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 (Justice delayer is justice denied)。 ——西方法谚
昨天,在网络媒体上看到两则冤案的事件,一是“浙江冤狱当事人前妻:没准生证胎儿遭强制引产”,另一是“河北女子蒙冤被错关10年无罪判决后仍被关20个月”。
看完这2个事件之后,故事的情节把我带回到了大学时代。记得大学的时候,在法学课堂上,老师们会讲很多涉及到我们中国(大陆)的冤案事件,拿那些过往的真实往事作为提醒我们这些法学后生,希望我们能够为未来的法学事业做出一点点自己的努力。那个时候,孙志刚事件刚刚发生不久,法学界和部分律师界的“协作”,让正义得到了暂时的伸张,而当事人的家庭也暂时得到宽慰。
当然,在正义得到暂时的宽慰之时,大家不会忘记刑事诉讼法中的原则——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法理学和刑诉老师们,对这个原则的多次强调与论述,都让我们这些法学晚生们懂得了获得实体正义之外还有程序正义。实体上获得了正义诉求,如果程序依旧没有符合要求,那么实体正义的裁决依然面临程序正义。若要实施实体正义,而法官、检察官和公安们在程序上不符合要求,那同样是非正义。孙志刚事件发生之后,我们知道了很多司法变革,官方开始注意“刑讯逼供”的问题了,开始注意程序了.....事实上,最大的司法正义应该是司法制度的正义,是基于保障人权和限制公权力的普遍道义所形成的司法独立,在这个正义上的司法制度才能产生出真正的司法正义。
于是,我们以为胡锦涛先生任期时期,中国大陆的司法有很大的变化,可以终结过去几十年来的习惯或惯例了。然而,这样的认识不过是一场梦。
今年,随着胡锦涛先生、温家宝先生的离任,很多司法冤案开始曝光了。如我们最近频频看到一些冤案,影响非常大的有“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河南赵作海杀人案”、“河北女子蒙冤被错关10年无罪判决后仍被关20个月”。
最近这些案件也确实牵动着整个大陆的国民,人们因为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他们开始密切关注这些案件的进展,也希望借此机会继续要求司法改革,树立一种司法独立的标准,逐渐去党化和行政化。
就是这样的大环境下,我们却看到官方最近也跟进。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开始的“周强或亲自审案”(或破法院行政化),到昨天看到的“最高法:浙江叔侄奸杀案等冤案审判法院功大于过”。我们都看到了司法的“党化”意识,而且这种的习惯依旧占有着强大的声音。比如,上次周强在讲话中要首先传达党总书记的讲话精神,而这次最高院副院长的文章又是如此,且更有说到“要充分依靠党的领导切实做好防范冤假错案的工作”。
在看到这些高院人表态之时,我一直在问:这最高院究竟是怎么?最高院是党的机构,还是政府的机构?如果是国家的机构,属于司法系统,那就理应按照法学精神和要求进行办事;如果是党的系统,那就严格按照党的标准去做事好了。
而且,在这一次最高院副院长的文章中,我们更加看到了一种新颖的观点,即该副院长面对最近不断曝光的冤案,首先不是反思和批评,而是说“审判法院功大于过”。不知道这位副院长是在哪里学来的法学观?也不知道这位副院长的法学教授身份(好像是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是不是造假的?
一个是法学教授身份,又是最高院副院长,居然在文章中没有一点法学精神和法学标准,连刑事诉讼法中的“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都不清楚,反而是积极去为官方的司法冤案辩护,为法院的错误开脱罪责,不知道这样的人在最高院是不是合适?不过可以肯定的是,以法学的精神为标准,他绝对是不合格的;如果以中国共产党的服从为标准,那绝对是一个好党员、好党的司法官。
在面对国民不断觉醒的时代,在国民已经清楚地知道公民权利,懂得一些法学精神的时代,这位最高院副院长肯定不再适合担任副院长,也不适合去担任法学教授。因此,最高法院副院长该反省,也该站出来为最近冤案当事人道歉,向国民解释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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