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介石出任黄埔军校校长,1926年誓师北伐,一路势如破竹。(图片来源:看中国合成图)
蒋介石先生无疑是中国二十世纪最了不起的人物之一,青年时代就有“光我神州完我责”志愿,他的一生对于中国的前途和命运都有很大的影响,誉满天下,是我中华民族的英雄。他一生所做的7件影响中国的大事条列如下:
1、领导北伐 统一国家(1926~1928年)
民国初年,袁世凯死后,出现军阀割据的局面。1924年,孙中山先生在广州创立黄埔军校,蒋介石出任校长,1926年誓师北伐,一路势如破竹,至1928年底,东北张学良改旗易帜,宣布效忠国民政府,统一全国。
2、领导抗日 保卫国家(1937~1945年)
1937年,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蒋介石领导全国人民抗战8年,至1945年取得胜利。在此期间还废除了满清与列强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成为世界四强之一,并参与组建联合国,使我国能位列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
3、开国大 制宪法 行宪政(1946~1948年)
抗战胜利后,蒋介石为完成中山先生的遗志,使国家尽快步入正轨,在政治协商后,召开国民大会,与全国人民选举的代表,各党派的代表,还有社会贤达人士一起制订了《中华民国宪法》。并于1948年正式实行,结束了“训政”,开启了“宪政”。虽然共产党对此不以为然,但是无论从哪方面看,这些做法都值得肯定。比如“国大”,虽然共产党缺席,但已达到法定的开会人数,还有《中华民国宪法》,无疑是一部比较成熟的民主宪法,台湾虽然几经政党轮替,但依然沿用。
4、在台湾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改革(1950~1953年)
1949年,由于内战失败,国民政府退守台湾。1950年,代总统李宗仁滞美不归,蒋介石复行视事,为了稳定社会,大规模的公地放领,即把“国有”及“省有”耕地的所有权转移为农民所有,使他们成为在自己土地上耕作的自耕农。后来又实行“限田”的制度,即规定地主占有土地的限度,几超过此限度的土地为政府赎买,然后再转售给农民,地价同公地放领,购地农民分10年向政府还债,满后则为土地的主人。这样做,不仅实现了“耕者有其田”,也不必像大陆那样损害地主的财产和生命,还有和大陆不同的是,台湾的土地改革,农民得到了土地的所有权,而大陆的土改呢?不出几年,全面收归国有,至1980年代才又承包给农民使用,但农民依然没有土地的所有权。
5、在台湾实行县市首长的直接选举(1950年)
1950年,蒋介石在台湾实行地方自治,县市首长,即县市长,由该县市的民众直接选举产生。这可以说是中华民族五千年以来的首次。其实不仅是县市长的直选,还有省县的议员都是如此。积数十年,台湾民众的民主素养大大提升,为台湾日后的民主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台湾的民主还向世人证明,民主可以在华人的地区生根、开花、结果。小布什称赞台湾是“亚洲的民主灯塔”,我认为台湾更是中国大陆的民主灯塔。
6、复兴中华文化(1960年代)
1960年代,中国大陆疯狂破坏中华文化,中华民族的始祖炎黄二帝的陵墓被毁,大成至圣先师孔夫子也遭到同样的命运,孔庙里的很多文物都被破坏;中国一向讲究尊师重道,而在此时,全国的学校基本停课,学生被驱赶到乡下、山区和边疆参加体力劳动,而老师时常被学生批斗,一向受人尊敬的知识份子也成了“臭老九”。鼓励互相告发、揭秘,尤其是亲人之间的告发和揭秘,致使人伦尽失,道德崩溃。而蒋介石在台湾发起“中华文化复兴运动”,针对大陆的疯狂行为,宣告“中华文化是无人可以毁灭的”,使得中华文化的命脉得以沿续。
其实蒋介石在保卫和复兴中华文化方面,远不止这一时期。早在1930年代,全国刚刚统一,他就提倡“新生活运动”,其中的内容有很多是来自于传统文化的。在抗战时期,他所领导的国民政府将全国的学校都迁往西南后方进行安置,即使在战乱时期,学生依然能接受教育,抢运故宫文物,使之免遭战火。
今天,中国大陆人去台湾,除了赞叹她的民主制度外,还能感受到在大陆丢失已久中华文化。可以说台湾民众的生活方式,除了民主之外,还融入了传统的价值观。大陆的某些人为了抵制民主,推出所谓的“国情论”“素质论”和“文化论”,看台湾今天的状况,可以休矣。
7、在台湾实行九年制的国民教育(1968年)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时任临时大总统的孙中山先生立即开导在全国实行免费的义务教育,于同年中华民国民教育育部规定:“初小、师范、高等师范免收学费。”,在中国成为当时很多家境贫穷的学生接受教育的唯一途径。到抗战胜利后,召开“国大”制订《中华民国宪法》,直接规定人民有受国民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写明了政府财政在教育文化方面的支出比例,中央为15%,省为25%,县为35%。
1968年,蒋介石在举步维艰的状况下,依然修改法律,将义务教育从六年延长到九年,开始了九年制的国民教育,从此小学被称为国民小学,初中则称为国民中学,简称“国小”“国中”。高达80%的台湾人因此受益,为台湾日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台湾现行国民教育法定,凡6~15岁之国民,应受国民教育;已经逾龄未受国民教育之国民,应受国民补习教育。6~15岁国民之强迫入学,另以法律定之(即强迫入学条例)。虽然国中以后的教育不属义务教育,但大部分国中毕业生仍就读高中或高职,继续升学接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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