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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岳散人:法官到底信什么

 2010-05-26 21:10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前段时间,云南曲靖市爆出某法官嫖宿幼女被判无罪的“新闻”———抱歉,这个是必须加上引号的,因为去年也有类似事件发生过,太阳之下无新事,奇迹之地总有层出不穷的奇迹上演———这自然引发了舆论的一致声讨。别的不说,就是被所谓“嫖宿”的幼女即使按照骨龄测定也不够16周岁,而且该法官在所谓的“嫖宿”过程中,连一审的判决都认为其有“实施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却都能被判无罪而只赔偿女孩家共计两万余元了事。

此事这两天另有进展。在当地检察机关的抗诉、说不定还有舆论的压力下,当地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如下:该法官犯嫖宿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罚金一万元。按说这算是司法的一项胜利,但我个人倒是不这么看。

说起来“嫖宿幼女”这个罪名根本就是扯淡,与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视同强奸,这是载于明文的。除了保护未成年人的理由之外,还是由于未成年人不算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个体,在他或者她不能掌握自己的意志之下发生性关系,跟“嫖宿”有什么关系?嫖宿就是个买卖的过程,嫖宿幼女则等于是承认了这是个交易。而与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视同强奸的规定,在这个罪名里就被弱化了。

但这个毕竟是法学界以及立法者的事儿,作为当地的法官并无能耐修改这种法律。只是要把一审与二审的证据拿出来看看的话,大概对于两次审理中,法官对于证据的采信状况有所了解。

一审的时候,法官采信的是这么一种证据:被害人的户籍是在出生两年后才登记的;其母只知道女儿1995年出生,具体的月份日期不记得了;经骨龄鉴定,被害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鉴于无法得出余某某未满14周岁的证据,一审时“只有”宣布杨德会无罪。二审的时候采信的是一审没有当回事的证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户口证明》和《出生落户证明》,被害人在案发时属不满14周岁的幼女。

您看,一审的时候弄出那么多关于年龄的证据,要是说起来都可以列入“严格执法、不枉不纵”的经典案例了,到了二审的时候,只要轻松出示公安机关具有合法效果的两份文件,整个案子的性质就完全不同。或许我们应该问一下:您还有谱没有?

无论是不足14岁的幼女还是超过14岁的少女,该法官做这种事都足够触犯了刑律,但一审判决能够在各个层面找到为其减罪的证据,就是不采信最容易得到的证据,而二审的时候不知道是出于何等压力,这份证据才能作为了定罪的依据。要是一审在这方面做了如此多的工作,有本事就坚持自己的立场啊?怎么能翻脸比翻书还快呢?

其实道理很简单,在这宗案件里,证据说白了不过是为了合理或不合理的判决找块遮羞布罢了。在这种状态之下,合理与不合理是没有区别的,反正也不是真正依法的判决。只要是在这种状态下出现的判决,哪怕是结果合理的,也不会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

正是在此情况下,当地在通报此案情况时说的“一审判无罪、二审改判,是因为一审对证据的采信和认识上存在偏差,导致相同的事件作出不同的判决,不存在金钱和腐败的因素”就算个笑话了,是不是背后另有原因先不说,还有什么腐败比这种任意的判决更要命的事?金钱能够买来一次判决,但这种正确与不正确其实都是枉法,其所带来的则是整个司法系统的溃败,孰重孰轻难道还用说么?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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