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发布一系列涉及创业板改革的规章制度。(图片来源:Adobe Stock)
【看中国2020年6月14日讯】(看中国记者丁晓雨综合报导)6月1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创业板IPO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再融资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公司持续监管办法、保荐业务办法等一系列涉及创业板改革的规章制度。深交所、中国结算、证券业协会也同步发布实施相关配套规则。
北京时间6月12日深夜,深交所官网正式发布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相关业务规则及配套安排,共计8项主要业务规则及18项配套细则、指引和通知。
6月1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首发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此同时,深交所、中国结算、证券业协会等发布了相关配套规则。
6月15日,深交所将开始受理创业板在审企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申请。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深交所对发行上市审核类规则、持续监管类规则、交易类规则三大方面进行了调整。
在发行上市审核类规则上:
一是《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明确创业板定位。
二是《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完善小额快速再融资机制。
三是落实新《证券法》相关规定,修改完善审核时限要求。
四是调整上市委会议相关时间安排。
五是明确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可申请延长,延长至多不超过3个月。
六是发布审核衔接安排的通知。
在监管规则方面:
一是调整红筹企业(指注册地在中国境外、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股本总额及股权结构上市条件,退市标准。
二是将市值退市指标调整为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市值低于3亿元。
三是明确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可转债上市条件。
在交易类规则方面:
一是将限价申报单笔最高申报数量调整至30万股,市价申报调整至15万股。
二是同步放宽相关基金涨跌幅至20%。
此外,深交所支持优质红筹企业登陆创业板,具体包括:一是明确对赌协议中优先权利相关安排。明确红筹企业上市之前向投资人发行带有约定赎回权等优先权利的优先股,若发行人和投资人承诺在申报和发行过程中不行使优先权利的,可以在上市前转换为普通股,对转换后的股份不按突击入股处理。
二是调整股本总额计算口径。对红筹企业特定上市条件予以调整适用。红筹企业在适用创业板上市条件中“股本总额”相关规定时,不按照总金额计算,调整为发行后的股份总数或者存托凭证总份数。
三是明确“营业收入快速增长”判断标准。明确处于研发阶段的红筹企业和对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重要意义的红筹企业,不适用“营业收入快速增长”规定。
四是设置证券特别标识。对于具有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安排的红筹企业,以适当方式对其股票或存托凭证作出特别标识。如红筹企业上市后不再具有相关安排,该特别标识将被取消。
在具体的上市条件上:
深圳证券交易所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修订后的《上市规则》为境内不存在表决权差异的企业设置了三套市值及财务标准,发行人应当至少符合其中之一:
一是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二是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三是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其中,第三套标准一年内暂不实施。也就是说,未盈利企业上市标准一年内暂不实施。
创业板允许红筹企业和同股不同权企业上市
《上市规则》为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单独设定了两套上市标准:一是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二是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企业上市标准与红筹企业相同。
其中,红筹企业上市条件关于“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的标准明确为: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的,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10%以上;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低于5亿元的,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20%以上;受行业周期性波动等因素影响,行业整体处于下行周期的,发行人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期平均增长水平。
制度出了一大堆,网友追问:“退市制度呢?监管处罚呢?分红呢?什么也没有。”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又科创板!还要来多少板才能显示比米帝强大?” “不知道又要骗多少人入局。” “任何板的出现对普通投资者都是空。”
还有网友评论:“什么利好、多大的利好,对于A股都没用,照样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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