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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朋友写借条43万 法院判:需还钱

 2009-02-07 14:10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一位中年女子,拿着一张 43 万元的借条,找到张剑要求其还款。张剑却矢口否认曾借过钱。

双方对薄公堂,因借条确实是他所写,一审法院认定张剑借款事实为真。张剑不服,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记者获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张剑诉讼维持一审原判。

2007 年 10 月份,中年妇女陈芳拿着一张欠条,找到刚毕业的大学生张剑,要求其偿还,两年前因购房借走的 43 万元款项。

但张剑却称:自己不认识陈芳,否认自己曾借款。随后,陈芳向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剑返还 43 万元借款,并出具了一张署名为张剑的 43 万元借条。同时找来证人何某,证实借款确实发生过。

何某称:他帮助张剑一起购买房屋,是陈芳借钱 43 万元给张剑交的房款,钱还是经他交付的。

对此,张剑承认借条确为自己亲笔所写,但否认曾借款!他解释称:陈芳的哥哥与张剑的父亲是朋友关系。陈兄曾要求张剑出具一张借条,称:【是为其公司财务账目处理,不是真实的借款事实】。但陈芳的哥哥却称:是他介绍张剑向妹妹借款买房。

张剑称:他当时年仅 22 岁,刚大学毕业不久,陈芳不可能将 43 万元巨资借给一个既不认识、又没有偿还能力的异乡人!何况,陈芳手中没有 43 万元的银行取款、转款凭证。

一审青羊区法院认为:借条确是张剑所写,且有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因此认定张剑借款 43 万元的事实成立,张剑应偿还陈芳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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