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党籍的众议院司法委员会主席纳德勒。(NICHOLAS KAMM/AFP/Getty Images)
【看中国2019年12月9日讯】这篇短文做了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House Judiciary Committee)的“专家证人”小组应该做却没能做到的事情。
首先,它解释了宪法的“重罪和轻罪”的标准定义。接下来,文章讨论了这一标准是否适用于唐纳德‧川普(特朗普)总统与乌克兰总统沃洛季米尔‧泽伦斯基(Volodymyr Zelensky)的电话互动。最后,它详细说明了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应该从哪些证据中去确定川普总统是否犯下了可以依法被弹劾的罪行。
《宪法》中的许多词句,如“必要与恰当”、“特权与豁免权”、“修正案提案公约”等等,都具有18世纪所特有的含义,但现代读者对此并不了解。回想一下,大多的国父都是律师出身,而宪法就是一份法律文件。其中一些词均都来源于18世纪的法律文本。
因此,要想理解它们,你必须去查阅18世纪的法律资料,以及一些更知名的资料,比如1787年的公约辩论或《联邦党人文集》等等。
不幸的是,大多数被众议院司法委员会要求解释“重罪和轻罪”含义的专家学者都不能够准确地解释这个词。
根据权威的万律(Westlaw)法律数据库,在民主党所任命的三名“专家证人”中,有两人从来没有发表过任何关于弹劾方面的学术文章或著作,这说明他们的专长是在其它领域。此外,这些人中也没有人对18世纪的信讬法标准有任何的了解,这些标准(如下文所述)是弹劾法的一部分。同时,所有这些“专家证人”都曾投票反对川普总统,其中几人还参与了反川普运动。
因此,这并不奇怪,除了乔纳森‧特里(Jonathan Turley)教授的那份长达53页的书面声明外,他们的整个证词不但带有偏见,而且非常肤浅。
(可被弹劾的)标准是什么?
讨论弹劾法并不适合业余人士。它建立在至少可以追溯到13世纪的英国议会历史之上。此外,可以实施弹劾的标准也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演变。要理解宪法的规则,我们必须知道宪法在被通过时的标准是什么。我们可以通过查阅一些18世纪的议会记录和相关法律材料来做到这一点。
以下是资料中告诉我们的一些信息:
“重罪”一词大概等同于“严重罪行”。开国者那一代将之称为“违背信任”,现代律师称之为“违背受讬责任和义务”。受讬责任是指那些为其他人(银行家、公司高管、会计师、监护人等)管理事务的人士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大体而言,宪法通过时的信讬法同今天的信讬法基本相似。
在14和15世纪,一个官员可能因为议会不同意他的政策决定而被弹劾。然而,正如一些美国开国先贤所认识到的那样,到了18世纪,这种情况已不复存在。官员必须违反了(用几个来源的解释来说)“众所周知的既定法律”,才可以被弹劾。这就将可以提起弹劾的标准限制在严重罪行和信讬违约的范围之内了。
而参议院(上院)的审判是司法程序,而不是政治程序。正如1782年版的《雅各布法律词典》(Jacob’s Law Dictionary)所指出的那样,“议会的弹劾和普通法院的弹劾需要的证据相同。”所以,众议院情报委员会最近所收集的那些道听途说的和印象派的证据都是不能被接受的。
针对川普总统的弹劾案件的核心是,他被指控利用自己的政治地位寻求外国政府对其连任进行援助。尽管关于其罪行存在各种阴谋论,但主要的指控是受讬责任而不是犯罪责任。换句话说,只是“严重…轻罪”(或“行为不当”,High…Misdemeanor)。
众议院民主党人一直在努力界定川普所谓的罪行。最初,他们把这种行为描述为“利益交换”,之后他们又使用了“贿赂”这个词,法律上的正确叫法应该是“谋私交易”(Self-dealing)。
谋私交易就是出卖雇主的利益来使自己受益,这违反了信讬的忠诚义务。
我们可以先假设一下,假设川普总统可能会从乌克兰对拜登父子的腐败调查中受益,但这也并不意味着川普要求进行调查就是信讬法所定义的谋私交易,按照法律就应该因此被弹劾。总统要求接受美国对外援助的国家调查解决前官员腐败问题并没有什么不寻常或不恰当的。至于说寻求了政治优势:如果我们应该惩罚每一个寻求了政治优势的政治家,那么所有政治家都应该被吊死。
这一点在国际和国内事务中都是如此。当美国前总统奥巴马告诉俄罗斯总统普京,他在连任后会有更大的灵活性时,他所表达的意思是:(1)现在达成一项协议对俄罗斯和美国都有利,但是(2)我要牺牲我们当前的共同利益,因为这样一项协议可能会伤害到我的连任竞选。这是否是一种可以对他展开弹劾的谋私交易行为呢?几乎可以肯定不是。
那么,“正常”行为与可被弹劾的行为之间的界限在哪里呢?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至少需要权衡三个因素:弹劾先例、国家利益和其他总统的做法。
可被弹劾的行为
为了界定宪法的“严重…轻罪”的界限,最重要的判例(虽然不是唯一的)就在18世纪的弹劾和信讬法中。
一份18世纪的弹劾论述概述了几位官员被弹劾的具体事实。在这些案例中,一些官员因为被我们现在所称作的谋私行为而被弹劾。
其中包括:(1)一位官员以王室为依讬通过安排皇家赦免而获得了财富;(2)另一位从皇家海军窃取了资金;(3)还有一位未经正当程序没收了船只和货物并侵吞了收益;(4)第四位收取了“过高的土地和金钱,对国家收入造成了巨大损失”;(5)另一位是私吞了本应属于王室的被没收的土地;(6)通过一个名义上的所有者,从国王的森林木材销售中获得了收益。
所有这些案件都可归结为盗窃公共财产。它们看起来完全不像川普和泽伦斯基之间的所谓的“交易”。
答案的另一部分在于川普总统是否侵犯了美国国家利益。一般来说,谋私交易不仅是为了使自己变得富有,而且是以牺牲雇主的利益为代价来让自己富裕起来。如果川普的利益与美国的利益一致,那就不存在信讬违约。而查处腐败行为显然是符合国家利益的。
尽管亚历山大‧文德曼上校(col.Alexander Vindman)在证词中抱怨川普违反了“机构间的共识”,但川普的行为是否违背了国家利益,很难依照这个标准界定。
也许我们不去要求乌克兰的泽伦斯基总统对拜登父子进行腐败调查会更符合国家利益,但我们也的确有着国家利益方面的要求。展开调查将有助于了解乌克兰官员是否试图干涉我们的总统选举。同时,了解一位目前处于领先地位的总统候选人的家庭成员是否参与了腐败也是很有用的。请记住:总统只是要求进行调查,而不是预先确定了调查结果。
因此,你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讨论这个“损害国家利益”的问题。这看起来更像是一个政策问题,而不是像盗窃公共资金这样的案例那样的明显。
答案的另一部分还在于类似的官员在类似情况下的行为。在没有犯罪的情况下,如果你想确定一个银行家是否正确地处理了资金,你应该调查其他的银行家通常是如何处理资金的。如果你想知道投资顾问是否提供了合理的建议,你应该去咨询一下其他有信誉的投资顾问在同样情况下都作了哪些建议。
同样,要确定川普总统是否从事了不被允许的谋私交易,我们需要一些其他前总统是如何行事的证词。例如,我们已经知道,当时的副总统拜登曾明确对乌克兰表示,要他援助乌克兰的条件就是基辅解雇一名乌克兰检察官。如果这种行为不是可以被弹劾的(我不相信它是)标准,那么相比较而言,川普的更温和的行为当然更不是可以被弹劾的了。
因此,司法委员会应要求传唤前总统拜登时期的政府官员作证,最好是前总统本人提供证词。他们有没有把美国的对外援助作为利益交换的附加条件?条件是什么?为什么?回答诸如此类的问题。
另一个专家组
聘请真正的学术专家提供有关“重罪和轻罪”的定义标准的指导是一个好主意,应该再做一次,而且这次要正确地提供。
下一个“专家证人小组”应该包括总统历史学家、议会历史学家和信讬法专家。它不应该主要由法学教授组成,因为他们都更多地在从事宣传和倡导,而不是在真正地从事学术研究。
每个专家都应该在此前发表过关于弹劾、信讬法,或相关领域的研究论文。小组成员不应该参与过亲川普或反川普的政治活动。他们应该仅限于讨论宪法关于弹劾的标准,而不是对证据和证词进行申辩。衡量评判证据是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而不是那些几乎没有司法或“现实生活”经验的学者们的工作。
一旦新的专家小组作证,委员会应该调查总统的“乌克兰门”行为是否明显违反了美国的国家利益,并应该收集政府前任总统在类似情况下的行为的证词。
而且只有在所有这些调查都支持总统进行了“谋私交易”的结论的情况下,委员会才可以启动弹劾条款。
作者简介:
本文作者罗布‧纳塔尔森(Rob Natelson)是丹佛独立研究所(Independence Institute in Denver)宪法法理学(Constitutional Jurisprudence)高级研究员、宪法历史学家、前宪法学教授。他是《最初的宪法:它实际上说了什么和意味着什么》(2015年第3版)一书的作者。)
原文《What the‘Expert’Panel Should Have Told You About Impeachment—But Didn’t》刊登于英文《大纪元时报》。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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