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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打擊行賄的海外腐敗行為法

作者:亞微2007年6月15日華盛頓報導  2007-06-17 05:37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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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要請幾位專家為您介紹美國的「海外腐敗行為法」。我們要從美國國會一位眾議員因行賄指控被提起公訴說起,看看如果美國公民個人或公司為了商業上的好處向外國政府官員行賄,會有哪些法律上的後果。

*美國國會議員被指控在海外行賄*

最近,來自路易斯安那州的美國國會民主黨眾議員威廉.傑弗遜被一個聯邦大陪審團以16項罪名提起公訴,其中一項罪名涉及向外國政府官員行賄。雖然這個案子仍在調查之中,但是傑弗遜卻因此成為第一位根據「海外腐敗行為法」被起訴的美國國會議員。下面,我們就來談談「海外腐敗行為法」產生的歷史背景和主要內容。

*水門事件使國會重視腐敗問題*

1968年,尼克松當選美國總統,1972年連任總統,但是,1974年第二屆任期還沒有結束時,他就因「水門事件」吃了官司,而且不得不引咎辭職。

在對「水門事件」調查的過程中,有關方面發現,一些美國公司用沒有入賬的秘密款項,向尼克松總統的競選班子非法提供政治捐款,同時還向外國政府官員行賄。這個問題引起了美國國會的高度重視。

於是,美國國會便對海外的美國企業和公司,特別是那些與外國政府有商業往來的公司,例如國防工業、天然氣和燃料工業公司在海外的商業活動展開調查,結果發現很多美國公司在財務上都存在腐敗行為,例如這些美國公司把沒有在公司入賬的款項用來賄賂外國政府官員,以便獲取商業合同或其它方面的好處。

*美國在海外的公司接受調查*

美國首都華盛頓的科溫頓-伯林律師事務所有六百多名律師,業務範圍包羅萬象,客戶遍佈全球。該律師事務所的托馬斯.約翰遜(Thomas Johnson)律師介紹了當時調查的情況。他說:

「隨著調查的繼續深入,大約有5百家美國公司主動公布了他們過去的腐敗活動。這些公司在對本公司70年代早期從事的商業活動進行調查後,向‘美國聯邦證券交易委員會’作了公開交待。這個事件揭露出,美國公司的腐敗行為非常普遍,而且範圍廣泛,觸及到世界各地,甚至連一些國家的高層政府官員也成為他們行賄的對象。」

「公司自願交待和特赦」

鮑威爾.戈爾德施泰因律師事務所的威廉姆.斯坦曼(William Steinman)律師受理國際反腐敗方面的案子已經有14年了。他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是一個有近100年歷史的老牌律師事務所。他表示,美國國會對上述調查結果深感不安,之後,他們通過一個大赦計畫,免除美國公司的刑事責任。

威廉姆.斯坦曼律師說:「這個大赦計畫允許美國公司主動交代沒有入賬的款項以及他們是否用這筆款項賄賂了外國政府官員。這些公司只要坦白交代,就不會受到刑事處罰。但是,令美國政府吃驚的是,竟然有高達上千萬美元不在公司的帳本上。政府的進一步調查又發現,美國沒有專門的法律禁止人們為了商業利益向外國政府官員行賄。」

*海外腐敗行為法出臺及主要內容*

鑒於上述調查結果,美國國會在1977年通過了「海外腐敗行為法」。這個法律禁止美國公司和公民向外國政府官員行賄或提供任何有價值的東西,以獲取或維護生意。該法律旨在制止腐敗行為,並恢復公眾對美國商業體系的信心。

霍金.豪森律師事務所是全美著名的律師事務所之一,它在全球擁有22家分所,1000多名律師。該律師事務所的耶利米.祖克(Jeremy Zucker)律師說,「海外腐敗行為法」包括兩方面的內容。

「根據‘海外腐敗行為法’的規定,在海外從事商業活動的美國公司為獲取或維護生意而賄賂外國政府官員的行為是違法的。這個法律不僅適用於美國公司,也適用於他們的合資企業夥伴、在海外的下屬公司以及任何代表這家公司的人員。這個法律不僅適用於直接賄賂,也適用於間接賄賂。

「‘海外腐敗行為法’除了包括上述反賄賂條款之外,還包括賬目條款,這個條款要求公司的賬目準確、恰當地反映公司的商業活動。因此,不僅為了商業上向外國政府官員行賄是違法的,掩蓋賄賂或因此做假賬也是違法的。」

*行賄條款*

上面我們談到,「海外腐敗行為法」其中一個條款涉及反賄賂,這個條款禁止美國公司和公民為了獲取或維護生意向外國政府官員行賄或提供任何有價值的東西。另外一個條款涉及公司賬目,該條款要求公司的賬目準確地反映公司所有的商業活動,以避免公司私藏款項用以行賄。

科溫頓-伯林律師事務所的托馬斯.約翰遜律師說,「海外腐敗行為法」的反賄賂條款不僅適用於總部在美國的美國公司和公民個人,也適用於在美國有股份和證券交易的外國公司,無論這些公司來自哪個國家,總部設在哪裡。托馬斯.約翰遜律師談了哪些行為構成賄賂罪。

他說:「不是只有實際行賄是違法的,只要承諾行賄,就違反了‘海外反腐敗行為法’的反賄賂條款。當然,行賄的目的是讓政府官員拿到錢後為自己辦事,例如通過行賄使某位政府官員做出有利於自己的決策,或者通過這位政府官員再去影響另外一位官員做出有利於自己的決策等。」

*執法力度日益加強*

「海外腐敗行為法」的執法責任由司法部和聯邦證券交易委員承擔。鮑威爾.戈爾德施泰因律師事務所的威廉姆.斯坦曼律師介紹了執法情況。他說:

「美國政府在過去三年裡的執法行動超過了過去26年的總和。自從‘海外腐敗行為法’實施後,現今階段是這個法律執法最活躍的時期。我們看到,有關訴訟開始增多,法律的適用範圍也進一步擴大,執法官員在執法方面採用了一些創新手段。罰款的數額以及懲罰的力度也在不斷提升。

「另外,政府對個人違法行為也加大了處罰力度。過去幾年裡,公民個人受到刑事追究,被起訴、或受到民事罰款的人數創下了歷史記錄。」

*公司內部加強自我監督*

美國首都華盛頓的科溫頓-伯林律師事務所的托馬斯.約翰遜律師指出,美國公司自身也加強了內部的自我監督工作。他說:

「現在我們越來越多地看到,美國公司自己的審計員發現本公司有違法行為。因此為了得到較輕的處罰,這些公司會到包括司法部以及聯邦證券交易委員會這樣的執法部門去主動交待問題,例如他們會坦白地說:'我們發現,我們過去曾經向某某國家的某某官員提供過賄賂......'通常情況下,政府當局會讓公司再作進一步調查,以確保沒有其它類似的腐敗行為發生。公司調查完畢之後,通常會和政府商量處罰的金額。」

*國際聯合反腐敗行動*

20世紀80年代到90年代,由於國際商務活動中的賄賂風氣日益嚴重,美國公司發現自己在海外市場的競爭中處於劣勢,因此就在國際上積極推動反腐敗活動。在這種情況下,1997年,「世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28個成員國以及包括阿根廷、巴西、保加利亞、智利、斯洛伐克在內的5個非成員國在巴黎簽署「打擊在國際商務活動中賄賂外國公共官員公約」。

該公約要求籤約各國各自通過法律,並明確作出規定,在國際商務活動中,任何人為了獲取或維持其生意,無論是通過直接或間接的方式,有意向外國公共官員承諾或提供金錢或其他方面的好處,以使這位官員做出有利於行賄人的決策或行動,這樣的行為就屬於犯罪行為。公約簽署後,越來越多的國家加入到國際反腐敗行為的行列中來。

*各國反腐敗執法程度不同*

之後,為了貫徹「世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反腐敗會議的精神,美國國會又對「海外腐敗行為法」進行修改,並在1998年提出「國際反腐敗和公平競爭法」,把法律的適用範圍以及處罰標準進一步提高。

霍金.豪森律師事務所的耶利米.祖克律師說,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簽署‘打擊在國際商務活動中賄賂外國公共官員公約’後,各個成員國都通過了和美國‘海外腐敗行為法’相似的法律。他說:

「各國的執法程度上各不相同。人們普遍認為,美國政府的執法非常嚴格,有些歐洲國家雖然有調查腐敗行為的意願,但是刑事起訴還很待加強。我們沒有看到歐洲公司因行賄支付大筆罰款,或者公司負責人因行賄入獄的情況。但是,總的來說,各國政府之間的合作正在加強,國際上也進行過幾次跨國的聯合調查行動。 」

*反腐敗對國家、公司和個人至關重要*

耶利米.祖克律師估計,世界其它國家會逐步加強在反腐敗和反賄賂方面的執法力度。他指出,行賄對公司本身不利,因為行賄者一旦被發現,不僅要交付罰款,而且還有可能面臨刑事責任,名譽掃地。另外,行賄對一個國家和政府的形象也會造成損害。

耶利米.祖克律師說,由於工作需要,過去一年中,他常常來往於美國和中國之間,對腐敗和賄賂行為進行調查。他說:

「無論是對中國人,還是對那些在中國做生意的外國人,腐敗都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中國政府在監管本國官員的行為方面非常努力。那些在美國市場上有證券交易的外國公司或僱員如果在中國做生意時有行賄行為,那麼,他們可能會同時受到美國法律和中國法律的處罰。如果他們自己的國家也有類似於「海外腐敗行為法」的法律,那麼還有可能受到本國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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