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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清爆炸案” “告破”背后的黑幕

作者:蒙冤者亲属  2007-11-11 13:42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曾轰动一时的福建省福清市2001年6月24日 “纪委机关爆炸案”,过了六年多了,却至今悬而未决。岂非咄咄怪事!

纪委机关发生爆炸案,实属罕见,侦查理应更加注重“准”字。但是,福清公安在“破案有功”功利思想的驱使下,为急于破案却轻信举报,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就对吴昌龙、陈科云采取“密捕”,以“监视居住”为名,秘密关押在多个办案点分别长达108天和56天,拒不告知关押地点。在有罪推定的逻辑思维下,先入为主地认为他们就是爆炸案的罪犯,并且还替他们编造出犯罪的“动机”。祸从天降,无辜被抓的陈科云、吴昌龙不愿屈招,警方为了获取口供他们必然遭到残酷的刑讯。终因酷刑难熬又自杀不成而胡乱招供,警方信供,又抓了其他几个无辜者,如法炮制、继续依供抓人。但对所谓提供电雷管的四川人王小刚没有到案的情况下,福清警方就迫不及待地通过新闻媒体大肆宣称案件“成功告破”。

检察机关负有对案件审查与监督的法律职责,但是,福清、福州市检察院在履行了批准逮捕和退回补充侦查后,对嫌疑人身上的仍在溃烂流脓的严重伤情、对律师们反复提出必须进行司法伤情鉴定的请求却始终不予理睬,却推诿说:“等法院判这些人无罪了,检察机关立即对此案存在的刑讯逼供立案审查”。律师无奈,只好把拍下的伤情照片呈送相关部门。以致于出现被告人对控方无中生有的指控,当庭痛斥公诉人是在为虎作伥。

侦查机关大肆践踏刑事办案程序,以及检察机关继续无视程序法,是酿成这起冤案的主要根源。

2002年7月下旬,案件被推向了法院。福州市中院于当年11月29日开了一次庭,法庭上被告人撕心裂肺喊冤叫屈当庭出示身上的累累伤痕,全案八位律师一致作了无罪辩护。全案没有一个实证,全是漏洞百出的口供,庭审后因此拖压了整整两年。期间,福建省高院两次奉命督查,其中一次于2004年1月5日专门从宁德市、三明市、南平市抽调了三名经验丰富的刑庭副庭长分别阅卷十天,1月15日在省院分管刑事副院长刘炎的主持下,三个法官一致作出“证据不足、根本不能成立”和“本案根本没有告破”的审理结论。

该案是省公安厅督办,而曾经的督办者牛纪刚已升任福州市政法委书记。2004年9月下旬, 牛纪刚再次指挥福州市公、检、法历时两个月联合重办此案。2004年11月29日,福州中院第二次开庭(距第一次开庭整整两年)。孰知,开完庭被告人刚被送回看守所,公诉人陈卫东、吴仰晗也来到看守所,对其中一位被告人说:“我特意从上面赶下来,都是为你好,你承认了这件事,把事情说出来,(陈卫东掏出手机)我马上打电话,打到法院那边,请求轻判,那个判决书马上就要打出来,一二天就会下来,等判决书下来以后,你要说就什么也来不及了”。 检察官如此露骨地对被告人进行诱供,赤祼祼地充当着造假者的帮凶。两天后(2004年12月1日),福州中院强行判处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五人死缓至三年徒刑的判决。荒唐的是,福州中院明明知道所谓为爆炸提供电雷管的王小刚无罪,并且马上将被释放,却在12月1日的判决书上认定王小刚为爆炸案提供电雷管。判决后仅九天(12月10日)王小刚即被无罪释放(王被关押了一年八个月半)。

上诉后,福建省高院于2005年12月31日作出撤销福州中院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裁定书载明: “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均不服,以没有实施犯罪,原有罪供述是被刑讯逼供为由提出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在爆炸物的来源、种类和爆炸装置的制作、运送等方面,被告人的供述前后不一,各被告人供述之间以及供述与查获的物证之间也存在诸多矛盾”。该《裁定书》上还与众不同地有五位法官的署名(其中三位为正副庭长),据悉院长还亲自参加了阅卷。2006年1月24日(发回重审前一天)法官还到了看守所明确告诉被告人说:“快了,问题很快会解决的”。

案件被退回重审,福州中院对上级法院提出存在的诸多问题,回避了最敏感的电雷管来源问题(王小刚无罪释放后,电雷管的来源纯属子虚乌有。没有电雷管如何安装爆炸装置?又如何发生爆炸?),提出了无法掩盖的九大问题。由于无法补充,却在以权压法者的操纵下,福州市公安刑侦竟多次到看守所继续对被告人威胁、诱骗说: “你承认了就没事,我们向法院求情,你坐(牢)多长时间就判你多长时间”。此外,对律师则采取软硬兼施,或请吃饭,说服庭审给予配合,或打电话警告在法庭上该说的说,不该说的不要说。或采取强制手段,强行剥夺律师的辩护资格。对坚持不懈申诉控告的被告人亲属,却屡屡对他们进行传讯和拘留。更有甚者,曾经受两级法院委托对爆炸进行数据科学鉴定的两名专家以“伪证罪”把他们关押了37天……凡此种种,无所不用其极。

2006年10月10日,福州中院继续无视事实、无视法律,在案件依然漏洞百出、问题依旧的情况下,再次强行维持原来的判决。而已经无罪释放一年多、远在四川的王小刚,居然被再次作为电雷管的提供者出现在(2006)榕刑初字第67号的判决书上。电雷管是爆炸装置最重要的物证,都可以无中生有,还有什么“证据”不可以编造?

毋庸置疑,枉抓无辜——刑讯逼供——屈打成招,又在以权压法者的操纵下,公检法连成一体,共同制造了福清爆炸案这起破天荒的大假案。导致了无罪的进牢房,有罪的逍遥于法外的罪恶之果。

该案去年10月再次上诉福建省高院已经一年多了,福建省高院曾经两次督查一次裁定已作出了明确的结论,福建省高院将无可回避地给一个迟到的正义!


2007.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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