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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打击行贿的海外腐败行为法

作者:亚微2007年6月15日华盛顿报导  2007-06-17 05:37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今天,我要请几位专家为您介绍美国的“海外腐败行为法”。我们要从美国国会一位众议员因行贿指控被提起公诉说起,看看如果美国公民个人或公司为了商业上的好处向外国政府官员行贿,会有哪些法律上的后果。

*美国国会议员被指控在海外行贿*

最近,来自路易斯安那州的美国国会民主党众议员威廉.杰弗逊被一个联邦大陪审团以16项罪名提起公诉,其中一项罪名涉及向外国政府官员行贿。虽然这个案子仍在调查之中,但是杰弗逊却因此成为第一位根据“海外腐败行为法”被起诉的美国国会议员。下面,我们就来谈谈“海外腐败行为法”产生的历史背景和主要内容。

*水门事件使国会重视腐败问题*

1968年,尼克松当选美国总统,1972年连任总统,但是,1974年第二届任期还没有结束时,他就因“水门事件”吃了官司,而且不得不引咎辞职。

在对“水门事件”调查的过程中,有关方面发现,一些美国公司用没有入账的秘密款项,向尼克松总统的竞选班子非法提供政治捐款,同时还向外国政府官员行贿。这个问题引起了美国国会的高度重视。

于是,美国国会便对海外的美国企业和公司,特别是那些与外国政府有商业往来的公司,例如国防工业、天然气和燃料工业公司在海外的商业活动展开调查,结果发现很多美国公司在财务上都存在腐败行为,例如这些美国公司把没有在公司入账的款项用来贿赂外国政府官员,以便获取商业合同或其它方面的好处。

*美国在海外的公司接受调查*

美国首都华盛顿的科温顿-伯林律师事务所有六百多名律师,业务范围包罗万象,客户遍布全球。该律师事务所的托马斯.约翰逊(Thomas Johnson)律师介绍了当时调查的情况。他说:

“随着调查的继续深入,大约有5百家美国公司主动公布了他们过去的腐败活动。这些公司在对本公司70年代早期从事的商业活动进行调查后,向‘美国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作了公开交待。这个事件揭露出,美国公司的腐败行为非常普遍,而且范围广泛,触及到世界各地,甚至连一些国家的高层政府官员也成为他们行贿的对象。”

“公司自愿交待和特赦”

鲍威尔.戈尔德施泰因律师事务所的威廉姆.斯坦曼(William Steinman)律师受理国际反腐败方面的案子已经有14年了。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是一个有近100年历史的老牌律师事务所。他表示,美国国会对上述调查结果深感不安,之后,他们通过一个大赦计划,免除美国公司的刑事责任。

威廉姆.斯坦曼律师说:“这个大赦计划允许美国公司主动交代没有入账的款项以及他们是否用这笔款项贿赂了外国政府官员。这些公司只要坦白交代,就不会受到刑事处罚。但是,令美国政府吃惊的是,竟然有高达上千万美元不在公司的帐本上。政府的进一步调查又发现,美国没有专门的法律禁止人们为了商业利益向外国政府官员行贿。”

*海外腐败行为法出台及主要内容*

鉴于上述调查结果,美国国会在1977年通过了“海外腐败行为法”。这个法律禁止美国公司和公民向外国政府官员行贿或提供任何有价值的东西,以获取或维护生意。该法律旨在制止腐败行为,并恢复公众对美国商业体系的信心。

霍金.豪森律师事务所是全美著名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它在全球拥有22家分所,1000多名律师。该律师事务所的耶利米.祖克(Jeremy Zucker)律师说,“海外腐败行为法”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根据‘海外腐败行为法’的规定,在海外从事商业活动的美国公司为获取或维护生意而贿赂外国政府官员的行为是违法的。这个法律不仅适用于美国公司,也适用于他们的合资企业伙伴、在海外的下属公司以及任何代表这家公司的人员。这个法律不仅适用于直接贿赂,也适用于间接贿赂。

“‘海外腐败行为法’除了包括上述反贿赂条款之外,还包括账目条款,这个条款要求公司的账目准确、恰当地反映公司的商业活动。因此,不仅为了商业上向外国政府官员行贿是违法的,掩盖贿赂或因此做假账也是违法的。”

*行贿条款*

上面我们谈到,“海外腐败行为法”其中一个条款涉及反贿赂,这个条款禁止美国公司和公民为了获取或维护生意向外国政府官员行贿或提供任何有价值的东西。另外一个条款涉及公司账目,该条款要求公司的账目准确地反映公司所有的商业活动,以避免公司私藏款项用以行贿。

科温顿-伯林律师事务所的托马斯.约翰逊律师说,“海外腐败行为法”的反贿赂条款不仅适用于总部在美国的美国公司和公民个人,也适用于在美国有股份和证券交易的外国公司,无论这些公司来自哪个国家,总部设在哪里。托马斯.约翰逊律师谈了哪些行为构成贿赂罪。

他说:“不是只有实际行贿是违法的,只要承诺行贿,就违反了‘海外反腐败行为法’的反贿赂条款。当然,行贿的目的是让政府官员拿到钱后为自己办事,例如通过行贿使某位政府官员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决策,或者通过这位政府官员再去影响另外一位官员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决策等。”

*执法力度日益加强*

“海外腐败行为法”的执法责任由司法部和联邦证券交易委员承担。鲍威尔.戈尔德施泰因律师事务所的威廉姆.斯坦曼律师介绍了执法情况。他说:

“美国政府在过去三年里的执法行动超过了过去26年的总和。自从‘海外腐败行为法’实施后,现今阶段是这个法律执法最活跃的时期。我们看到,有关诉讼开始增多,法律的适用范围也进一步扩大,执法官员在执法方面采用了一些创新手段。罚款的数额以及惩罚的力度也在不断提升。

“另外,政府对个人违法行为也加大了处罚力度。过去几年里,公民个人受到刑事追究,被起诉、或受到民事罚款的人数创下了历史记录。”

*公司内部加强自我监督*

美国首都华盛顿的科温顿-伯林律师事务所的托马斯.约翰逊律师指出,美国公司自身也加强了内部的自我监督工作。他说:

“现在我们越来越多地看到,美国公司自己的审计员发现本公司有违法行为。因此为了得到较轻的处罚,这些公司会到包括司法部以及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这样的执法部门去主动交待问题,例如他们会坦白地说:'我们发现,我们过去曾经向某某国家的某某官员提供过贿赂......'通常情况下,政府当局会让公司再作进一步调查,以确保没有其它类似的腐败行为发生。公司调查完毕之后,通常会和政府商量处罚的金额。”

*国际联合反腐败行动*

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由于国际商务活动中的贿赂风气日益严重,美国公司发现自己在海外市场的竞争中处于劣势,因此就在国际上积极推动反腐败活动。在这种情况下,1997年,“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28个成员国以及包括阿根廷、巴西、保加利亚、智利、斯洛伐克在内的5个非成员国在巴黎签署“打击在国际商务活动中贿赂外国公共官员公约”。

该公约要求签约各国各自通过法律,并明确作出规定,在国际商务活动中,任何人为了获取或维持其生意,无论是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有意向外国公共官员承诺或提供金钱或其他方面的好处,以使这位官员做出有利于行贿人的决策或行动,这样的行为就属于犯罪行为。公约签署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到国际反腐败行为的行列中来。

*各国反腐败执法程度不同*

之后,为了贯彻“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反腐败会议的精神,美国国会又对“海外腐败行为法”进行修改,并在1998年提出“国际反腐败和公平竞争法”,把法律的适用范围以及处罚标准进一步提高。

霍金.豪森律师事务所的耶利米.祖克律师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签署‘打击在国际商务活动中贿赂外国公共官员公约’后,各个成员国都通过了和美国‘海外腐败行为法’相似的法律。他说:

“各国的执法程度上各不相同。人们普遍认为,美国政府的执法非常严格,有些欧洲国家虽然有调查腐败行为的意愿,但是刑事起诉还很待加强。我们没有看到欧洲公司因行贿支付大笔罚款,或者公司负责人因行贿入狱的情况。但是,总的来说,各国政府之间的合作正在加强,国际上也进行过几次跨国的联合调查行动。 ”

*反腐败对国家、公司和个人至关重要*

耶利米.祖克律师估计,世界其它国家会逐步加强在反腐败和反贿赂方面的执法力度。他指出,行贿对公司本身不利,因为行贿者一旦被发现,不仅要交付罚款,而且还有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名誉扫地。另外,行贿对一个国家和政府的形象也会造成损害。

耶利米.祖克律师说,由于工作需要,过去一年中,他常常来往于美国和中国之间,对腐败和贿赂行为进行调查。他说:

“无论是对中国人,还是对那些在中国做生意的外国人,腐败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中国政府在监管本国官员的行为方面非常努力。那些在美国市场上有证券交易的外国公司或雇员如果在中国做生意时有行贿行为,那么,他们可能会同时受到美国法律和中国法律的处罚。如果他们自己的国家也有类似于“海外腐败行为法”的法律,那么还有可能受到本国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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