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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案和徐案:中国法律为谁制定?

作者:吕耿松  2007-07-07 11:41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中国民主党人朱虞夫先生和他的儿子朱卬涉嫌“妨害公务”一案将于本月10日开庭。4月18日下午,杭州警方以“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的湖北省黄冈市人胡俊雄在杭州市上城区清河家园1幢2单元604室朱虞夫家中躲避刑事传唤”为名,带了一帮人来到朱虞夫家“传唤”胡俊雄,适逢朱卬下班回家。警察问朱卬叫什么名字,朱卬没有回答。警察要看朱卬的身份证,仍遭朱卬拒绝。于是他们反剪朱卬的双手,要拉他去派出所。朱卬在挣扎中,无意中用头顶了一下对方的下巴,两人都受了点轻微伤:警察的牙齿被撞断半颗,朱卬的额头被撞破,血淌到嘴角。闻讯赶到的朱虞夫正在给胡俊雄打电话,叫他开门让警察进去。这时他见儿子被警察反剪双手按在地下且血流满面,担心儿子吃亏,于是就跑过去,情急之中推了警察一把,将其推倒。于是警察说朱虞夫父子犯了“妨害公务”罪,要把他们带走。朱虞夫说:“好吧,是不是妨害公务,我们去论理”,从容地和儿子一起上了警车。

这是一件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小纠纷,于法于理,朱虞夫父子都不应该被拘捕。然而,朱虞夫父子被拘捕后,当局将他们交给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分局刑侦大队重案中队,当作“重案”来处理。6月5日,朱虞夫的辩护人莫少平律师和朱卬的辩护人丁锡奎律师向上城区检察院提出《律师意见书》,建议检察院对朱氏父子作出不起诉决定。次日,朱虞夫亲属持律师意见书去上城区检察院。接待的检察官说,这个案子是个很重大的案子,案卷放在一个很重要的地方,是由领导亲自管的。这么一个普通的案子,却引起杭州政法机关的高度重视,从敬业这个角度来看,是值得赞赏的。

与朱虞夫案件受到高度重视相反,天台县徐江姣的案子却无人重视,而徐案的性质要比朱案严重得多。徐江姣因不肯“借”钱给管计划生育的乡干部,于1995年被乡政府找借口扒掉房子,后来又被无故罚款,为此她告状告了12年。今年“两会”期间,天台县政府怕她去北京上访,影响县政府“形象”,将她关押在一个小山庄里。因徐江姣提出要见县委书记,被政府雇佣的凶手毒打。凶手用装满水的玻璃杯(带铁盖的那一头)猛力敲打徐江姣的头部,当场打掉两颗牙齿,眼睛被打得又青又肿,造成脑震荡。凶手还对被打翻在地的徐江姣猛踢乱踩,致其腰间骨被打伤,右腿至今还瘸。经法医鉴定,徐江姣为轻伤(实际上是重伤)。按照刑法规定,致人轻伤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但这名凶手至今还在逍遥法外。不象朱虞夫,仅仅推了别人一把就立即被抓起来,殴打徐江姣的凶手虽然在舆论的压力下被天台县警方“拘留”,但一直“拘留”在自己家里,来去自由得很。这两个案子可以看出中国政府的专横:公民动政府工作人员一个指头,它就说你“妨害公务”,立即将你抓起来关起来,并治你的罪;而政府方面打掉公民牙齿、打断公民的腿可以不予追究,可以安安端端地住在自己的家里。中国自称是个“依法治国”的国家,但法律究竟是为谁制定的,通过这两个案子可以看得一清二楚。

徐江姣被殴案发生后,《六四天网》、《大纪元》、《自由圣火》、《新世纪新闻网》等网站进行了报道,国内媒体也有一定的转载。天台县当局在舆论的压力下,于6月8日装模作样地对凶手周平进行起诉,但它完全把责任推给周平一人,并在起诉书中捏造事实对徐江姣进行栽赃。这份“天检刑诉[2007]187号《天台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称:“2007年3月5日,天台天皇温泉山庄信访学习班人员徐江姣因用脚踢珍宝缘(实为“宝珍缘”——笔者注)服务员张敏,张敏回到饭店后将被踢经过告诉其丈夫即被告人周平。被告人周平遂赶到温泉山庄后同徐江姣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周平将徐江姣殴打致伤。经鉴定,徐江姣的伤情构成轻伤。”这么严重一个案子,检察院的起诉书轻描淡写,一笔带过。按起诉书的说法,是徐江姣先踢人家,这是徐江姣的错,凶手因也就可减轻处罚;凶手动手之前,先是口角,然且再动手,这又把责任推给徐江姣,为凶手减轻责任。徐江姣看了这份起诉书后非常生气,就写了一份《异议书》,送到天台县检察院。《异议书》说,天检刑诉[2007]187号《天台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所称的徐江姣踢张敏和周平与她发生口角与事实不符:首先,她与张敏素不相识,无冤无仇,怎么会去踢她?检察院必须凭证据,而不能凭事先串通的口供,单方面采纳被告的说法。其次,她与周平根本没有发生口角,周平进来就问徐江姣:为什打他老婆?徐江姣说:“我跟你无冤无仇,怎么会打你老婆?这可能吗?”当时周平无话可说,也没有打人。但在两名看管人员的煽动下,他开始打人了。看管人员给他助威,他越打越凶,当时还有二男一女也参加打。他们用拳、脚、玻璃杯打她的头、眼睛、嘴巴、还用脚踩她的肚子、胸,在床上打了后,又拖到地上打,当场把徐兴姣打得昏死过去。等醒过来,徐江姣叫“救命”。这时其他几名上访人员才知道徐江姣被打了,他们叫徐江姣赶快报警。徐江姣报警后警察过了很长时间才到,到下午4点多钟才做笔录。这段过程,有证人孙明丰和裘先恩作证。但天台县检察院的起诉书没有采纳孙明丰和裘先恩的证词,而是采用了教唆周平打人的政府人员的证词,这对徐江姣是绝对不公平的。

6月12日,中共浙江省委召开第十二次代表大会。为了防止徐江姣拖着残腿到会场门口去示威,天台县政府提前几天就将徐江姣骗回天台,说是帮她解决问题。但一直到省十二大结束,没有任何人找她谈过,只是把她软禁在国清寺。6月16日省十二大结束,徐江姣随后也被放回家,但仍没有人过问她的事。6月20日,徐江姣又向天台县检察院和天台县法院递交了一份《请求书》。徐江姣在《请求书》中说:“我根本没有用脚踢任何人,更没有踢张敏;我与周平也没有发生口角(请看证据2),是他无辜廹害我、打我,把我打成重伤。因本人被打后,中枢神经受损,造成右腿瘸子,到如今已有三、四个月了,我的脚已经残了,不能正常走路,这是事实。而有关办案部门,对我的脚(实际上是腿,农村里一般都把腿也叫“脚”——笔者注)没有做进一步治疗和诊断,包庇、放纵打人凶手,凶手到今仍逍遥法外。我要求检察院和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从重从严惩治打人凶手。因我家庭困难,无钱治疗,恳请检察院和法院责令有关部门对我的脚作进一步的诊断,查明伤情,作出补充鉴定。”徐江姣的《请求书》已经交上去十多天了,但没有任何回音,没有人通知她去天台作诊治。

徐江姣被打时,由于《六四天网》等媒体及时曝光,天台县县委书记徐鸣华等领导去看望了徐江姣,并表示要“诚心帮你解决问题”,后来又传出要赔偿和补偿徐江姣26万元损失。但时至今日,不仅答应的赔偿和补偿分文未给,而且连打人凶手也未受到应有的惩罚,不知道徐鸣华书记所说的“诚心”何在?人们不能不怀疑天台县委、县政府在欺骗舆论、欺骗百姓。欺骗舆论、欺骗百姓只能得逞一时,但不能得逞一世,到时候,玩火者必将自焚。

综上所述,朱虞夫父子仅仅是在行使中国公民应有的权利时触犯了政府工作人员的“尊严”,再加上朱虞夫的中国民主党人士身份,便遭到灭顶之灾。徐江姣无辜被政府雇佣的凶手毒打,牙齿打落、脑子打坏(脑震荡)、腰间骨打伤、右腿打残,凶手却至今还在逍遥法外。同样的中国法律,为什么对待政府官员(包括其帮凶)和对待普通老百姓不一样?前几天,同样的事情发生在浙江嵊州。6月18日,嵊州市政府非法强拆一户四世同堂的居民,该户在90多岁的老祖母率领下依法抗争,然而当局却以“妨害公务”为名将住户马彩华、费宇峰母子等多人抓走并拘留。今天(7月3日)费宇峰15天拘留已到期,费的家人去接人,看守所不放,说“你们同意拆房就放人,不同意拆就不放人”。与此同时,杭州也发生类似的事情。6月20日下午,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大关大浒路20-19居民裘富成和许捷的房屋实行强制拆迁,许捷站在自家门口,对这些拆迁者看了看,当局说他“妨害公务”,将他拘留7天。更早一些时间,蒋村的沈寿荣在违法施工的推土机前站了两分,也被说成是“妨害公务”,拘留了7天。这样事,在全国也很普遍。事实证明,中国只允许政府任意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的财产权利,而不允许老百姓稍有反对,否则就以“妨害公务”的罪名,轻则拘留,重则判刑。

妨害公务罪是外国刑法规定的类罪名之一,指以暴力、胁迫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妨害公务员执行职务或妨害公务机关作用的犯罪行为。西方国家以及其他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国家把本类罪侵犯的对象均规定为“公务员”,但公务员执行职务的活动必须是合法的。关于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各国刑法规定不尽相同。但多数国家刑法规定了下述几种犯罪行为:以暴力、胁迫或诈术妨害执行公务;暴行攻击、侮辱公务员及公务机关;损坏官署封印或官署文告等。本罪一般被视为反抗国家权力的行为。从立法层面看,我国刑法规定“妨害公务罪”是必要的。但在实践中,中国这条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被滥用了,成了恶法。眼下,政府仗着这条法律的淫威,到处霸占农民的土地、强拆居民的房屋、阻止上访的冤民,动辄将人投入监狱(包括拘留所、看守所、劳教农场、劳改农场),导致民不聊生,民怨沸腾。所以,中国的所谓妨害公务罪应该废除或修改。

2007年7月6日(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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