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难频发折射出生命的价格 (图)

爆炸造成100余名矿工死亡,多人受伤(BBC)

河南平顶山"9.8"特大矿难刚刚过去两个月,中国又见特大矿难。11月21日2时30分左右,黑龙江省龙煤控股集团鹤岗分公司新兴煤矿(系国有重点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截至今日已导致104人遇难。这也是今年迄今死亡人数最多的矿难,2月22日,国有重点煤矿山西古交市屯兰煤矿也曾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人数达到了78人。

近几年,每年冬春两季的用煤高峰期也是中国特大矿难的高发期,今年似乎也没有摆脱这一魔咒。这也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用煤高峰期导致各地煤矿超负荷生产,超负荷生产导致矿难,一个地区矿难引发的停产又导致其他地区继续超负荷生产,矿难在各地也就此起彼伏。

矿难之所以频发,归根结底还是企业在权衡了成本和收益后,认为冒险超负荷生产依然有利可图,这背后则折射了中国矿工生命的价格。对于中国政府来说,当务之急并非是理顺产权关系和增加政府的行政监管,"国进民退"不一定会遏制矿难,山西屯兰和黑龙江鹤岗的矿难不都发生在国有重点煤矿吗?归根结底还是要提高生命的价格,增加生命赔偿金的额度,既让无辜逝去的生命得到应有的尊重,也增加企业的违规成本,用经济的手段遏制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

人们常说,生命无价。由于每个人的特殊性和唯一性,生命的价值是无限的,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但是,人的生命是有双重性的,从精神层面来讲,个人的生命是无可替代的绝对的稀缺品,可以说是无价之宝,但从物质层面来讲,个人要生存,就要通过市场进行交换,其生命的价格可等价于其作为劳动力一生所做的贡献。正如水作为生命之源,其价值也是无限的,至少是巨大的,但只要在市场上交换,就存在价格,价格取决于稀缺程度。目前在中国,劳动力并非稀缺资源,通过单纯的市场定价,其生命的价格必定会被低估。

但是,人的生命毕竟与水不同,水是没有精神的,而生命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其他的权利都是衍生物,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虽然对个人来说,生命是无价的,没有人愿意为自己的生命明码标价(或许恐怖分子和杀手除外),但对于整个社会来说,不应该承认生命无价。除了要承认一个人作为劳动力应有的价格外,还必须给每个人的生命权赋予高昂的价格。特别是在中国这种急剧转型的社会里,在道德说教丧失约束力的情况下,有必要通过经济手段来唤醒人们对生命的尊重。

经济学家常常用一个人未来收入的折现来衡量生命的价格,这其实衡量的只是一个人作为劳动力的价格,是生命的部分价格,不是生命的整体价格。如果按照这种算法,可能导致一个在事故中丧失了劳动力的人和一个在事故中遇难的人其得到的补偿是一样多的,也可能导致老年人或残疾人其生命的价格是微乎其微的,因为其未来对社会创造的价值很小。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是对人与人之间生命权平等的蔑视。

目前,中国社会普遍诟病"同命不同价"现象,这其实有失偏颇。根据上面的分析,生命的价格除了要估算其作为劳动力的价格,还要加上生命权的价格,前者可以是 "同命不同价"的,因为每个人的禀赋不同,但后者必须要是"同命同价"的,不分城乡、区域、职业和地位都应该是相同的。这其实也体现了生命无价的思想,既然生命是无价的,无价的东西也应该是等值的。当然,目前中国存在的"同命不同价"现象有不合理之处,比如,不能按照城镇和乡村这种简单的分类方式来设置不同的赔偿标准,而要根据每个人未来收入的不同折现值来制定赔偿标准。

至于生命权的价格如何设定,则可以根据中国经济的整体水平而定,应就高不就低,这样才能让一个国家整体的统一性更强、差异性更弱。另外,因为目前中国的劳动力价格很低,在通过将未来收入折现计算其劳动力的价格时,如果不能合理估计收入增长水平,计算结果往往偏低。2004年以前,中国遇难矿工的赔偿金仅为几万元左右,2004年山西率先提高了赔偿标准,但也仅为每名遇难矿工20万元左右,而且还是一刀切的标准,迄今赔偿额最高的矿难可能就是9月8日河南平顶山矿难每人40万元的水平。

最近几年,煤炭生产百万吨死亡人数这一指标大幅下降,从2003年的3.86下降到了2008年的1.18,尽管依然是美国等国的30-50倍,但纵向来看进步已经很明显,或许这也与2004年以来提高遇难矿工赔偿标准有关。既然企业是逐利的,那么就应该通过提高生命的价格来增加企业的成本,让其更加重视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尽管这方面投入增加,可能会压制矿工的工资增长,但这是一个"两害相权取其轻"的选择,毕竟矿工的生命会得到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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