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

要购房者补交“土地出让金”法律依据何在?(图)

作者:李悔之  2016-04-21 08:00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1


不少温州市民愁坏了:因为他们上世纪九十年代末购买的房屋,土地使用权20年期限马上就到了。(网络图片)

【看中国2016年04月21日讯】最近,不少温州市民愁坏了:因为他们上世纪九十年代末购买的房屋,土地使用权20年期限马上就到了,国土部门表示要缴纳“土地出让金。”那么缴多少呢?答:相当于房价的三分之一。即:如果你的房子价值100万,就是缴纳30多万的“土地出让金。”

要缴纳相当于房子价值三分之一的“土地出让金,”够吓人吧?当事人怎能不愁坏呢?

有人问:法律不是规定我国的房屋产权是70年吗?怎20年就要补交土地出让金了呢?

答:当今我国,还没有与房产所有权期限相关的法律出台。换言之,房屋所有权究竟多少年,并没有法律规定。目前房产所有权期限的相关执行政策,是1990年5月19日发布,自1990年5月19日开始执行的国务院第55号令,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根据“居住用地七十年条例”条例,而出现了“个人房屋产权70年”的解读。

对房地产开发商而言,“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本应同步,即:房屋产权是70年,“土地使用权”当然也应70年。温州的问题出在严重的制度缺失和监管漏洞上——为少缴“土地出让金,”一些黑心房产开发商故意钻政策漏洞:如温州为例,按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管理处处长张少清所言:“为了顺利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在不超过居住用地最高年限70年的前提下,按20年到70年分档,由受让方自行选择办理出让手续,并交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额。”

张处长不经意间暴露了国土部门自行制定的与国务院第55号令严重相抵触的土政策:根据国务院第55号令,土地权使用权限,分别是70年、50年、40年。使用期限最低的旅游、商业用地使用权限为40年。然而,国土部门却擅自将最低期限降至20年。这是一个必须严厉追责的严重违规行为。

张少清一番话,还暴露了一个膻味熏天的猫腻:缴纳20年土地出让金,办理70年房产证给买房者。如此天大的事情,有关职能部门绝对不可能不知道。既然知道,不禁要问:这仅是土地开发商一方的问题吗?——纵然不存在钱权交易问题,也有严重渎职之过吧?

如此黑心开发商绝非少数——经有关部门初步排查,仅温州鹿城区内便有600多套房屋即将面临2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的大难题。那么,整个温州市又有多少?整浙江市又有多少?整个中国又有多少???

房产开发商少交土地出让金,责成其补交土地出让金,这本是天经地义之事!然而,国土部门却要求购房者“补交,”真正岂有此理!就是张少清处长也承认:“现在让受让人承担,确实有点不公平。”

然而,“有点不公平”却难免让人上火——要受害方缴纳相当于三分之一房价的土地出让金,在张处长眼里,只是“有点不公平!”如此“人民公仆,”用“狼心狗肺”一词,也难于形容其可恶、可憎!

如此说张处长不会有人说“太极端”吧?——房屋产权是70的,房子下面的宅基地使用权却是20年的。这意味着70年间要补交2·5次“土地使用金!”100万买的房子,事实上出的价钱相当于180万左右。如此一来,一些本来就被压得喘不过气来的“房奴”们,世世代代恐怕也难于还清房债了!

我这样说,不会太夸张吧?——记者告诉张处长:“面临20年期限到期或即将到期的市民,很多都是工薪阶层,甚至收入偏低群体。”既然如此,我想,有些人的房贷可能还没还清呢!

这就难怪有些网友激愤道:“看到这怪事,连想死的心都有!”

明明是赚得盆满钵满的房产开发商挖了个大坑让买房者跳,相关部门不去向开发商追缴土地出让金,却把手伸向了可怜的受害者,天理何在???

张少清处长向记者诉苦说:“立法的滞后,使得基层国土部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不能办理相关续期手续。”张处长也真正法盲一个了:《物权法》明明规定“自动续期!”何谓“无法可依、无章可循?”

采访张少清处长的记者说:“面临20年期限到期或即将到期的市民,很多都是工薪阶层,甚至收入偏低群体,要一次性缴纳高额土地出让金,对他们是很重的负担,况且他们都是从房产开发商或者他人手里买过来的房子,对于这些群体,国土部门有没有考虑减免等优惠政策?”

看到记者上述一番话,不禁一声长叹:记者先生,您很有恻隐之心、悲悯情怀,这点,应当为您隆重地点个赞。但,你连最简单的法律常识也不懂啊——明明是黑心房地产开发商必须补交的钱,您为何不提醒张处长他们去向房产开发商们追钱,而可怜兮兮为无辜的买房者求情?再说,“土地出让金”属于全民,是全民享有的红利。世界上任何一个“走邪路”的国家,非经代表全民意志的国家立法机关同意,政府皆无权动用它。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中,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国土部门,有何权力“考虑减免等优惠政策?”

有主旋律学者说,纵然土地使用权是70年的,到期也必须“交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这里不禁想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到目前为止,国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到期必须再交“土地出让金!”既然如此,“交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温州的做法是十分恶劣的。它的做法会不会蔓延开来?这,确是令人忧虑的,正如一位网友所言:一个地方,有一项好的政策,比如高中免费教育、居民免费医疗、官员申报财产,其他地方的政府都讳莫如深,避之唯恐不及,绝不会跟风;而一个地方发明了一个搜刮老百姓钱财的新方法,一个卡企业脖子的新招数,其它地方会迅速模仿,要不了多久,这一套就普及了。

“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是几千年来国人的“伟大中国梦。”然而自上世纪五十年代“合作化”之后,祖辈传下来的田地山林,成了“国家”和“集体”的。农民要耕田,需向“集体承包!”能赚钱的土地,又成了“国家”的。这也罢,房产,作为国民最重要的财产——大多数民众节衣缩食一辈子才能买下一套房子,所以,万恶资本主义国家的房屋产权是千秋万代的。然而伟大的特色之国呢?虽然也说是“永远的,”却70年补交一次巨额的“土地出让金!”纵然如此,国家至今也没有相关的立法出台予以确定。而是依据“条例”进行“管理!”在“领导的想法”大于法律的条件下,随心所欲、漏洞百出“管理,”成了无数国人的心头之痛。也成为一个巨大的社会隐患——“无恒产者无恒心,”古今中外皆然!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作者博客 --版权所有,任何形式转载需看中国授权许可。 严禁建立镜像网站.
本文短网址:


【诚征荣誉会员】溪流能够汇成大海,小善可以成就大爱。我们向全球华人诚意征集万名荣誉会员:每位荣誉会员每年只需支付一份订阅费用,成为《看中国》网站的荣誉会员,就可以助力我们突破审查与封锁,向至少10000位中国大陆同胞奉上独立真实的关键资讯,在危难时刻向他们发出预警,救他们于大瘟疫与其它社会危难之中。

分享到:

看完这篇文章觉得

评论

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理性交流,拒绝谩骂。

留言分页:
分页:


Top
x
我们和我们的合作伙伴在我们的网站上使用Cookie等技术来个性化内容和广告并分析我们的流量。点击下方同意在网络上使用此技术。您要使用我们网站服务就需要接受此条款。 详细隐私条款. 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