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民有当陪审员的义务(网络图片)
【看中国2016年11月21日讯】过去的两个星期,本人有幸被挑选当上一名陪审员,参与一起刑事案件的审判。陪审团审议终于完成,今天才可以在此与大家分享。本人不是法律专家,无意也没能力在此系统性地介绍美国陪审团的制度,只是想把基本过程和案件情况给大家介绍一些。
怎么当上陪审员(juror)呢?
首先是收到郡或县(county)法院的信件通知,告诉你被挑中去履行陪审团义务(jury duty)。让你回答信件里的几个问题,所列的问题主要是确认你是否符合当陪审员的资格。你可以或是上网回答,或是邮寄答卷。其中一个问题就是问你是否是美国公民,因为陪审团义务是公民的义务。
有的人可能就好奇:一,法院怎么不知道我是否是公民呢?二,如果不想浪费时间去当陪审员,是否可以回答说不是公民?
对于第一个问题,据我所知,法院和移民局是两个不同的系统,之间没有共享这些信息。郡法院是根据驾驶执照号码随机挑选居民来问,而居民是否是公民则是移民局的事。这儿有些事是有点奇怪,比如:地方警察是不能因为某人是非法移民就逮捕人家,那是移民局的事。
对于第二个问题,我想如果回答不实那后果是很严重的,具体是何后果我不清楚。但如果被发现了,收到传票上法庭的可能性很大,到时候给自己留下一个污点,我想我没有必要冒这个风险。
法院收到你的答卷后,判断你符合条件,就给你寄通知函,让你在某月某日某时到某地(法院所在地)报到。如果给你安排的时间和你事先安排的事情有冲突,可以申请调节时间。这里给大家提个醒,要做好长期战斗的准备。本人事先以为只是两天的时间,结果被选上,一下子就前后两个星期(实际共六天,因为法庭周一和周五不开庭,法庭有其他事务)。结果搞得工作上很紧张,许多会议或无法出席,或改期,或取消。
本人所在的案件算是很简单的,真正庭审才两天,加审议讨论一天。据一些人说,案件庭审时间要四五个星期是正常的。无论真正庭审时间多长,庭审之前陪审员的筛选就花了三天(关于陪审员筛选的过程我会在下面介绍)。当然,如果你没被选上,你只要去两天或三天最多,就是经历陪审员的筛选过程。
也许有人想问,这些天不上班,公司没意见吗?不好意思,陪审员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公司在时间上要支持(你的老板某天也会被叫去履行该义务啊),但是否在这段时间里工资照算就根据公司具体规定了。那有人就问,公司不发工资怎么办?如果因为履行陪审员的义务对家庭收入有很大的影响(失去一定收入),那就要和法官谈,法官会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可免除陪审员义务。
另外,陪审员会得到适当补助,前三天每天给5美金。是的,就5美金,不够汽油费加午饭。第四天开始才多一些,如果没有记错,应该是每天40美金。别高兴太早,有些公司会要求你把这些收入提交给公司,因为你的工资公司已经照发。
有人可能会问陪审员的义务多长时间需要履行一次。每个地方的规定可能不一样,这儿陪审员履行义务后三年内可以不用再去做了(但好象联邦案件除外)。注意了,所谓履行义务是指坐在陪审员席上参加整个庭审,只经历那些筛选过程不算的。如果没有被选上,任何时候都有可能再收到通知去履行义务。至于法院如何随机地发这些通知,我就不清楚了,只知道大概是按驾驶执照号码来抽号。我是两年多以前收到过一次通知,当时还未转成公民,就没被叫去履行义务。
到法院后,根据指示到陪审员报到大厅报到,然后就坐着等工作人员介绍基本情况。接下来就等着广播叫你的名字在前台聚合,告诉你去哪个法庭等候挑选。如果去某个法庭的路线比较复杂,会有法警带队。
根据估计,大概一次派遣50到60号人到一个法庭供挑选。根据不同的案件,陪审员的人数不同,民事案件需要8人,刑事案件需要14人(但最后只有12人参加审议)。进入法庭之后,法官介绍双方当事人和案件基本情况,一些注意事项,然后就开始筛选工作。
我是先被派到一个民事案件法庭,是一个装修公司起诉一屋主(一对夫妇)不付款。法官让每个人先回答大概20道问题,然后随机地叫人上去在法官席边和法官及双方律师一起讨论你的答案,来决定是否选择你坐到陪审员席上。这些问题主要是用来了解陪审员对这案件的公证性。坐上陪审员的位置不表示你肯定会当陪审员,在未完成整个筛选工作之前,坐在陪审员席上的每个陪审员都有可能被双方律师认为更适合的人选所替代。
人数凑齐后,还要每个陪审员再回答一些个人问题。根据每个案件不同,其问题略有不同,但一些基本问题差不多一样,比如教育背景,家庭成员,爱好,看哪些新闻频道和电视节目,等等。我是在回答个人问题后被辩方律师请下来(excused)。被请下来不需要任何借口,这是一个双方律师试图选择陪审员对自己有利,对对方不利的机会。
被筛选下来并不表明你的任务结束了,你还要回到大厅去等候被派遣到另外法庭。我就是被派遣到另一个法庭时被选上了。这个法庭是处理一个刑事案件,筛选十四个陪审员的过程前后花了两天,从送来的三批人里挑。被选到席上的陪审员象走马灯似的换不停,直到双方律师满意,很庆幸我没有被请下来。根据我的观察,双方律师基本上希望陪审员对自己有利,但较量的结果基本是一个平衡:性别,种族,年龄,教育背景,职业等。
有的人因各种原因不想实际去履行义务,在回答问题时就故意让法官和某一方律师觉得你不能公平地审议,让他们把你筛下来。比如,在这刑事案件的陪审员调查问题中,有个问题就问你是否认为警察的证词比他人要有可信度。如果你回答“是的”,那被筛选下来的可能性太大了。不少人更是想亲历整个过程,因此基本是有足够的人选供选择的。当然,如果你有幸在一个著名的案件里当陪审员,你也可能出名(记者采访),也可能发财(出书讲述庭审过程),比如90年代的辛普森案。我个人认为,公民的权利是伴随着义务,如果我们不履行义务,我们的权利可能就没法得到保证。
庭审过程
在此先把整个庭审过程简单介绍一下,案件的具体情况在下一段细讲。
法官先把对陪审员的要求陈述一遍。比如,在被允许审议之前,陪审员之间不可以相互讨论;案件结束之前,无论在任何场合,不可以和任何人包括家人、双方律师、其他陪审员讨论案件,不可以上网自行了解案件的有关新闻报道或法律,不可以亲自到案发现场做任何调查,不可以收听或观看有关该案件的广播电视新闻报道;作出评判只能根据法庭上提交的证据和证词。接着法官介绍控辩双方和案件基本情况,强调提供证据证明辩护人(被起诉人)有罪的负担是在起诉方,被起诉人不需要负担证明他无罪。也就是说,在定罪之前,他是无罪的,而且不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他无罪。
案件的庭审先从起诉方(在这案件里是助理检察官,Assistant Prosecutor)开始陈述(opening),起诉辩护人三项罪名:非法持有手枪(unlawful possession of aweapon),拥有管控危险品(就是毒品)(possession of CDS(Controlled Dangerous Substance)),拒捕(resistance to arrest)。然后是辩护人律师做陈述,提出辩护人无罪的申明。接下来就是起诉方提请证人出庭,起诉方的三个证人都是办案的警察。起诉方提请证人坐上证人席后,先举手宣誓,然后由起诉方发问,基本是让大家了解案件发生的经过(注意,这只是警察所描述的经过)。然后是辩护方律师发问(cross examine),问一些非常细节的问题。在控辩双方提问证人的过程中,最精彩的是有时某方问了一个问题,另一方马上反对(objection),然后法官要么说反对无效(sustained),也就是证人需要回答问题,要么说反对有效(overruled),也就是证人不需要回答问题。在庭审中听到objection,sustained,或overruled,此起彼伏,甚是过瘾。起诉方的三名证人(警察)完成作证(testify)和被诘问(cross examine)后,法官就总结一下,然后声明说被起诉人不需要提供任何证据和证人,但他们可以提供,如果他们愿意的话。
在这案件里,被起诉人的律师要求提供证人,就是被起诉人(犯罪嫌疑人自己)。这次就由被起诉人律师先发问,其目的是提供案件的另一个版本,同时打一些同情心的牌(比如提到他去医院看他怀孕的女朋友作彩超)。当然,起诉方也就一些细节进行发问。在这案件审理中,对证人的提问占庭审的大部分时间,差不多两天的时间。
庭审过程中一些细节值得和大家共享。第一,该案件的审理是公开的,任何人对可以旁听。三天里就有些人来听一下,其中犯罪嫌疑人的女朋友来听一会儿,还有附近学校的两组高中学生当时组织参观法院,也就旁听一阵子。第二,每次陪审员集体就席或离席时,法官及双方当事人包括律师,都要起立目送陪审员,当时感觉自己的政治地位好高啊。
庭审结束后,双方律师作总结(closing),然后法官给陪审员详细告知如何进行审议,并随机(用摇号机)挑出两名陪审不参加审议。
有人可能会问,为什么要这么做呢?多两名的目的是作为备用,因为在庭审过程中有可能有的陪审员因各种原因不能完成全部的庭审或不能最后参加审议。剩下的十二人就到旁边的一个房间进行审议讨论,所有的证据,包括手枪(已经装上安全装置,不能使用),子弹(不能和手枪同时放在审议屋里),毒品(已密封),现场照片等,都放在屋里供讨论参考。
我们12个人从上午大概11点一直讨论到下午4点多,中间吃午饭和休息一下。审议讨论不是那么顺利,大家并非一下子就三项罪名达成一致共识。对拥有毒品的罪名比较快就达成一致,都认为有罪(guilty)。对什么构成拒捕有些不同了解,有的说警察事先没说要逮捕他,所以他跑路不是拒捕。有的说根据法官给的指导文书,犯罪嫌疑人在警察表明身份后,知道自己跑路是为了逃避对他所犯罪的指证,这就构成拒捕。最后大家一致同意在拒捕的罪名上他有罪。
关于第一项罪名:非法拥有手枪,讨论最多,分歧最大。大部分人认为虽然没有直接证据(指纹)证明这手枪是他的,但警察的证词可以相信,而且没有其他证词(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证词)或物证证明手枪是警察栽赃或事先就在现场,可是就有陪审员认为证据证词不足以让他们相信手枪是他的。
当时挺担心没法达成一致(要么有罪,要么无罪),不知又要讨论多久(我是比较担心还要再去几天,我再请假的话,公司的工作真要被耽误了),也担心变成悬案或僵局陪审团(hung jury/deadlocked jury),那此案又要另行选择其他陪审团来审理,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又要重新开始,费时费力。经过几轮的讨论,最终大家一致认为第一项罪名成立。
审议结束后,我们就回到陪审员席上,由法官指定的陪审员(foreman,第一号陪审员)宣读结果,然后法官向每个陪审员一个一个地确认。当法官宣布最后结果时,法警才将犯罪嫌疑人戴上手拷(在这之前的庭审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没有戴手铐,穿着整齐打领带)。然后法官就告诉我们可以公开讨论并可以接受记者采访(这种小案件是没人要采访的,我写的这文章就且当是自己采访自己),接着我们就完成任务各自回家了。
如果大家对陪审员讨论的过程感兴趣,可以看一本书或电影“Twelve angry men”。与其说是一本书,不如说是电影剧本或舞台戏的剧本,是非常薄的一本书。我们的讨论没有那么扣人心弦,但还是很有意思的。
有人可能觉得让毫无法律专业知识的普通老百姓来审理案件,决定民事案件谁胜谁败,行事案件是否有罪,是否太儿戏了?我不是法律专家,很难从专业角度评论这个问题。但我觉得普通老百姓还是可以胜任的。首先,普通老百姓是有一定辩别是非的能力,我们所说的心里有一秆称。第二,就是因为是老百姓来审案件,双方都得把事情说得清楚,有理有据。第三,法官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他/她保证双方都有机会合理地表达观点,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求。另外,公民的基本素质是非常重要,这里我所说的基本素质是独立思考和合情合理。
案件回放
在介绍案件之前,先和大家共享一句话:there are always two sides to every story。案件的回放只能是根据证人的证词来描述,因此这个案件就有两个版本,一个是警察版,另一个是犯罪嫌疑人版。哪个版本是真的?看了大家会有自己的判断。我只能说其中一个版本比另一个版本真实,不认为哪个版本绝对正确。
有些背景资料需要向大家介绍一下。犯罪嫌疑人家住在A街(东西向)。在此案发生之前的一周左右,该街区发生一起凶杀案,因此警察在2路(南北向)和A街的交叉口布置一辆警车控制车辆进入A街(单行道,从西到东的方向)及盘查过往人员和居民。犯罪嫌疑人现年28岁,从小就在该街区长大。高中时是学校橄榄球队的成员,然后凭橄榄球运动员特长拿到奖学金到弗吉尼亚州立大学读书,两年后因肩膀受伤休学,然后就没再回学校了。辍学后就在一家快递公司打小时工,直到2009年犯事了,因一刑事案件被判刑,在州监狱里待了三年,刑满释放后就一直在一家公司的仓库里做事。大家一看到这里,心里可能就想,他肯定有罪。就此犯罪嫌疑人以前的犯罪纪录,法官强调说不能因为以前犯罪就证明现在也犯罪,必须根据证词证据来做结论。为了便于了解案件经过,我先简单介绍街区。A街和B街是平行的两条东西向的街道,A街在北边,B街在南边。1路和2路是平行的两条南北向的街道,1路在东边,2路在西边。他们构成了矩型的四条边。
案件回放(警察版)
警察接到线报(这是警察在作证时说漏嘴,为此法官把双方律师叫到旁边,叫检察官换另外一种方式提问题),因此就派四名警察在1路某个地方监控,地点就是在A街/1路十字路口和B街/1路十字路口之间。他们使用的是改装过的警车,也就是看起来和普通运动型轿车没区别,但需要时可以闪警灯和鸣警声。其中一个警察通过望远镜从远处观察犯罪嫌疑人一阵子,看到犯罪嫌疑人在十字路口靠商店的门口处(A街和1路交界处十字路口)来回徘徊,左右张望,不时还提一下右边的裤带。根据他们的经验,警察认犯罪嫌疑人可能携带手枪,于是开车上前盘查。他们接近犯罪嫌疑人时,打开警灯和鸣警声,同时摇下车窗,后座的警察对犯罪嫌疑人说:“迈克,我们需要谈一谈”(Michael,we need to talk)。犯罪嫌疑人双手略举起来,回答说:“我很好”(I am good)。当后座的警察正开车门时,犯罪嫌疑人就撒腿沿着1路街道往南跑,然后右拐到B街,过几幢房子后又右拐,穿过房子后院,再一个左拐,把枪扔过一人多高的篱笆到另一个房子的后院,然后投降让随后赶来的第一个警察制服。第二个警察随即赶到,控制犯罪嫌疑人,让第一个警察翻过篱笆看好地上的手枪,等待专门收据物证的警察来拍照取证。第一个警察作证时声称亲眼看见犯罪嫌疑人左手抓住围栏,右手从裤子口袋里把手枪扔到隔壁后院里。他们还从犯罪嫌疑人裤子的右后口袋里搜到一小塑料袋,内有20小包的毒品(可卡因)。警察声称在追捕的过程中同时喊话:“警察,停下!”。另外两个留在车上的警察则沿着A街往西开车,根据他们的经验,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跑回A街住家。知道犯罪嫌疑人被制服后,他们就倒回1路,开到B街和其他警察汇合。在开始追捕时,警察也不断和总部通讯联系,请求支援。在庭审时,这些对话录音作为证据当庭播发。警察承认他们没有穿警服,只穿普通便装,加上防弹衣,但他们做证执行公务时他们的警徽挂在脖上,显示在胸前。另外,警察和犯罪嫌疑人都在庭上承认互相认识,但犯罪嫌疑人不承认那天跑路之前看到他们在车上。
案件回放(犯罪嫌疑人版)
他下午从医院看他怀孕的女朋友做彩超回来,出租车把他放在2路和A街路口。他经过路口的警车,还和警察打招呼,警察认识他,知道他住在那街区。回到家后,他换下出门的裤子,要换上一条牛仔裤,却没找到,就到楼上他堂表兄弟的房间找到了。穿上裤子之前,他还熨了一下裤子的前面部分。然后他走到街道拐角的商店准备给他祖母买香烟,在商店门口时,他看到一辆车窗漆黑、不知里面坐着是谁的车突然停在他前面,想到前阵子刚发生命案,他吓坏了,撒腿就跑。利用从小就生长在那里,对附近地理环境熟悉的优势,他想最终跑到安全的地方,也就是靠近他的家,但他在别人家的后院里被警察给追上了。他不承认他往院子西边跑并把手枪扔到隔壁院子里,但他承认毒品是从他的口袋里搜出来的,可他事先不知情。
本人点评
警察的证词是否真实?我认为整个过程是真实的,但在一些细节上我觉得可能不是如警察所陈述的那样,比如警察是否亲眼看见犯罪嫌疑人左手抓住围栏,右手从裤子口袋里把手枪扔到隔壁后院里。另外,犯罪嫌疑人是否真的如警察所说的不时提拉右边的裤腰,以此警察判断犯罪嫌疑人可能藏有手枪。我认为警察可能从有关消息来源知道他有手枪,但不能说出消息来源,只能编造这种故事。犯罪嫌疑人是可能提拉右边的裤腰,但估计其次数不是警察所说的足于判断其可能藏有手枪。
那我为什么倾向于相信警察的证词呢?因为犯罪嫌疑人的证词逻辑有问题,漏洞百出。
第一,我不相信他回来要再出门到几步路就走到的商店给祖母买条烟还要特地换那条到楼上才能找到的裤子。
第二,熨裤子的时候没有发现裤子的后袋有一个小包物品。
第三,如果他因为近期的凶杀案而害怕,为什么不直接跑回家,或跑到街头有警车的地方,反而要跑一大圈再回去?
我觉得很奇怪的是,这种案件被起诉方没有事先和起诉方讨价还价,以认罪获取减轻罪名或罪行;相反,他反而提出无罪的辩护。如果我要猜的话,估计犯罪嫌疑人只是正在查处的大案件中的一个环节,警方需要从他那里得到信息,但他不合作,只好起诉他了。当然,这是纯粹猜想而已,请不要以讹传讹。
心得体会
陪审员制度是否很完美的制度?我不觉得,因为它费时费钱,但想到司法腐败的社会成本,这些就不算什么了。陪审员制度是否好?我觉得至少它在一些方面起积极的作用。
第一,公开程度大,透明度相对高,很难黑箱操作。注意,我是说“很难”而不是“杜绝”。是否有人钻这个制度的空子,我相信是有的,但我相信不是那么容易和普遍,因为社会还有其他监督方式,比如舆论。
第二,审判比较公平。注意,不是绝对公平。我们经常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陪审员制度实际上就是这句话的实际应用。因为比较公平,冤假错案就比较少,注意,不是说没有冤假错案,冤假错案还是有的,报纸新闻都有报道。有人可能提到辛普森案,认为警察的证据那么充分,他不是无罪吗?我们不是那个案件的陪审员,我们接触到的是新闻媒体的报道,那些是不能当证据的。从表面上看,辛普森被判无罪(刑事起诉)是一宗有钱人逃避法律制裁的典型案例,但结果是证据不足。我们不能因为舆论导向就违背法律的尊严。不知大家是否知道,辛普森案就是因为被起诉方(辛普森团队)请了李昌钰博士做刑事鉴定责疑检方的证据,从而判证据不足的,李昌钰博士也由此就大名远扬了。如果我们认为辛普森被判无罪是错误的,那我们可能要先批判李博士了。当然,辛普森案不是因为李博士一个人而改变判决,它涉及了许多方面的事情。大家可以找到相关的资料,我就不好也没能力在此多加评论了。
第三,较强的普法教育功能。自己在聆听庭审的期间受益非浅,所见所闻让我反思如何成为一个合格守法的公民,也不断思考社会为什么会有这种问题(违法犯罪),我们该怎么做让社会更健康。我没有透露犯罪嫌疑人的种族(肤色),家庭成员,所居住区的社区治安情况。如果把这些也考虑进去,真的需要深思这个社会怎么回事,这些族群和社区怎么会这样。
我在这里所写的是根据我的记忆,是否完全真实反映庭审情况,我是不能保证的。要了解整个过程,就要向法庭索要录音记录了(整个庭审都录音)。我还是希望所记录的这些能对大家有一定借鉴作用,无论今后你是否回被选上当陪审员,或是生活在不需要陪审团制度的国家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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