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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书:惨 杭州市公、检、法,秘密毒刑实名举报人

作者: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  2007-03-14 19:50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原告: 裘金友住杭州市萧山区红山农场一分场,


《在中国萧山出现两个一反一正的精神病人》裘金友亲眼目赌了以1995年现任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镇红山农场党委书记、场长丁有根为首的腐败集团1.5亿元的贪污案而逃匿、大肆走私。


司法鉴定错误如何确定国家赔偿?


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以后,司法鉴定机构不再隶属于公、检、法,鉴定结论也没有“上下级关系了”,而只是证据的一种,司法机关采纳与否,如何采纳,属于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此时,由于司法鉴定出现错误,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是否可以提起国家赔偿?赔偿的义务主体又是谁?


对此,笔者认为,因裘金友司法鉴定错误,司法机关依据错误的鉴定结论作出的诉讼行为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可以提起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自然是作出裁判的司法机关,而不是作出错误鉴定结论的司法鉴定机构。


首先,只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才可能构成国家赔偿。司法体制改革后,司法鉴定机构全部走向社会化,成了“自负盈亏”、“自担责任”的独立实体,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尽管一些鉴定机构原来隶属于司法机构,但改革后已经不再是国家机关,因此不应成为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和主体。


其次,尽管司法机关的错误裁判根源是司法鉴定机构的错误鉴定,但直接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不是错误鉴定,而是司法机关的错误裁判。司法鉴定只是一种科学技术鉴定,它的鉴定结论对司法机关来说,提供的只是一种证据,对证据的采信与否、采信程度,完全属于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范畴。也就是说,这种证据与当事人之间并不直接发生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当事人发生法律关系的只是司法机构的裁判。如何运用司法鉴定结论,那是司法机关的权力。 按照刑诉法、民诉法等诉讼程序法的规定,鉴定结论作为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后,方可作为定案的依据。也就是说,司法机关采信错误鉴定结论作出的司法决定,造成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的后果,该损害后果也是由司法机关的直接职权行为所引起的,不能归之于司法鉴定机构。错误的鉴定结论作为一种诉讼证据,并不必然造成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此,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只能是依据错误的司法鉴定结论作出裁判的司法机关。


当然,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国家赔偿后,可以对作出错误鉴定结论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追偿。如果萧山区公安分局、萧山区人民法院、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错误的鉴定结论保证不检举丁有根坏人坏事,在写了3次血书保证不举报丁有根坏人坏事,才释放裘金友, “偏执性精神病”又改为轻躁狂结论.是司法鉴定人员徇私舞弊、贪赃受贿、滥用鉴定权等故意作假所致,不仅要向鉴定机构追偿,还应当依法追究鉴定人员的刑事责任,这就是另外一个问题了。根据当时(2001)萧行受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的裁定,萧山区人民法院当时的院长、说道德些,刑法399---1条、己构成徇私枉法罪。制造出裁定书的审判长、郑介明、鲍桂英、盛红梅、在裁定时什么都没有向当事人裘金友提供和询问什么时间、地点、起诉与上诉的凭据。根据对当事人裘金友的裁定,犯构成枉法裁判罪、以上三人情节是恶劣的、犯下的刑法399---2条之规定。

☆长时间不给睡眠的直接后果会使被告人处于精神慌惚状态,真是杀人又不见血的“软刀子”。刑讯逼供也是腐败,此风不刹,公正就无从说起。

☆这些人真的比小日本还黑心!对他们一定要重判才足以平民愤!裘金友的案件一定会昭雪,因为案件太明显的的不公,明眼人一看便知其中的冤情,相信相关部门不会不管的。

☆裘金友活到48庄严宣誓,遵纪守法,问心无愧。1997年如果是诬告,自然有王法。萧山区人民法院的"葫芦僧"们,那么多明显的疑点,难道这些法院都不调查吗?

☆故意制造“偏执性精神病”又改为轻躁狂结论的冤假错案,行为人对后果在事先是早有预见的,心中是清楚的。所以在司法过程中,必然会违纪违法或破坏公正的司法程序,其采用的手段往往是:以刑讯逼供或诱供获取“口供”,凭“口供”(或已经被推翻了的口供)定罪量刑;不要确凿的证据;剥夺当事人的辩护权;不组织审判委员会审议。枉法徇私,祸国殃民。枉法裁判,伤天害理。枉法判决,尽冤国魂。真可谓:人民不可欺 ! 国法更不可辱 !我们的一些基层法院跟肖扬院长说的完全相反,他们与检察院“联合办案”,根本没有起到独立审判的作用。此事件证实中国法律的虚伪与脆弱!中国距离真正的法治还遥远!

☆有司法腐败就谈不上正义、公平,被揭出来的冤假错案令人震惊,没揭出来的究竟还有多少?其根源是司法腐败和司法体制问题。现实中往往是人治大于法制,正义、公平之路还是很漫长。上访、信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贪官应该严惩,昏官、庸官、懒官、恶官也应该受到处罚并被逐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队伍。

☆上访、信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依照党纪国法追究责任才能把错案责任追究制落到实,这件事能有结果吗?我们拭目以待!仅仅靠公检法本级自己人查自己人,难免抹不开脸面,只能是走过场!!!

☆是弄虚作假还是光明正大,是纵容腐败还是惩治腐败,是敷衍了事还是深挖真抓,是挖腐败的根还是剪腐败的枝,是愚弄百姓还是为民作主?该案的处理公正与否,就是最好的证明!我们密切关注此事件的处理结果!!!!!!!!

☆一定要对查办此案的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绝不能让他们逍遥法外,以防止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不透明的司法对待。渎职侵权犯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包括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等。虽然实施这些犯罪行为的官员可能没有贪污受贿,可能没有为自己谋取私利,但是其渎职行为给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却可能比贪污受贿更大。

☆以我一位普通老百姓来说,其实我觉得要完善制度非常简单,只要在每种制度后面增加责任就非常完善了。

☆要追究的不仅仅是原经办人员和主管人员,也要追究一些面对当事人在申诉过程中麻木不仁的那么些官员,他们当时在做什么?为什么面对老百姓的诉说视而不见呢?正因为有了这些人的存在,所以司法腐败才大量的存在。国家是人民的国家,法律是人民的法律,在人民的国家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制造冤案,就是犯罪。

☆保证不检举丁有根坏人坏事,在写了3次血书保证不举报丁有根坏人坏事,才释放裘金友,我不知道该说什么不知道怎么样子去说?这何止是裘金友他一个人的悲哀!这是我们所有人的悲哀,大到国家领导小到平民老百姓,我们只是希望普天下所有的冤屈不再发生。

☆法官大人,该到你们彻底查一查所有的案卷的时候了。还有多少冤案错判,真是让人感觉不踏实。渎职侵权犯罪就会陷入一种“前赴后继”乃至“越打越多”的恶性循环怪圈。由此可见,加强反渎职侵权工作,也是对官员的爱护,可以使许多官员不走上渎职侵权的犯罪道路,不会在法庭上或监狱里追悔莫及。

☆出现这样的冤案,作为中国公民实在感到羞愤!公检法队伍素质无论业务还是道德确实在太差!真的应该彻底整顿!决不能让这类人再这样胡闹下去了!应当对冤案制造者绳之依法,不然,国民将对国家机器失去公信力!

☆又是一件现代版“葫芦僧乱判葫芦案”。司法不公正是最大的腐败!

☆权利大于法律,人治大于法治,是导致裘金友这起受贿冤案的根本原因!

☆刑讯逼供,毒打诱供不断见诸报端,参与此事的公检法人员或为邀功请赏,或为乌纱帽,为所谓政绩,缺乏做人最起码的人道和良知。只有严惩公检法责任人及相关领导,让他们付出沉重代价,才能减少此类事情的发生。

☆我们为萧山区人民法院院长,潘季林,这样清官好法官而掉眼泪… 象他们这样被冤枉人的全国还有多少…… ?还是审查我们的法治吧!!!

☆为中国司法体制而悲叹!谁有权就可以整人,我建议还是到浙江省委、政法委、去看一看会不会碰到包青天!

☆证据昭昭,相关部门为何还在沉默,岂容这些违法犯罪分子玩弄法律? 萧山区委、政法委、公、检、法的司法腐败导致了一个好官遭此恶运!!!我们强烈呼吁启动申诉程序,为裘金友昭雪!!! 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错误的鉴定结论“偏执性精神病”又改为轻躁狂结论.是司法鉴定人员徇私舞弊、贪赃受贿、滥用鉴定权等故意作假所致。

☆试问人民检察官假如你们有亲人遭逼供,那种只有天知地知,沉冤判刑,你有何感想?我们大声呼吁应当彻底查清是否有刑讯逼供(因为文中已出示了一部分证据),这样可以还夏东明一个公道。打击刑讯逼供,同打击受贿和枉法裁判同样重要,二者不可偏废。凡是被用刑者法庭均应判无罪,而判用刑者有罪。

☆上书引起中央领导的高度关注。要不然像裘金友冤案能否昭雪正义的翅膀能否伸展都还难以设想,刑讯逼供导致了大量的冤假错案,使司法机关的形象、权威受损;刑讯逼供的存在,使无辜者处于比罪犯更坏的境地。

☆刑讯逼供所侵犯的已经不只是少数人的权利,而是国家法制建设的根基。在高度文明社会的今天,刑讯逼供现象已经成为破坏司法公正、侵犯人权,影响依法治国大局的严重障碍。我们期待随着立法的完善,监督法能够发展得更加全面。期待!我们期待!!!!

☆刑讯逼供之所以发生,正是基于司法人员主观上已经确认嫌疑人是有罪的;刑讯逼供仅仅是为了验证自己主观上判断的一种方式而已,刑讯逼供之所以发生,正是司法人员轻信自己的主观判断是正确的,通过刑讯逼供之后能够获取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因此,只有将刑讯逼供获取的证据完全排除,才能够避免司法人员轻信自己的主动判断而刑讯逼供,从根本上防止刑讯逼供现象杜绝冤狱再次的发生。

☆现在社会上像潘季林院长把工作当回事,不谋私利不贪污不受贿的这些官也不多了。

☆法院这样的判决和思维,无疑是给中国的民主与法律迎面一记响亮的耳光。叫他们法律流氓,都是轻的,应该再加上一句话:法律的败类,法院的蛀虫!

☆有正义感有良知的中国人我想都会愤怒,声援!算我一个,我坚信:正义往往迟到,但早晚会到!!! 真相永远都会胜利的.

☆一般说来,判决的结果如得到社会的认同,就是公正的。

☆只要坚持不懈,冤屈始终会搞清楚的!现在中国的贪官天不怕地不怕就怕媒体的披露。请不要悲伤,就当成你是零距离体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次难忘的经历吧。也许这样你心情会好点儿……

☆保证不检举丁有根坏人坏事,在写了3次血书保证不举报丁有根坏人坏事,才释放裘金友,刑讯逼供酷刑,不仅违反了我国刑法规定,还是制造冤案的“元凶”。为何检察院当时不予以立案侦查?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为何就这样不了了之?

☆不难看出,又是一个典型的保证不检举丁有根坏人坏事,在写了3次血书保证不举报丁有根坏人坏事,才释放裘金友, “刑讯逼供”案件,为片面追求结案率和办事效率,某些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把“刑讯逼供”当成了最有效的“法宝”,不管是什么颜色的“猫”,没得商量,一进门都统统“打”成黑猫,最后是指标完成了,结果有了,但司法的程序正义却荡然无存,其中的冤假错案无数。案子结了,但公平何在,正义何存呢?

☆这让我想起《红岩》里面描写的渣子洞,这样的司法,有何公正可言?我国已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写入宪法,然而在刑事司法领域内的人权保护原则到底又有多少是落实了的呢?人权都得不到保护,公民都没有了个人尊严,那国家尊严又从和说起?

☆面对“偏执性精神病”又改为轻躁狂结论.这样的事实,不就说明了他在被审讯的过程中,“无权保持沉默”,也没有外在的舆论监督,而造成了审讯过程中办案人员采取非法的手段让他屈打成招吗?

  ☆刑讯逼供,绝对是不容忽视的问题,它既关系到我们每个公民的人身权利,也关系到国家司法的权威和公正。我国正在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如果有刑讯逼供这样违背法律原则和法制精神的行为存在,不但达不到效果,甚至还会造成文明的倒退。

☆事实胜于雄辩,看到记者这篇刑讯逼供的调查后,我们不得不相信其真实性。强烈要求将这些刑讯逼供司法败类统统绳之以法!

☆侦查讯问的环境、场所、时间,大都是秘密的,由此有些办案人员认为刑讯逼供行为发现难、侦查取证难。有些办案人员还认为自己是为了工作,即使是有违法行为,领导也会睁一眼、闭一眼的。这种“侥幸心理”强化了刑讯逼供的犯罪心理。但是,当你面对刑讯逼供行为侵害的对象的时候,你是否想到被侵害的对象随时随地都会控告你,那后果更是不堪设想,最终是要以自己的前途和自由来作代价的。同时要认识到,犯罪嫌疑人与办案人员在人格上是平等的,自己无权对其实施超越法律之外的行为。

☆刑讯逼供总是与冤假错案联系在一起,刑讯逼供有百害而无一利。在我国逐步迈向法治化的今天,这一劣迹为什么仍屡禁不止?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我们老百姓只有一个愿望:不要冤枉一个好人,但也不能放过一个坏人。

☆这起案子的疑点太多了:证人证言也经不起推敲,然而冤案还是发生了。让人不解的是,辩护律师已经把很多疑点都提了出来,但法官未予采纳。审判的法官难道是糊涂虫?为什么疑点重重不弄清楚,却“糊涂官判糊涂案”?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竟然刑讯逼供,办出如此冤案,正义将如何得到声张?法院作为最后一道关卡,理应依法依事实公正判决。而错办如此大冤案的检官竟然被委以重任,这让人们如何相信法律能公正地得到执行?公正的法律要由公正的人去执行,国家要有好法律,更要培养公正的人,要构建和谐社会,法律的公正和执法者的廉洁起着重要的作用。继续关注!!!

☆关键时刻政府部门不能失语…… 对此案件,热心公正的网友们给予了莫大的关注,同时也有网友提异义:说“裘金友本身也有问题”。那么,裘金友是不是真的有问题,是有问题还是犯罪,还是清清白白?我们的相关部门应该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司法恐怖鉴定?把揭露腐败分子的人:统统关起来司法教授鉴定。中国就没有腐败分子了?萧山区公安分局,犯下许多冤案、假案、错案,侵犯人权、背离法治原则。

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
河南祥附律师事务所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陶文森
200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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