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26日,中共官方发布消息说,原北京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强卫任职青海省委书记。北京民众获知这一消息后,无不称大快人心,但同时又为青海省的民众叹息:政法委这个法西斯组织遍布全国,其迫害老百姓手段最邪恶残忍,尤其是强卫之流在北京有罗干等后台撑腰,执法犯法、无法无天、贪赃枉法、弃善扬恶,制造了无数冤假错案。这里,北京民众把政法委称为“法西斯组织”并不十分贴切,因为法西斯是个母组织,而政法委只是共产党的一个机构,是个子组织。政法委是中国共产党控制中国社会和民众的工具,是个类似明朝的西厂、德国第三帝国的盖世太保和国民党的“军统”的特务组织,只不过它的权力要远远大于上述几个组织,因而它的罪恶也远远超过后者。
中国的政法委员会制度是一种非正式的制度,一些学者称其为“隐性司法制度”,但这个“隐性司法制度”对老百姓的生死予夺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在台面上的“显性司法制度”,只不过是个摆设而已。中国最高法院院长肖扬要向公安部长周永康作工作汇报,这在外国肯定是个笑话,但在中国却绝对是个严肃的政治问题,因为周永康虽然是个公安部长,但他是中央政法委员会副书记,而肖扬只是个委员,他当然要听周永康的。在民主国家,最高法官的权力几乎是和总统或首相相等的,但在中国却要受制于一个警察头子,这不能不说是中国司法的悲哀。共产党的各项政策迄今成为司法工作的援引依据,有关重大的刑事案件则受到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的实际操控,而各级党委的政法委员会,就是共产党在司法系统的代言人。中国的司法机关称为政法机关,也是中国司法受制于党的明显标志。据悉,中共十六大前夕,江泽民试图提名罗干担任全国政协主席,但李鹏极力反对。对李鹏来说,让罗干晋升政治局常委并掌控全国的政法系统比担任人大委员长、政协主席、中纪委书记的职务重要得多。李鹏最怕的是为六四“评反”,但只要罗干把持著中国政法系统,“六四”惨案不可能得以昭雪。
政法委的沿革与变迁
为什么在中国会有政法委员会制度?制度变迁原理表明,每一项制度设立的时候都是为了解决当时存在的问题。政法委员会制度有其深刻的历史渊源,其设立与两项制度有类似或传承关系:传统社会的三司会审制度和共产党领导政法制度,这里主要谈后者。政法委员会制度直接来自于共产党长期领导政法制度的传统。共产党在历史上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有着比较长的传统,最常见的形式是党委审批制度。在战争年代,在共产党的所谓革命根据地里,捕人、杀人都由党委审批,并形成制度。最著名的案件是在陕甘宁时期发生的黄克功杀人案。黄克功是红军长征时的一个旅长,到达延安后调到抗大15队任队长,与女队员刘茜恋爱。后刘茜转入陕北公学继续学习,不久黄克功调任抗大6队队长。由于他们之间在生活、情调、年龄等方面差异点太多,二人关系开始疏远。黄克功向刘茜送钱赠物,要求结婚。刘茜感觉黄克功过于纠缠,决意不给答复。黄克功十分恼怒,萌发了杀害刘茜的念头。1937年10月5日晚,黄克功找刘茜到延河边散步,逼婚不成,随即掏出手枪枪杀了刘茜。案发后,有人认为黄克功是参加革命多年的老资格红军干部,并立有战功,可让他戴罪立功,将功赎罪。黄克功本人也几次上书边区高等法院和毛泽东,请求戴罪立功。毛泽东在接到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转呈的黄克功的信后,于10月10日复信雷经天(时任庭长、代理院长),决定“根据党与红军的纪律,处他以极刑”。 李公朴曾评价此案“它为将来的新中国建立了一个好的法律榜样。”但这个案子给中国留下了党委审批案件的恶例,为共产党插手司法工作提供了所谓的依据。共产党夺取政权后,党委审批案件制度一直延续下来。党委审批制度实际上往往是党委书记或主管政法的书记一个人说了算,流弊甚广。这一流弊的政治后果是导致了政法委这一特务机构的产生。共产党在夺政权以前主要靠军队打天下,在夺取政权后则主要靠公检法司等政法机关来镇压民众,巩固政权。所以在1949年夺取全国政权后,政法委这一特务机构也就应运而生。政法委员会制度正式建立于1949年。1949年成立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设政务院,政务院设外交、国防等各部,在这些专门行政部门之外,中央政府还设立联系与指导性的委员会,包括政治法律、财政经济、文化教育和人民监察四个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地位比各部高,它们负责指导相关各部门。政治法律委员会简称政法委,负责指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司法部和法制委员会四个部,后来公安部又纳入这个系统。从此后,政法委成为管辖范围最广、权力最大的一个指导性委员会,成为一个不是政府的政府、不是法院的法院,成为中国式的盖世太保。
1951年底,由于中共建政初期财政经济困难,为争取财政经济状况基本好转,需要精简政府及军队方面的人员,当时中央提出能够合署办公的就合署办公,有些机关应裁的裁,应并的就并。这个背景下,中央政法委采取合署办公的办法,即将中央政法委五个机关:公安部、司法部、法制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联合起来办公。由于合署办公,出现富余人员,于是五机关将多余人员分为四个组到各大行政区去进行调查研究。从派出去的人员提交的视察报告中,声称发现司法机关里面的队伍中存在着严重的组织不纯和思想不纯。于是这些情况被反映到党中央,不久就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司法改革运动。这个所谓的司法改革运动,以意识形态作为选择司法人员的标准,将不符条件的人员清除出去,这样导致了司法人员数量和质量上的严重不足,于是政法委员会又训练共产党认为政治上可靠的政法工作人员。通过一清洗一训练,政法委员会的职能和权威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
在考察政法委这一制度时,我们必须注意“政法”这一词的含义。“政法机关(政法系统)”是中国特定历史时期所产生的概念。与西方法治的司法、行政、立法功能分立不同,中国有专门的政法系统。起先在政法委里面,不仅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司法等机关,还包立法机关(法制委员会),此外,社会事务(救灾救济等)工作也列入政法委的管理系统。而在这个组织系统,最高层就是中央政法工作领导小组,这个中央政法工作领导小组的真正的领导者还是共产党的第一把手。政法系统具有强烈的政治服务的倾向,其根本任务是巩固所谓的人民民主专政,即中国共产党的独裁统治。
政法委员会原来属于国家机关性质,但后来则演变成为共产党的职能部门。作为国家机关的政法委员会什么时候撤销的,无从考证,大体上是上世纪五十年代末或者是六十年代初期左右。而在六十年代初期,中共中央成立了中央政法工作领导小组,这一小组在文革时发挥的作用最大,并且延续到八十年代初期中共中央成立政法委员会为止。政法委员会继承了中央政法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能,成为党内的正式机构。政法委员会的性质从国家机关演化为党的专门机构,使其进一步特务化。
政法委的特务职能
《维基百科全书》是这样对中国政法委下定义的:“中国共产党政法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一个机构。主管政法工作,指挥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部门的工作,并与纪委共同指挥政府监察部门,与军委共同指挥武警部队。简称政法委,其第一领导者称书记,一般肯定是同级党内主要负责人之一。”这个定义对政法委的性质、职能、权力都作了概括。现在政法委员会的职能基本上是按照1980年《中共中央关于成立政法委员会的通知》(中发5号文件)的规定设置的,即联系、指导政法各部门的工作;协助党委和组织部门考察、管理干部;组织和开展政策、法律和理论的研究工作;组织党内联合办公,处理重大疑难案件;组织和推动各方面落实“综合治理”的措施。1982年1月,中共中央又颂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工作的指示》中发[1982]5号),在这个文件中,把政法委员会协管干部的任务提出来了,并且把党委政法委员会确定为党委的一个工作部门,负有组织推动政法工作之责。1987年中共“十三大”后,决定撤销中央政法委,使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得以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互相监督与制约,不再受一个党的机构的统一指挥,以便有利于提高司法的公正性。但1989年六四事件后,邓小平趋于保守,江泽民走向反动,党政分开不提了,司法公正也不提了。不久重设中央政法委等一类的分割政府职权的党的机构。1990年初,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维护社会稳定,加强政法工作的通知》,文件指出:“中央决定恢复中央政法委员会,适当调整其职责任务”。政法委员会“主要对政法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当好党委的参谋和助手”。1995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颁发《关于转发<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加强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厅字[1995]28号),明确指出:“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是党领导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担负十分重要的职责,任务日益繁重,必须从各方面加强工作,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在这个文件中,除重申中发(1982)5号文件精神外,增加了组织、协调、指导社会稳定工作等职能,并正式提出了领导政法工作的任务。1999年4月,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中发[1999]6号),明确指出:“政法委员会是各级党委领导、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
按照“新中国”成立时的政务院副总理、政法委员会主任董必武的说法,政法委员会只是在大行政区和省一级政府设立的,省以下不设政法委员会。但政法委员会演化为党的专门机构后,省以下市、县两级也都设立了政法委员会。据云南省红河州金平县的一位政法委副书记在《县委政法委员会职能和地位的初步探讨》一文透露,中共党委政法委员会名称的演变一直相当混乱。就金平县来说,党委政法委员会名称的演变过程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前后变更十多次。第一阶段:从“解放”初期到文化大革命,当时的机构名称先后叫社会部、政府政法委员会、政府政法党组、党委政法党组、党委政法领导小组等等。第二阶段是文革时期,当时的机构名称叫人民保卫部、革委会政法党组等等。第三阶段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八十年代末,开始的机构名称叫党委政法领导小组。1981年至1988年改称政法委员会。1988年机构改革,政法委员会被撤销,恢复政法领导小组,保留办公室,人财物以及日常管理划归党委办公室。第四阶段是1990年6月以后,按照中央和省州党委的要求,恢复成立政法委员会,设立了办公室(副科级机构),后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成立后挂靠政法委员会,又设立了一个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办公室(副科级机构)。1990至今,政法委员会这个机构才被确立和延续下来。2001年机构改革时按照上级党委的要求,在党委政法委员会内又设立了维护社会稳定办公室(副科级机构)、政工科(副科级机构)和执法监督室(副科级机构)。按照行政级别来看,县级政法委应当是个科局级的机构,但由于政法委书记是由县委副书记或县委常委(通常是公安局长)担任的,所以政法委员会是个副县(处)级机构。由此往上推,市政法委是个副市(厅)级机构,它比同一层次的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安全等机构地位要高。在实际运作中,政法委的权力比人大还要大。在中国的公检法系统中,只知有政法委而不知有人大。
据金平县的那位政法委副书记称,县政法委代表县委履行以下12个具体的职能:(1)对政法各部门的领导职能;(2)对政法各部门的管理职能;(3)对政法各部门执法工作的监督职能;(4)对政法各部门重大、疑难案件的协调职能;(5)对政法各部门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职能;(6)对政法各部门队伍建设的指导职能;(7)对县管政法干部和政法各部门中层领导干部的协管职能;(8)对大要案件的督促职能;(9)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职能;(10)对社会矛盾纠纷和群体性违法事件(或行为)的排查、调处职能。概括起来就是12句话、48个字:领导职能、管理职能、组织职能、协调职能、监督职能、督促职能、协管职能、排查职能、调处职能、查处职能、推动职能、指导职能。从政法委的12 大职能来看,政法委对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安(全)系统的控制无孔不入,严密得象铁桶一样。在这样的条件下,中国的司法独立不啻是个梦呓。
政法委的罪孽
政法委是中共“人民民主专政”的实际操纵者。可以说,没有政法委,就没所谓的人民民主专政,也就没有成千上万人民的生灵涂炭。所以政法委最大的罪孽是为虎作伥,残害生灵。从“解放”(实际上是奴役)初期的“土改”、“镇反”、“肃反”,到上世五十年代中期的“反右”,六十年代的“四清”、“文化大革命”(文革中公检法虽然被“砸烂”,但政法委的幽灵无处不在),再到八十年代的“严打”、镇压八九民运,九十年代镇压中国民主党、镇压法轮功及本世纪初镇压维权人士、异议人士和上访民众,政法委罪行累累,罄竹难书。台湾中央社记者吴显光2005年6月23日引自“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的调查报告,证明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直接指挥司法部门迫害法轮功,已经有超过2500位法轮功学员被迫害致死,而被关在劳教所或精神病院的更是不计其数,数目还不断的增加当中。调查报告指出,政法委是迫害法轮功的主要指挥系统,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直接发布文件或召集会议布置迫害行动,中央政法委每年召开一次全国政法工作会议,进行总体政策方针方面的指导。举世瞩目的高智晟案子,也是中央政法委一手操纵的。据高智晟律师揭露,从2006年2月起,由中央政法委指令成立了一个由公、检、法、安全等部门组成的专案组,每个星期一召开一次例会,每次例会都由中央政法委主持,汇总有涉高智晟案件的国内外情报以及最新所谓的“敌情动态”,发布最新指示。这个专案组并不因为高智晟的判刑就停止运作,还将长期运作下去,要尽一切资源和手段遏制高智晟一家,说决不允许高智晟的问题成为一个长期的问题。
政法委的另一宗大的罪孽是破坏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民主政治的主要标志。中国共产党的喉舌口口声声说中国的司法是独立的,《人民警察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也都有相关司法独立的内容,以此说明中国是个实行“社会主义民主”的国家。但由于政法委的存在,这些东西都成了笑料,所谓的社会主义民主成了专制的代名词。按照司法独立的原则,公检法三机关是相互独立的,但政法委偏要把这三家揉在一起,搞所谓联合办案。政法委员会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就是案件协调制度,即通常是召开“小三长”(涉案的三方负责人)和“大三长”(法院院长、检察长和公安局长)联合会议来解决重大刑事疑难案件。从法理上讲,显然是和司法独立相违背的。这样做的后果是:警方根据检察院起诉的需要来搜集证据;检察院又根据法院判决的需要来起诉,而这一切都是围绕着“党的利益”来进行的,这在政治性案件中表现尤为明显。今年杭州的陈树庆案件,被检察院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明显是检察院鸡蛋里面找骨头,一定要给陈树庆罗织罪状。这个案子的逻辑关系是:政法委(共产党)要给陈树庆定罪-让法院来判决-法院让检察院起诉-检察院让公安局去搜集证据。但是警方没有搜集到证据,检察院无法起诉,于是退回“补充”侦查,但警方还是没有搜集到证据,于是又退回“补充”,否则它就无法起诉,法院无法判决,无法完成“党交给的任务”。陈树庆案件,是公检法三家默契的“联合办公”,政法委在背后指挥三家。
政法委有时操纵公检法三家或公检法司安五家来破坏司法独立,有时则通过法院或其他机关一家来破坏司法独立。笔者手头有一份文件(复印件),是杭州市政法委破坏司法独立的铁证。这份文件是2003年4月29日杭州市钱江新城指挥部头目王光荣写给杭州市委副书记兼政法委书记于辉达的请示报告和于辉达的批示。钱江新城指挥部因征地拆迁问题向江干区法院起诉了被拆迁的村民。在起诉前的4月1日,该指挥部专门向杭州市中级法院主要领导作了汇报。村民因拆迁违法,表示如果一审败诉,肯定会上诉。钱江新城指挥部“为确保二审不出意外,要求市中级法院给予全力支持。”于辉达在收到王光荣的这份请示报告后,于4月30日作出如下批示:“请中级法院基信(“基信”即杭州市中级法院院长王基信——笔者注)同志阅。法院应依法全力支持市重点工程。于辉达/4月30日”。这份材料表明,开发商在案子还在一审的时候,就已经向市政法委递交了要求终审胜诉的报告,而政法委竟然支持这一无理要求!有这样一个政法委存在,老百姓还打得赢官司吗?
废除政法委员会制度
中国公安大学崔敏教授主张废止政法委员会协调办案制度,取消政法委员会。他说:“过去多年形成的由各级党委政法委牵头,公检法各部门‘联合办公’、协调定案的制度,缺乏法律依据。”持有崔敏教授这种观点的学者有不少。中国法学会郭道晖教授也在一篇文章中认为政法委员会制度在实践中会导致地方党委的非法干预司法。他主张在中央设立中央法治工作领导小组以取消现设的党中央和县以上各级党委中的政法委员会。在此以前,85岁高龄的中共元老、毛泽东前秘书李锐在中共十六大会议上提出了撤销政法委、确保司法独立的主张。他说:“政法委是党内机关,现在由党的政法委书记统管国家的公、检、法执法机关,同‘依法治国’的方针相抵触”。大陆经济学家曹思源在其《政法委违宪违党章》的文章中指出,政法委凌驾于司法机构之上,使公、检、法和司法行政部门严重失去执法和司法的独立性。他提出“撤销上上下下的政法委,完全恢复宪法赋予公、检、法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独立性,维护宪法的尊严,是一件应当尽快解决的事情。”2003年9月,湖南学者张英红在国内网站贴出题为《政法委妨碍司法独立》的文章。张红英文章言辞大胆,击中要害,多家海外媒体转载其文。这使得中共当局非常恼火。中共政法委副书记、公安部长周永康亲自点名批评张英红;中央组织部责令湖南省委组织部“处理”此事。湖南省有关部门已将张英红调职,并责令他深刻检查,暂时停发其工资。
在体制外,有更多的人主张废除政法委这个祸国殃民的特务制度。半个多世纪以来,政法委这个特务组织带中国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废除它已是刻不容缓了。(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
中国的政法委员会制度是一种非正式的制度,一些学者称其为“隐性司法制度”,但这个“隐性司法制度”对老百姓的生死予夺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在台面上的“显性司法制度”,只不过是个摆设而已。中国最高法院院长肖扬要向公安部长周永康作工作汇报,这在外国肯定是个笑话,但在中国却绝对是个严肃的政治问题,因为周永康虽然是个公安部长,但他是中央政法委员会副书记,而肖扬只是个委员,他当然要听周永康的。在民主国家,最高法官的权力几乎是和总统或首相相等的,但在中国却要受制于一个警察头子,这不能不说是中国司法的悲哀。共产党的各项政策迄今成为司法工作的援引依据,有关重大的刑事案件则受到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的实际操控,而各级党委的政法委员会,就是共产党在司法系统的代言人。中国的司法机关称为政法机关,也是中国司法受制于党的明显标志。据悉,中共十六大前夕,江泽民试图提名罗干担任全国政协主席,但李鹏极力反对。对李鹏来说,让罗干晋升政治局常委并掌控全国的政法系统比担任人大委员长、政协主席、中纪委书记的职务重要得多。李鹏最怕的是为六四“评反”,但只要罗干把持著中国政法系统,“六四”惨案不可能得以昭雪。
政法委的沿革与变迁
为什么在中国会有政法委员会制度?制度变迁原理表明,每一项制度设立的时候都是为了解决当时存在的问题。政法委员会制度有其深刻的历史渊源,其设立与两项制度有类似或传承关系:传统社会的三司会审制度和共产党领导政法制度,这里主要谈后者。政法委员会制度直接来自于共产党长期领导政法制度的传统。共产党在历史上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有着比较长的传统,最常见的形式是党委审批制度。在战争年代,在共产党的所谓革命根据地里,捕人、杀人都由党委审批,并形成制度。最著名的案件是在陕甘宁时期发生的黄克功杀人案。黄克功是红军长征时的一个旅长,到达延安后调到抗大15队任队长,与女队员刘茜恋爱。后刘茜转入陕北公学继续学习,不久黄克功调任抗大6队队长。由于他们之间在生活、情调、年龄等方面差异点太多,二人关系开始疏远。黄克功向刘茜送钱赠物,要求结婚。刘茜感觉黄克功过于纠缠,决意不给答复。黄克功十分恼怒,萌发了杀害刘茜的念头。1937年10月5日晚,黄克功找刘茜到延河边散步,逼婚不成,随即掏出手枪枪杀了刘茜。案发后,有人认为黄克功是参加革命多年的老资格红军干部,并立有战功,可让他戴罪立功,将功赎罪。黄克功本人也几次上书边区高等法院和毛泽东,请求戴罪立功。毛泽东在接到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转呈的黄克功的信后,于10月10日复信雷经天(时任庭长、代理院长),决定“根据党与红军的纪律,处他以极刑”。 李公朴曾评价此案“它为将来的新中国建立了一个好的法律榜样。”但这个案子给中国留下了党委审批案件的恶例,为共产党插手司法工作提供了所谓的依据。共产党夺取政权后,党委审批案件制度一直延续下来。党委审批制度实际上往往是党委书记或主管政法的书记一个人说了算,流弊甚广。这一流弊的政治后果是导致了政法委这一特务机构的产生。共产党在夺政权以前主要靠军队打天下,在夺取政权后则主要靠公检法司等政法机关来镇压民众,巩固政权。所以在1949年夺取全国政权后,政法委这一特务机构也就应运而生。政法委员会制度正式建立于1949年。1949年成立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设政务院,政务院设外交、国防等各部,在这些专门行政部门之外,中央政府还设立联系与指导性的委员会,包括政治法律、财政经济、文化教育和人民监察四个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地位比各部高,它们负责指导相关各部门。政治法律委员会简称政法委,负责指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司法部和法制委员会四个部,后来公安部又纳入这个系统。从此后,政法委成为管辖范围最广、权力最大的一个指导性委员会,成为一个不是政府的政府、不是法院的法院,成为中国式的盖世太保。
1951年底,由于中共建政初期财政经济困难,为争取财政经济状况基本好转,需要精简政府及军队方面的人员,当时中央提出能够合署办公的就合署办公,有些机关应裁的裁,应并的就并。这个背景下,中央政法委采取合署办公的办法,即将中央政法委五个机关:公安部、司法部、法制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联合起来办公。由于合署办公,出现富余人员,于是五机关将多余人员分为四个组到各大行政区去进行调查研究。从派出去的人员提交的视察报告中,声称发现司法机关里面的队伍中存在着严重的组织不纯和思想不纯。于是这些情况被反映到党中央,不久就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司法改革运动。这个所谓的司法改革运动,以意识形态作为选择司法人员的标准,将不符条件的人员清除出去,这样导致了司法人员数量和质量上的严重不足,于是政法委员会又训练共产党认为政治上可靠的政法工作人员。通过一清洗一训练,政法委员会的职能和权威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
在考察政法委这一制度时,我们必须注意“政法”这一词的含义。“政法机关(政法系统)”是中国特定历史时期所产生的概念。与西方法治的司法、行政、立法功能分立不同,中国有专门的政法系统。起先在政法委里面,不仅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司法等机关,还包立法机关(法制委员会),此外,社会事务(救灾救济等)工作也列入政法委的管理系统。而在这个组织系统,最高层就是中央政法工作领导小组,这个中央政法工作领导小组的真正的领导者还是共产党的第一把手。政法系统具有强烈的政治服务的倾向,其根本任务是巩固所谓的人民民主专政,即中国共产党的独裁统治。
政法委员会原来属于国家机关性质,但后来则演变成为共产党的职能部门。作为国家机关的政法委员会什么时候撤销的,无从考证,大体上是上世纪五十年代末或者是六十年代初期左右。而在六十年代初期,中共中央成立了中央政法工作领导小组,这一小组在文革时发挥的作用最大,并且延续到八十年代初期中共中央成立政法委员会为止。政法委员会继承了中央政法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能,成为党内的正式机构。政法委员会的性质从国家机关演化为党的专门机构,使其进一步特务化。
政法委的特务职能
《维基百科全书》是这样对中国政法委下定义的:“中国共产党政法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一个机构。主管政法工作,指挥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部门的工作,并与纪委共同指挥政府监察部门,与军委共同指挥武警部队。简称政法委,其第一领导者称书记,一般肯定是同级党内主要负责人之一。”这个定义对政法委的性质、职能、权力都作了概括。现在政法委员会的职能基本上是按照1980年《中共中央关于成立政法委员会的通知》(中发5号文件)的规定设置的,即联系、指导政法各部门的工作;协助党委和组织部门考察、管理干部;组织和开展政策、法律和理论的研究工作;组织党内联合办公,处理重大疑难案件;组织和推动各方面落实“综合治理”的措施。1982年1月,中共中央又颂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工作的指示》中发[1982]5号),在这个文件中,把政法委员会协管干部的任务提出来了,并且把党委政法委员会确定为党委的一个工作部门,负有组织推动政法工作之责。1987年中共“十三大”后,决定撤销中央政法委,使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得以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互相监督与制约,不再受一个党的机构的统一指挥,以便有利于提高司法的公正性。但1989年六四事件后,邓小平趋于保守,江泽民走向反动,党政分开不提了,司法公正也不提了。不久重设中央政法委等一类的分割政府职权的党的机构。1990年初,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维护社会稳定,加强政法工作的通知》,文件指出:“中央决定恢复中央政法委员会,适当调整其职责任务”。政法委员会“主要对政法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当好党委的参谋和助手”。1995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颁发《关于转发<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加强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厅字[1995]28号),明确指出:“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是党领导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担负十分重要的职责,任务日益繁重,必须从各方面加强工作,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在这个文件中,除重申中发(1982)5号文件精神外,增加了组织、协调、指导社会稳定工作等职能,并正式提出了领导政法工作的任务。1999年4月,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中发[1999]6号),明确指出:“政法委员会是各级党委领导、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
按照“新中国”成立时的政务院副总理、政法委员会主任董必武的说法,政法委员会只是在大行政区和省一级政府设立的,省以下不设政法委员会。但政法委员会演化为党的专门机构后,省以下市、县两级也都设立了政法委员会。据云南省红河州金平县的一位政法委副书记在《县委政法委员会职能和地位的初步探讨》一文透露,中共党委政法委员会名称的演变一直相当混乱。就金平县来说,党委政法委员会名称的演变过程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前后变更十多次。第一阶段:从“解放”初期到文化大革命,当时的机构名称先后叫社会部、政府政法委员会、政府政法党组、党委政法党组、党委政法领导小组等等。第二阶段是文革时期,当时的机构名称叫人民保卫部、革委会政法党组等等。第三阶段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八十年代末,开始的机构名称叫党委政法领导小组。1981年至1988年改称政法委员会。1988年机构改革,政法委员会被撤销,恢复政法领导小组,保留办公室,人财物以及日常管理划归党委办公室。第四阶段是1990年6月以后,按照中央和省州党委的要求,恢复成立政法委员会,设立了办公室(副科级机构),后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成立后挂靠政法委员会,又设立了一个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办公室(副科级机构)。1990至今,政法委员会这个机构才被确立和延续下来。2001年机构改革时按照上级党委的要求,在党委政法委员会内又设立了维护社会稳定办公室(副科级机构)、政工科(副科级机构)和执法监督室(副科级机构)。按照行政级别来看,县级政法委应当是个科局级的机构,但由于政法委书记是由县委副书记或县委常委(通常是公安局长)担任的,所以政法委员会是个副县(处)级机构。由此往上推,市政法委是个副市(厅)级机构,它比同一层次的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安全等机构地位要高。在实际运作中,政法委的权力比人大还要大。在中国的公检法系统中,只知有政法委而不知有人大。
据金平县的那位政法委副书记称,县政法委代表县委履行以下12个具体的职能:(1)对政法各部门的领导职能;(2)对政法各部门的管理职能;(3)对政法各部门执法工作的监督职能;(4)对政法各部门重大、疑难案件的协调职能;(5)对政法各部门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职能;(6)对政法各部门队伍建设的指导职能;(7)对县管政法干部和政法各部门中层领导干部的协管职能;(8)对大要案件的督促职能;(9)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职能;(10)对社会矛盾纠纷和群体性违法事件(或行为)的排查、调处职能。概括起来就是12句话、48个字:领导职能、管理职能、组织职能、协调职能、监督职能、督促职能、协管职能、排查职能、调处职能、查处职能、推动职能、指导职能。从政法委的12 大职能来看,政法委对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安(全)系统的控制无孔不入,严密得象铁桶一样。在这样的条件下,中国的司法独立不啻是个梦呓。
政法委的罪孽
政法委是中共“人民民主专政”的实际操纵者。可以说,没有政法委,就没所谓的人民民主专政,也就没有成千上万人民的生灵涂炭。所以政法委最大的罪孽是为虎作伥,残害生灵。从“解放”(实际上是奴役)初期的“土改”、“镇反”、“肃反”,到上世五十年代中期的“反右”,六十年代的“四清”、“文化大革命”(文革中公检法虽然被“砸烂”,但政法委的幽灵无处不在),再到八十年代的“严打”、镇压八九民运,九十年代镇压中国民主党、镇压法轮功及本世纪初镇压维权人士、异议人士和上访民众,政法委罪行累累,罄竹难书。台湾中央社记者吴显光2005年6月23日引自“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的调查报告,证明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直接指挥司法部门迫害法轮功,已经有超过2500位法轮功学员被迫害致死,而被关在劳教所或精神病院的更是不计其数,数目还不断的增加当中。调查报告指出,政法委是迫害法轮功的主要指挥系统,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直接发布文件或召集会议布置迫害行动,中央政法委每年召开一次全国政法工作会议,进行总体政策方针方面的指导。举世瞩目的高智晟案子,也是中央政法委一手操纵的。据高智晟律师揭露,从2006年2月起,由中央政法委指令成立了一个由公、检、法、安全等部门组成的专案组,每个星期一召开一次例会,每次例会都由中央政法委主持,汇总有涉高智晟案件的国内外情报以及最新所谓的“敌情动态”,发布最新指示。这个专案组并不因为高智晟的判刑就停止运作,还将长期运作下去,要尽一切资源和手段遏制高智晟一家,说决不允许高智晟的问题成为一个长期的问题。
政法委的另一宗大的罪孽是破坏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民主政治的主要标志。中国共产党的喉舌口口声声说中国的司法是独立的,《人民警察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也都有相关司法独立的内容,以此说明中国是个实行“社会主义民主”的国家。但由于政法委的存在,这些东西都成了笑料,所谓的社会主义民主成了专制的代名词。按照司法独立的原则,公检法三机关是相互独立的,但政法委偏要把这三家揉在一起,搞所谓联合办案。政法委员会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就是案件协调制度,即通常是召开“小三长”(涉案的三方负责人)和“大三长”(法院院长、检察长和公安局长)联合会议来解决重大刑事疑难案件。从法理上讲,显然是和司法独立相违背的。这样做的后果是:警方根据检察院起诉的需要来搜集证据;检察院又根据法院判决的需要来起诉,而这一切都是围绕着“党的利益”来进行的,这在政治性案件中表现尤为明显。今年杭州的陈树庆案件,被检察院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明显是检察院鸡蛋里面找骨头,一定要给陈树庆罗织罪状。这个案子的逻辑关系是:政法委(共产党)要给陈树庆定罪-让法院来判决-法院让检察院起诉-检察院让公安局去搜集证据。但是警方没有搜集到证据,检察院无法起诉,于是退回“补充”侦查,但警方还是没有搜集到证据,于是又退回“补充”,否则它就无法起诉,法院无法判决,无法完成“党交给的任务”。陈树庆案件,是公检法三家默契的“联合办公”,政法委在背后指挥三家。
政法委有时操纵公检法三家或公检法司安五家来破坏司法独立,有时则通过法院或其他机关一家来破坏司法独立。笔者手头有一份文件(复印件),是杭州市政法委破坏司法独立的铁证。这份文件是2003年4月29日杭州市钱江新城指挥部头目王光荣写给杭州市委副书记兼政法委书记于辉达的请示报告和于辉达的批示。钱江新城指挥部因征地拆迁问题向江干区法院起诉了被拆迁的村民。在起诉前的4月1日,该指挥部专门向杭州市中级法院主要领导作了汇报。村民因拆迁违法,表示如果一审败诉,肯定会上诉。钱江新城指挥部“为确保二审不出意外,要求市中级法院给予全力支持。”于辉达在收到王光荣的这份请示报告后,于4月30日作出如下批示:“请中级法院基信(“基信”即杭州市中级法院院长王基信——笔者注)同志阅。法院应依法全力支持市重点工程。于辉达/4月30日”。这份材料表明,开发商在案子还在一审的时候,就已经向市政法委递交了要求终审胜诉的报告,而政法委竟然支持这一无理要求!有这样一个政法委存在,老百姓还打得赢官司吗?
废除政法委员会制度
中国公安大学崔敏教授主张废止政法委员会协调办案制度,取消政法委员会。他说:“过去多年形成的由各级党委政法委牵头,公检法各部门‘联合办公’、协调定案的制度,缺乏法律依据。”持有崔敏教授这种观点的学者有不少。中国法学会郭道晖教授也在一篇文章中认为政法委员会制度在实践中会导致地方党委的非法干预司法。他主张在中央设立中央法治工作领导小组以取消现设的党中央和县以上各级党委中的政法委员会。在此以前,85岁高龄的中共元老、毛泽东前秘书李锐在中共十六大会议上提出了撤销政法委、确保司法独立的主张。他说:“政法委是党内机关,现在由党的政法委书记统管国家的公、检、法执法机关,同‘依法治国’的方针相抵触”。大陆经济学家曹思源在其《政法委违宪违党章》的文章中指出,政法委凌驾于司法机构之上,使公、检、法和司法行政部门严重失去执法和司法的独立性。他提出“撤销上上下下的政法委,完全恢复宪法赋予公、检、法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独立性,维护宪法的尊严,是一件应当尽快解决的事情。”2003年9月,湖南学者张英红在国内网站贴出题为《政法委妨碍司法独立》的文章。张红英文章言辞大胆,击中要害,多家海外媒体转载其文。这使得中共当局非常恼火。中共政法委副书记、公安部长周永康亲自点名批评张英红;中央组织部责令湖南省委组织部“处理”此事。湖南省有关部门已将张英红调职,并责令他深刻检查,暂时停发其工资。
在体制外,有更多的人主张废除政法委这个祸国殃民的特务制度。半个多世纪以来,政法委这个特务组织带中国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废除它已是刻不容缓了。(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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