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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慘 杭州市公、檢、法,秘密毒刑實名舉報人

作者:北京市泰福律師事務所  2007-03-14 19:50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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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裘金友住杭州市蕭山區紅山農場一分場,


《在中國蕭山出現兩個一反一正的精神病人》裘金友親眼目賭了以1995年現任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新街鎮紅山農場黨委書記、場長丁有根為首的腐敗集團1.5億元的貪污案而逃匿、大肆走私。


司法鑑定錯誤如何確定國家賠償?


司法鑑定體制改革以後,司法鑑定機構不再隸屬於公、檢、法,鑑定結論也沒有「上下級關係了」,而只是證據的一種,司法機關採納與否,如何採納,屬於司法機關的「自由裁量」。此時,由於司法鑑定出現錯誤,造成當事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當事人是否可以提起國家賠償?賠償的義務主體又是誰?


對此,筆者認為,因裘金友司法鑑定錯誤,司法機關依據錯誤的鑑定結論作出的訴訟行為損害了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當事人可以提起國家賠償。賠償義務機關自然是作出裁判的司法機關,而不是作出錯誤鑑定結論的司法鑑定機構。


首先,只有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才可能構成國家賠償。司法體制改革後,司法鑑定機構全部走向社會化,成了「自負盈虧」、「自擔責任」的獨立實體,並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儘管一些鑑定機構原來隸屬於司法機構,但改革後已經不再是國家機關,因此不應成為國家賠償的義務機關和主體。


其次,儘管司法機關的錯誤裁判根源是司法鑑定機構的錯誤鑑定,但直接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不是錯誤鑑定,而是司法機關的錯誤裁判。司法鑑定只是一種科學技術鑑定,它的鑑定結論對司法機關來說,提供的只是一種證據,對證據的採信與否、採信程度,完全屬於司法機關的「自由裁量權」範疇。也就是說,這種證據與當事人之間並不直接發生法律意義上的權利義務關係,與當事人發生法律關係的只是司法機構的裁判。如何運用司法鑑定結論,那是司法機關的權力。 按照刑訴法、民訴法等訴訟程序法的規定,鑑定結論作為一種獨立的訴訟證據,經司法機關查證屬實後,方可作為定案的依據。也就是說,司法機關採信錯誤鑑定結論作出的司法決定,造成了當事人合法權益受損的後果,該損害後果也是由司法機關的直接職權行為所引起的,不能歸之於司法鑑定機構。錯誤的鑑定結論作為一種訴訟證據,並不必然造成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因此,國家賠償義務機關只能是依據錯誤的司法鑑定結論作出裁判的司法機關。


當然,國家賠償義務機關對當事人進行國家賠償後,可以對作出錯誤鑑定結論的司法鑑定機構進行追償。如果蕭山區公安分局、蕭山區人民法院、杭州市公安局安康醫院錯誤的鑑定結論保證不檢舉丁有根壞人壞事,在寫了3次血書保證不舉報丁有根壞人壞事,才釋放裘金友, 「偏執性精神病」又改為輕躁狂結論.是司法鑑定人員徇私舞弊、貪贓受賄、濫用鑑定權等故意作假所致,不僅要向鑑定機構追償,還應當依法追究鑑定人員的刑事責任,這就是另外一個問題了。根據當時(2001)蕭行受字第2號《行政裁定書》的裁定,蕭山區人民法院當時的院長、說道德些,刑法399---1條、己構成徇私枉法罪。製造出裁定書的審判長、鄭介明、鮑桂英、盛紅梅、在裁定時什麼都沒有向當事人裘金友提供和詢問什麼時間、地點、起訴與上訴的憑據。根據對當事人裘金友的裁定,犯構成枉法裁判罪、以上三人情節是惡劣的、犯下的刑法399---2條之規定。

☆長時間不給睡眠的直接後果會使被告人處於精神慌惚狀態,真是殺人又不見血的「軟刀子」。刑訊逼供也是腐敗,此風不剎,公正就無從說起。

☆這些人真的比小日本還黑心!對他們一定要重判才足以平民憤!裘金友的案件一定會昭雪,因為案件太明顯的的不公,明眼人一看便知其中的冤情,相信相關部門不會不管的。

☆裘金友活到48莊嚴宣誓,遵紀守法,問心無愧。1997年如果是誣告,自然有王法。蕭山區人民法院的"葫蘆僧"們,那麼多明顯的疑點,難道這些法院都不調查嗎?

☆故意製造「偏執性精神病」又改為輕躁狂結論的冤假錯案,行為人對後果在事先是早有預見的,心中是清楚的。所以在司法過程中,必然會違紀違法或破壞公正的司法程序,其採用的手段往往是:以刑訊逼供或誘供獲取「口供」,憑「口供」(或已經被推翻了的口供)定罪量刑;不要確鑿的證據;剝奪當事人的辯護權;不組織審判委員會審議。枉法徇私,禍國殃民。枉法裁判,傷天害理。枉法判決,盡冤國魂。真可謂:人民不可欺 ! 國法更不可辱 !我們的一些基層法院跟肖揚院長說的完全相反,他們與檢察院「聯合辦案」,根本沒有起到獨立審判的作用。此事件證實中國法律的虛偽與脆弱!中國距離真正的法治還遙遠!

☆有司法腐敗就談不上正義、公平,被揭出來的冤假錯案令人震驚,沒揭出來的究竟還有多少?其根源是司法腐敗和司法體制問題。現實中往往是人治大於法制,正義、公平之路還是很漫長。上訪、信訪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貪官應該嚴懲,昏官、庸官、懶官、惡官也應該受到處罰並被逐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隊伍。

☆上訪、信訪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依照黨紀國法追究責任才能把錯案責任追究制落到實,這件事能有結果嗎?我們拭目以待!僅僅靠公檢法本級自己人查自己人,難免抹不開臉面,只能是走過場!!!

☆是弄虛作假還是光明正大,是縱容腐敗還是懲治腐敗,是敷衍了事還是深挖真抓,是挖腐敗的根還是剪腐敗的枝,是愚弄百姓還是為民作主?該案的處理公正與否,就是最好的證明!我們密切關注此事件的處理結果!!!!!!!!

☆一定要對查辦此案的責任人追究法律責任,絕不能讓他們逍遙法外,以防止類似的事情再次發生。不透明的司法對待。瀆職侵權犯罪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包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枉法、刑訊逼供、非法拘禁等。雖然實施這些犯罪行為的官員可能沒有貪污受賄,可能沒有為自己謀取私利,但是其瀆職行為給社會和人民造成的危害卻可能比貪污受賄更大。

☆以我一位普通老百姓來說,其實我覺得要完善制度非常簡單,只要在每種制度後面增加責任就非常完善了。

☆要追究的不僅僅是原經辦人員和主管人員,也要追究一些面對當事人在申訴過程中麻木不仁的那麼些官員,他們當時在做什麼?為什麼面對老百姓的訴說視而不見呢?正因為有了這些人的存在,所以司法腐敗才大量的存在。國家是人民的國家,法律是人民的法律,在人民的國家用人民賦予的權力製造冤案,就是犯罪。

☆保證不檢舉丁有根壞人壞事,在寫了3次血書保證不舉報丁有根壞人壞事,才釋放裘金友,我不知道該說什麼不知道怎麼樣子去說?這何止是裘金友他一個人的悲哀!這是我們所有人的悲哀,大到國家領導小到平民老百姓,我們只是希望普天下所有的冤屈不再發生。

☆法官大人,該到你們徹底查一查所有的案卷的時候了。還有多少冤案錯判,真是讓人感覺不踏實。瀆職侵權犯罪就會陷入一種「前仆後繼」乃至「越打越多」的惡性循環怪圈。由此可見,加強反瀆職侵權工作,也是對官員的愛護,可以使許多官員不走上瀆職侵權的犯罪道路,不會在法庭上或監獄裡追悔莫及。

☆出現這樣的冤案,作為中國公民實在感到羞憤!公檢法隊伍素質無論業務還是道德確實在太差!真的應該徹底整頓!決不能讓這類人再這樣胡鬧下去了!應當對冤案製造者繩之依法,不然,國民將對國家機器失去公信力!

☆又是一件現代版「葫蘆僧亂判葫蘆案」。司法不公正是最大的腐敗!

☆權利大於法律,人治大於法治,是導致裘金友這起受賄冤案的根本原因!

☆刑訊逼供,毒打誘供不斷見諸報端,參與此事的公檢法人員或為邀功請賞,或為烏紗帽,為所謂政績,缺乏做人最起碼的人道和良知。只有嚴懲公檢法責任人及相關領導,讓他們付出沈重代價,才能減少此類事情的發生。

☆我們為蕭山區人民法院院長,潘季林,這樣清官好法官而掉眼淚… 像他們這樣被冤枉人的全國還有多少…… ?還是審查我們的法治吧!!!

☆為中國司法體制而悲嘆!誰有權就可以整人,我建議還是到浙江省委、政法委、去看一看會不會碰到包青天!

☆證據昭昭,相關部門為何還在沉默,豈容這些違法犯罪份子玩弄法律? 蕭山區委、政法委、公、檢、法的司法腐敗導致了一個好官遭此惡運!!!我們強烈呼籲啟動申訴程序,為裘金友昭雪!!! 杭州市公安局安康醫院錯誤的鑑定結論「偏執性精神病」又改為輕躁狂結論.是司法鑑定人員徇私舞弊、貪贓受賄、濫用鑑定權等故意作假所致。

☆試問人民檢察官假如你們有親人遭逼供,那種只有天知地知,沉冤判刑,你有何感想?我們大聲呼籲應當徹底查清是否有刑訊逼供(因為文中已出示了一部分證據),這樣可以還夏東明一個公道。打擊刑訊逼供,同打擊受賄和枉法裁判同樣重要,二者不可偏廢。凡是被用刑者法庭均應判無罪,而判用刑者有罪。

☆上書引起中央領導的高度關注。要不然像裘金友冤案能否昭雪正義的翅膀能否伸展都還難以設想,刑訊逼供導致了大量的冤假錯案,使司法機關的形象、權威受損;刑訊逼供的存在,使無辜者處於比罪犯更壞的境地。

☆刑訊逼供所侵犯的已經不只是少數人的權利,而是國家法制建設的根基。在高度文明社會的今天,刑訊逼供現象已經成為破壞司法公正、侵犯人權,影響依法治國大局的嚴重障礙。我們期待隨著立法的完善,監督法能夠發展得更加全面。期待!我們期待!!!!

☆刑訊逼供之所以發生,正是基於司法人員主觀上已經確認嫌疑人是有罪的;刑訊逼供僅僅是為了驗證自己主觀上判斷的一種方式而已,刑訊逼供之所以發生,正是司法人員輕信自己的主觀判斷是正確的,通過刑訊逼供之後能夠獲取嫌疑人有罪的證據。因此,只有將刑訊逼供獲取的證據完全排除,才能夠避免司法人員輕信自己的主動判斷而刑訊逼供,從根本上防止刑訊逼供現象杜絕冤獄再次的發生。

☆現在社會上像潘季林院長把工作當回事,不謀私利不貪污不受賄的這些官也不多了。

☆法院這樣的判決和思維,無疑是給中國的民主與法律迎面一記響亮的耳光。叫他們法律流氓,都是輕的,應該再加上一句話:法律的敗類,法院的蛀蟲!

☆有正義感有良知的中國人我想都會憤怒,聲援!算我一個,我堅信:正義往往遲到,但早晚會到!!! 真相永遠都會勝利的.

☆一般說來,判決的結果如得到社會的認同,就是公正的。

☆只要堅持不懈,冤屈始終會搞清楚的!現在中國的貪官天不怕地不怕就怕媒體的披露。請不要悲傷,就當成你是零距離體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一次難忘的經歷吧。也許這樣你心情會好點兒……

☆保證不檢舉丁有根壞人壞事,在寫了3次血書保證不舉報丁有根壞人壞事,才釋放裘金友,刑訊逼供酷刑,不僅違反了我國刑法規定,還是製造冤案的「元凶」。為何檢察院當時不予以立案偵查?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為何就這樣不了了之?

☆不難看出,又是一個典型的保證不檢舉丁有根壞人壞事,在寫了3次血書保證不舉報丁有根壞人壞事,才釋放裘金友, 「刑訊逼供」案件,為片面追求結案率和辦事效率,某些公檢法機關工作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把「刑訊逼供」當成了最有效的「法寶」,不管是什麼顏色的「貓」,沒得商量,一進門都統統「打」成黑貓,最後是指標完成了,結果有了,但司法的程序正義卻蕩然無存,其中的冤假錯案無數。案子結了,但公平何在,正義何存呢?

☆這讓我想起《紅岩》裡面描寫的渣子洞,這樣的司法,有何公正可言?我國已將「國家尊重和保護人權」寫入憲法,然而在刑事司法領域內的人權保護原則到底又有多少是落實了的呢?人權都得不到保護,公民都沒有了個人尊嚴,那國家尊嚴又從和說起?

☆面對「偏執性精神病」又改為輕躁狂結論.這樣的事實,不就說明瞭他在被審訊的過程中,「無權保持沉默」,也沒有外在的輿論監督,而造成了審訊過程中辦案人員採取非法的手段讓他屈打成招嗎?

  ☆刑訊逼供,絕對是不容忽視的問題,它既關係到我們每個公民的人身權利,也關係到國家司法的權威和公正。我國正在努力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大力推進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如果有刑訊逼供這樣違背法律原則和法制精神的行為存在,不但達不到效果,甚至還會造成文明的倒退。

☆事實勝於雄辯,看到記者這篇刑訊逼供的調查後,我們不得不相信其真實性。強烈要求將這些刑訊逼供司法敗類統統繩之以法!

☆偵查訊問的環境、場所、時間,大都是秘密的,由此有些辦案人員認為刑訊逼供行為發現難、偵查取證難。有些辦案人員還認為自己是為了工作,即使是有違法行為,領導也會睜一眼、閉一眼的。這種「僥倖心理」強化了刑訊逼供的犯罪心理。但是,當你面對刑訊逼供行為侵害的對象的時候,你是否想到被侵害的對象隨時隨地都會控告你,那後果更是不堪設想,最終是要以自己的前途和自由來作代價的。同時要認識到,犯罪嫌疑人與辦案人員在人格上是平等的,自己無權對其實施超越法律之外的行為。

☆刑訊逼供總是與冤假錯案聯繫在一起,刑訊逼供有百害而無一利。在我國逐步邁向法治化的今天,這一劣跡為什麼仍屢禁不止?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我們老百姓只有一個願望:不要冤枉一個好人,但也不能放過一個壞人。

☆這起案子的疑點太多了:證人證言也經不起推敲,然而冤案還是發生了。讓人不解的是,辯護律師已經把很多疑點都提了出來,但法官未予採納。審判的法官難道是糊塗蟲?為什麼疑點重重不弄清楚,卻「糊塗官判糊塗案」?

☆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竟然刑訊逼供,辦出如此冤案,正義將如何得到聲張?法院作為最後一道關卡,理應依法依事實公正判決。而錯辦如此大冤案的檢官竟然被委以重任,這讓人們如何相信法律能公正地得到執行?公正的法律要由公正的人去執行,國家要有好法律,更要培養公正的人,要構建和諧社會,法律的公正和執法者的廉潔起著重要的作用。繼續關注!!!

☆關鍵時刻政府部門不能失語…… 對此案件,熱心公正的網友們給予了莫大的關注,同時也有網友提異義:說「裘金友本身也有問題」。那麼,裘金友是不是真的有問題,是有問題還是犯罪,還是清清白白?我們的相關部門應該給出一個明確的答案!司法恐怖鑑定?把揭露腐敗分子的人:統統關起來司法教授鑑定。中國就沒有腐敗分子了?蕭山區公安分局,犯下許多冤案、假案、錯案,侵犯人權、背離法治原則。

北京市泰福律師事務所
河南祥附律師事務所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陶文森
200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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