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刑峻法都是对着老百姓的


按照中国官方的现行说法,十七大和奥运会以前,要努力“打造一个和谐社会”,或是要“营造一个和谐社会”。这种提法,起码在语义上就是荒谬不堪的。好像和谐社会不是顺理成章、自然而然形成的,而是要靠强力来“打造”或是精心来“营造”的。强力打造,必须仰仗强权政治;精心营造,靠得就是虚假宣传。而4月 29日,成都市公安局专门发布的《成都市公安局关于禁止违法信访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通告》,内中把千百年来无助的老百姓常用的下跪、举状纸等14种信访方式列为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规定,就是以强权政治来“打造和谐社会”的最好说明。

令人疑惑的是,这么多的严刑峻法,为什么都是冲着民间社会和老百姓来的?岂不知“上梁不正下梁歪”,没有法律约束的权力更为可怕?群众有言,“年年反贪,前赴后继不怕栽” 。为什么不怕栽?就是栽的毕竟是少数,而捞到手的毕竟是多数。能爬上去的官员都是高智商的人,都会成本核算,一贪就栽,谁还去削尖脑袋去当官呀!现在,对社会上的访民冤民,法规条例倒是一部接一部地跟进,但对那官场的“贪”,倒是没有更具震慑的杀手锏。从社会学的因果关系来看,正是官场的腐败,才会造成底层百姓的冤屈,才是社会最大的不稳定因素;所以对“贪”,是要提高到“亡党亡国”的高度来认识的。

但眼下的中国,对官场的贪腐之风,不仅缺乏更为有效监督约束机制,甚至连法律也对他们也宽容的很,无可奈何的很。东窗事发前无人约束,事情败露后也往往化险为夷,因为贪官污吏凭借他们的手中权力和早就构筑好的关系网,处处受到包庇荫护,或是从轻发落,如前些年清理煤矿“官股”,某省有关部门就明文规定“凡是在规定的期限内撤出投资,并如实报告、登记的,属于知错就改行为,不予追究”,也就是说对“官股”的来源、如何利用职权进行权钱交易的,都可以一风吹了;还有前些时那个彭水诗案中,对下属打击报复,恣意侵犯人权,甚至把写诗人送进劳教所的县委书记,不仅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理,还异地做官、“好官我自为之”去了,这官官相护,真算到了宽大无边、慈悲为怀的地步了。

按理说,在一个法制社会,上边的政府官员更应该具有率先垂范、为民先驱的榜样作用。可为了自身一党专政的巩固和权贵利益集团的需要,中国的法律在统治者眼里往往是为我所需时才出台的。为了“稳定压倒一切”,各地纷纷出台《上访条例》,而且是比着看谁更为严酷。可改革开放三十年了,出台不了一个对政府官员有监督作用的《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催生不了一个对腐败有舆论作用的《新闻法》。但一涉及到下边,一具体到约束压制普通民众的法律,为什么就出台的那么快?

在官民矛盾日趋尖锐的今天,这种法律筹码的主次失衡和处罚措施的宽严失度,对官方所要精心构建的“和谐社会”来说,不会是一个好现象吧?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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