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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清爆炸案」 「告破」背後的黑幕

作者:蒙冤者親屬  2007-11-11 13:42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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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轟動一時的福建省福清市2001年6月24日 「紀委機關爆炸案」,過了六年多了,卻至今懸而未決。豈非咄咄怪事!

紀委機關發生爆炸案,實屬罕見,偵查理應更加註重「准」字。但是,福清公安在「破案有功」功利思想的驅使下,為急於破案卻輕信舉報,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就對吳昌龍、陳科雲採取「密捕」,以「監視居住」為名,秘密關押在多個辦案點分別長達108天和56天,拒不告知關押地點。在有罪推定的邏輯思維下,先入為主地認為他們就是爆炸案的罪犯,並且還替他們編造出犯罪的「動機」。禍從天降,無辜被抓的陳科雲、吳昌龍不願屈招,警方為了獲取口供他們必然遭到殘酷的刑訊。終因酷刑難熬又自殺不成而胡亂招供,警方信供,又抓了其他幾個無辜者,如法炮製、繼續依供抓人。但對所謂提供電雷管的四川人王小剛沒有到案的情況下,福清警方就迫不及待地通過新聞媒體大肆宣稱案件「成功告破」。

檢察機關負有對案件審查與監督的法律職責,但是,福清、福州市檢察院在履行了批准逮捕和退回補充偵查後,對嫌疑人身上的仍在潰爛流膿的嚴重傷情、對律師們反覆提出必須進行司法傷情鑑定的請求卻始終不予理睬,卻推諉說:「等法院判這些人無罪了,檢察機關立即對此案存在的刑訊逼供立案審查」。律師無奈,只好把拍下的傷情照片呈送相關部門。以致於出現被告人對控方無中生有的指控,當庭痛斥公訴人是在為虎作倀。

偵查機關大肆踐踏刑事辦案程序,以及檢察機關繼續無視程序法,是釀成這起冤案的主要根源。

2002年7月下旬,案件被推向了法院。福州市中院於當年11月29日開了一次庭,法庭上被告人撕心裂肺喊冤叫屈當庭出示身上的纍纍傷痕,全案八位律師一致作了無罪辯護。全案沒有一個實證,全是漏洞百出的口供,庭審後因此拖壓了整整兩年。期間,福建省高院兩次奉命督查,其中一次於2004年1月5日專門從寧德市、三明市、南平市抽調了三名經驗豐富的刑庭副庭長分別閱卷十天,1月15日在省院分管刑事副院長劉炎的主持下,三個法官一致作出「證據不足、根本不能成立」和「本案根本沒有告破」的審理結論。

該案是省公安廳督辦,而曾經的督辦者牛紀剛已升任福州市政法委書記。2004年9月下旬, 牛紀剛再次指揮福州市公、檢、法歷時兩個月聯合重辦此案。2004年11月29日,福州中院第二次開庭(距第一次開庭整整兩年)。孰知,開完庭被告人剛被送回看守所,公訴人陳衛東、吳仰晗也來到看守所,對其中一位被告人說:「我特意從上面趕下來,都是為你好,你承認了這件事,把事情說出來,(陳衛東掏出手機)我馬上打電話,打到法院那邊,請求輕判,那個判決書馬上就要打出來,一二天就會下來,等判決書下來以後,你要說就什麼也來不及了」。 檢察官如此露骨地對被告人進行誘供,赤祼祼地充當著造假者的幫凶。兩天後(2004年12月1日),福州中院強行判處陳科雲、吳昌龍、杜捷生、談敏華、謝清五人死緩至三年徒刑的判決。荒唐的是,福州中院明明知道所謂為爆炸提供電雷管的王小剛無罪,並且馬上將被釋放,卻在12月1日的判決書上認定王小剛為爆炸案提供電雷管。判決後僅九天(12月10日)王小剛即被無罪釋放(王被關押了一年八個月半)。

上訴後,福建省高院於2005年12月31日作出撤銷福州中院判決、發回重審的裁定。裁定書載明: 「陳科雲、吳昌龍、杜捷生、談敏華、謝清均不服,以沒有實施犯罪,原有罪供述是被刑訊逼供為由提出上訴」,本院認為:「原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案在爆炸物的來源、種類和爆炸裝置的製作、運送等方面,被告人的供述前後不一,各被告人供述之間以及供述與查獲的物證之間也存在諸多矛盾」。該《裁定書》上還與眾不同地有五位法官的署名(其中三位為正副庭長),據悉院長還親自參加了閱卷。2006年1月24日(發回重審前一天)法官還到了看守所明確告訴被告人說:「快了,問題很快會解決的」。

案件被退回重審,福州中院對上級法院提出存在的諸多問題,迴避了最敏感的電雷管來源問題(王小剛無罪釋放後,電雷管的來源純屬子虛烏有。沒有電雷管如何安裝爆炸裝置?又如何發生爆炸?),提出了無法掩蓋的九大問題。由於無法補充,卻在以權壓法者的操縱下,福州市公安刑偵竟多次到看守所繼續對被告人威脅、誘騙說: 「你承認了就沒事,我們向法院求情,你坐(牢)多長時間就判你多長時間」。此外,對律師則採取軟硬兼施,或請吃飯,說服庭審給予配合,或打電話警告在法庭上該說的說,不該說的不要說。或採取強制手段,強行剝奪律師的辯護資格。對堅持不懈申訴控告的被告人親屬,卻屢屢對他們進行傳訊和拘留。更有甚者,曾經受兩級法院委託對爆炸進行數據科學鑑定的兩名專家以「偽證罪」把他們關押了37天……凡此種種,無所不用其極。

2006年10月10日,福州中院繼續無視事實、無視法律,在案件依然漏洞百出、問題依舊的情況下,再次強行維持原來的判決。而已經無罪釋放一年多、遠在四川的王小剛,居然被再次作為電雷管的提供者出現在(2006)榕刑初字第67號的判決書上。電雷管是爆炸裝置最重要的物證,都可以無中生有,還有什麼「證據」不可以編造?

毋庸置疑,枉抓無辜——刑訊逼供——屈打成招,又在以權壓法者的操縱下,公檢法連成一體,共同製造了福清爆炸案這起破天荒的大假案。導致了無罪的進牢房,有罪的逍遙於法外的罪惡之果。

該案去年10月再次上訴福建省高院已經一年多了,福建省高院曾經兩次督查一次裁定已作出了明確的結論,福建省高院將無可迴避地給一個遲到的正義!


2007.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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