇有顾虑。朱慧杰是运营型人才,可在河北想开发地产,影响因素太多,拿地和政府资源更是重中之重。这一点,他未必擅长。但郝海玲拍胸脯保证,政府资源不用担心。在长达10个月的多轮接触后,2017年5月,朱慧杰最终同意入职秀兰。

但朱慧杰刚入职,就发现了意料之外的问题。一位咨询公司的朋友,是朱慧杰入职秀兰的中间人。他多次给这位朋友发消息说,秀兰拿地和销售都不规范,有的项目居然地还没拿就要卖房子。

为了能规范公司运作,朱慧杰甚至邀请这位咨询公司的朋友,专门来为秀兰梳理公司制度和流程。他告诉朋友:我要亲自拿一块净地,做出一个规范的样板来。

2017年,房地产行业在“3•17”新政的影响下,开始迈入冬天。很快,郝海玲对朱慧杰产生不满,他主导的规范运营模式下,秀兰销售业绩并不理想。在朱慧杰入职三个月后,郝海玲请回了公司负责非法融资销售的老臣臧雪芹,由其负责公司核心保定地区的营销工作,制定非法融资方案,绕开朱慧杰,直接向自己汇报。

朱慧杰的改革,失败了。

非法融资销售在秀兰公司有个独有的名词,叫做“基金销售”。朱慧杰也知道公司有这个词,他以为自己反对的无证违规销售就是“基金销售”。

当年,五证不全卖房子虽然违规,但在房地产行业不算罕见,可他不知道,秀兰不只是无证违规销售,还在销售合同中增加了融资条款。记得两年前写过,秀兰的销售合同分为两种,一种是正常的五证齐全销售合同,一种是五证不全的融资合同,秀兰的融资条款只出现在五证不全的项目中。

这在地产行业绝无仅有,无论如何,都是被架空的朱慧杰想不到的。但参考朱慧杰交给法院的文书,公诉人没有看到朱慧杰反对违规销售的规范化努力。公诉人认为,朱慧杰举办经营分析会议、营销誓师大会,这证明朱慧杰对营销有组织管理作用,并以此推断朱慧杰参与非法融资。

其实,有点常识的人都该知道,经营目标、业绩考核等相关证据中的销售回款,只是目标内容的一部分,相关环节同时还包括工程建设目标、开发报建等环节。如果完成了工程建设和报建目标,这种销售就是合规的正常销售回款,也能完成销售目标:但公诉人认为要完成目标,就必定通过非法融资实现。

2018年7月,朱慧杰离开秀兰。两年后,他刚加盟协信担任副总裁不久,身边的朋友们忽然发现,朱慧杰的电话怎么也打不通了。那位咨询公司的朋友,是直到2021年看见朱慧杰给母校校友的一封公开求助信,才知道朱慧杰因为秀兰案被带走的。他当场呆住了。

在他眼中,相交多年的朱慧杰一直是个做事有板有眼,重规矩的优秀人才,怎么可能参与非吸,还要因此判刑:第一,朱慧杰不是法人;第二,民营企业都是老板决策;第三,朱慧杰实实在在地想规范销售。

但最终,一审判决,秀兰除郝海玲老公分管项目外的、秀兰所有涉及非法融资金额38亿,都成了朱慧杰的涉案金额。

非吸罪是单位犯罪。朱慧杰被一审判决认定为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最高法说,“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指在单位实施的犯罪起决定作用的、负有组织、决策、指挥责任的领导人员:单位的领导人如果没有参与单位犯罪的组织、决策、指挥,或者仅是一般参与,并不起决定作用的,则不应对单位犯罪负刑事责任。

著名律师公丕国发表过一篇文章叫《公司高管容易踩中哪些刑事陷阱》。公律师认为,公司高管犯罪越来越多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犯罪或犯罪事实不清,因为其他原因被判犯罪:即“被犯罪”的越来越多。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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