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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雷政富辩护,“环球时报”太歇斯底里(图)

 2013-05-11 21:23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雷政富性丑闻一案自去年公开以来,国民就长期表示了兴趣,大家希望自己的公民权利能够得到尊重,并用手中的公民权利来监督党和政府在现实中的权力应用。尽管我们现在的国民在普通的时候很难有机会行使自己手中的公民权利,很难去监督党和政府的各级官员,但当有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挥霍时,滥用权力在长期的积累之后就必定有很多很多的“腐败事实”,在这个时候,国民就可以发挥了。薄熙来、王立军、雷政富、刘志军、黄胜.....等等官僚人员,他们无一不是符合该规则。

大批人出现腐败,显然是因为制度造就出来的。如果没有制度给予他们权力便利,如果国民可以用手中的选票来监督官员,如果各级政府的官员权力存在相互制衡,那么,我们现在的腐败案件肯定是要下降很多很多,国民也不会像现在这样如此痛恨贪官污吏,官员也不会像现在这样过着“傲慢与迁就”(傲慢是在没有发生事件时,迁就是指东窗事发后的“过街老鼠”式的迁就和低头)的矛盾生活。

雷政富无疑是属于双重性的角色人。在他没有被国民揭发之前,他是多么地英雄事业,霸气十足,对着采访的媒体说话时依旧不改变权力的傲慢,甚至强势压人。然而,当证据不断地朝着不利于他的时候,他的软肋也就一览无余,过去的那种嚣张气焰瞬间消失。


被曝性丑闻且未受法律惩处制裁的前区委书记雷政富(看中国配图)

为什么我们的书记成为了官员的领导,而宪法却没有赋予他们权力的行使?这个问题,确实值得我们尊重宪法,强调“法治”的人们去深思的。当然,在事实面前,我们考虑完“应然”上的不合理之后,还得面对既定事实。也就是说,我们没有办法不接受雷政富是官员这个事实。

既然雷政富是官员,那么官员就应该有官员的法律来约束其行政权力。如果他严格依照法律授予的权力去办事,没有出现任何意外,我们肯定是会说这个官员是好的;如果他利用手中的权力去乱用,并给民众造成了伤害,我们肯定是要追究他的责任的。

但是,我们此次在看到雷政富一案时,却出现了“新创意”。在这里,雷政富是腐败分子,他利用手中的权力去腐败,去好色,去分配资源给承包商。可是,事件发生以后,官方首先想到的,好像不是如何去惩治腐败,如何去从根源上解决类似的问题,却首先拿百姓来祭旗,对一位女子进行审判。事实上,对于美女赵红霞的角色,我们多数人肯定是认同她只是遵循了当下社会的政治“潜规则”,把自己寻租出去,然后为了自己和自己所在的企业创造更多的财富。雷政富呢?他也是一个寻租人,只是他利用的是手中的权力去寻“性财富”。

按照这样的规则来说,目前所谓的敲诈“500万”或“300万”就根本不予成立。比如,这500万或300万是属于雷政富的个人资产吗?如果是属于雷政富的,那么法院又将如何界定500万是雷政富用权力寻租“性财富”开销,还是妥协出让承建利益给该公司?如果是官方的财产,那么赵红霞及其所在的公司为了“500万”或“300万”的利益去主动诱导雷政富,那也应该是雷政富犯罪在前,而且界定“敲诈勒索罪”也并不是简单的事情——至少目前没有先例,没有见到公民个人敢或能够去“敲诈勒索”政府的财产。

现在,按照“环球时报”的口径,明确地划分为2个案件,并分别进行审判。如此次“环球时报”所说:“赵红霞等人涉嫌敲诈勒索同雷政富涉嫌贪腐是不同的两个案件,它们的分别侦办、审理都是依照法律必须发生的。......在赵红霞等人敲诈勒索雷政富这件事上,前者就是加害方,后者就是被害方,这同后者是否存在贪腐没有关系。”如果按照现在这样的官方说法,那么过去的成克杰、胡长清、陈良宇等等高官的腐败案件,都应该重新审理,并且都必须把“情人或情妇”导致出来的经济犯罪特别拿出来审理,看看是否存在着像雷政富案件一样的“敲诈勒索”问题。

如果官员不能把过去30多年的众多腐败案件重新审理,那么根据经验,目前环球时报所说的“是不同的两个案件”就根本不符合司法经验和司法习惯。

同时,在这次的环球时报辩护中,我们也看到了环球时报的“中国法治精神”之说。这种打着“法治旗号”去到处打人的做法,应该反映了环球时报及其幕后人的不懂“法治”。

我们现在根本不是“法治社会”,官方所谓的“依法办事”也谈不上法治精神。法治的第一要务,就是宪政,也是“限政”,就是要限制政府的行政权力滥用现象。但是,我们从来没有看到“限政”,怎么会有“法治”呢??

因此,从根本上说,环球时报此次为雷政富辩护的文章,既不能给司法公正带来“正能量”,也不能给国民带来理解和支持。恰恰相反,国民通过环球时报的辩护,看到的是为权力的辩解,是为腐败人开脱责任,是法律修理普通国民的“第一判例”。如果这一次对赵红霞审判通过后,今后就会有更多的“赵红霞第二、第三”出现,而腐败官员们的权力滥用却始终无法遏制住,甚至会助长官员的腐败。

如此说来,环球时报的“精彩”辩护,它将开创新的“腐败”精神,是完全具有“与时俱进”的表现。如此歇斯底里,不知道这样开创新司法判例究竟想要什么的结果?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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