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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政下的中共血腥户籍岐视制度-中国人连流浪的权利都没有

作者:方工  2006-09-06 21:41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在中国,一个合法的公民,如果离开自己居住的地方到另一个去打工、创业或流浪,在目的地必须通过一系列繁琐的手续办理暂住证,否则其身份将不合法,随时面临被“驱赶出境”、拘禁、罚款的危险,甚至会因此付出血的代价,在中共的户籍制度下公民没有迁徙的自由,中共的户籍制度不仅造成了对“流动人口”特别是对农村居民的岐视,更是沾满了鲜血。中共现行的户籍制度是中共实行愚民统治的需要,它的存在严重侵害了人权,造成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引发的社会日益突出。

暂住证是什么?

据北京市公安局官方网站:《暂住证》是外地来京人员在本市临时居住的合法身份证明,外地来京人员到达本市后,应在3日内到其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暂住证的办理依据是 1982年5月12日中国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2003年3月17日晚10点,在中国的南方经济发达城市-广州, 27岁的大学毕业生孙志刚因为没有随身携带暂住证被中共警察活活打死。此事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2003年5月14日,一份题为“关于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由许志永等三位法学博士传真至全国人大常委会,该建议书的内容大致是这样的:我们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认为国务院1982年5月12日颁布的,至今仍在使用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与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相抵触,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后中国国务院决定废止此办法。

然而,法规虽然废止,但暂住证并未因此取消,中共户籍政策也未因此科学地、人性化地进行调整,因中共吃人的户籍制度而引发的血腥事件每天都在上演。

  据中共官方网站《新华网》的报道:2006年11月,住在北京市昌平区南口的刘瑞良在儿子满月后,他就到当地派出所给孩子上户口,但没能办成,原因是刘没有当地住房证明。刘只好回到老家昌平区流村镇为儿子上户口,但因他的户口已迁往南口工作地,孩子也无法在此落户。接下来的日子,刘某为上户口之事四处奔波,但因他的户口属于单位集体户口,要单独落户必须有住房,而刘某一家的月收入不足千元,只能放弃买房的念头。孩子上不了户口,只能成为一个“黑娃”,据中共现有的户籍政策,孩子将来读书、就业、结婚都会遇到难题。2006年1月1日傍晚6点半,在一次关于儿子户口的讨论中,33岁的刘瑞良当着妻子的面,活活地摔死了43天大的儿子。他称自己担心“黑户”孩子将来会被歧视,这样做是为了“让儿子早点解脱”。2006年8月16日,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对刘瑞良被故意杀人罪案进行审理,当法庭询问刘为什么要杀死亲生子时,整个法庭一片寂静,之前一直保持平静的刘开始低头啜泣,随后断断续续地说:“上户口……没有住房不给上……”刘的辩护律师当庭说是落后的户籍制度造成这场悲剧,建议法院从轻处罚。

广州,在这块孙志刚因没带暂住证而被中共警察活活打死的土地上,孙志刚尸骨未寒,三年后又发生了起因暂住证而对百姓大打出手的血案。中共官方网站《新华网》于2006年8月30日发布《广州番禺大山村向未带暂住证者收费,部分人被关至凌晨4时,村主任带头殴打未成年人》的新闻,2006年8月29日晚,广州番禺区大石大山村正在查暂住证,200多名身无暂住证者被强行关进村委会大院,村领导带领保安要求他们每人交20元“暂住费”及30元“卫生费”后才可离开,并对关押的人大打出手,造成多人流血受伤。其中一名仅16岁的少年阿文被打更是引起群愤:一个称村委会主任的戴眼镜男子便抬起右腿,一脚猛踹过去,阿文当即倒在地上,另外七八名治安队员冲了上来,对阿文拳打脚踢。村委会主任先是猛踹阿文的后背与腿,见阿文紧抱着头,其又照阿文头部猛踢,几分钟后,阿文从地上爬起来,头发凌乱,鼻子直流鲜血,衣上沾满血迹与土灰,眼里含着泪。

以上的血腥例子仅是凤毛麟角。

我们不妨设想这样一个场面:在北京的天安门广场,一位北京籍的与一位外地来京工作的两个孕妇不期而遇,一位未来的母亲对另一位未来的母亲说:我的孩子比你的孩子要高人一等。面对此情此景,你也许会说,这是一位没有教养的妇女。孩子还没有出生,凭什么说一个相对于另一个就是人上人?不幸的是,你错了。不是这位妇女缺乏教养,而是中共的户籍制度确实赋予了她和她的孩子与生俱来的特权。中共的户籍制度使一位母亲对另一位母亲可以这样夸耀。

以北京为例,“外地人”与北京人的区别至少有如下几点:

(1)购房按揭贷款,“外地人”必须首付30%,而北京人只须首付20%,同时作为“外地人”在京购房在办理产权手续时还得交纳一定比例的“外地人”手续费(2005年后取消);(2)买车,在2006年前,“外地人”无权在北京上牌照,2006年后,“外地人”可以在北京购车上牌照,但必须得办理北京暂住证,同时必须付全款,而对北京人没有什么限制;(3)子女上学,“外地人”子女在北京只能上民工子弟学校,如果上北京的公办学校必须开后门交纳一笔不菲的赞助费(北大附学的价格是6万元)才行,而北京人在其户口所区就近可上学;(4)交通方面,“外地人”无权购买地铁月票,此月票只卖给北京人;(5)进公园,“外地人”无权购买北京公园的月票,此月票只对北京人开放;(6)同命不同价,如有一天,“外地人”和北京在同一辆车内出交通事故死了,“外地人”特别是农村籍的“外地人”,其得到的死亡赔偿金将不到北京人的一半;(7)结婚,如果一个“外地人”与北京人结婚了,那个“外地人”只能算在北京暂住,得办理暂住证生活;(8)就业,有些工作岗位根本不要“外地人”的;(9)社会保障,“外地人”在北京失业了只能流浪街头,生存生命均受到危险的情况下无任何保障,还得面临中共警察对自己国民所进行的“遣送”、拘留,而北京人失业叫下岗,可以领取救济金;(10)计划生育,在北京已育的妇女,不管在北京生活了多少年,均得到户口所在地进行环透检查;(11)出国,“外地人”不管在北京生活了多少年,是不能在北京办理出国护照的不;(12)城市卫生处理费,“外地人”在北京居住,当地的居委会要求一个“外地人”每年交纳36元的城市卫生处理费,好象只有“外地人”才会有生活垃圾一样………..

我们难怪那个北京的孕妇会有上述的夸耀。

北京市仅仅办一个暂住证就得180块钱(2004年前),这可能就是那个农民半年的生活费啊!如果他要遵纪守法,就意味着将遭到一次彻底的合法的洗劫。他们来到陌生的城市,没有谁会让 他们养尊处优,他们必须用自己的血汗糊口,他们会依法纳税,履行一个公民的义务,可是如果他们身无分文,为什么还要在工作都没有找到的情形下,先交几百块?不对他们锦上添花到也罢了,为什么还要雪上加霜啊?!

退一步说,如果我想漂泊四方,为什么不可以选择流浪要饭这样的生活方式呢?

93年前(1918年10月),农民的儿子毛泽东从湖南到在北京大学图书馆任助理员时,没有听说他办过什么“暂住证”之类东西。因为当时的中国公民拥有迁徙的自由。想在一个地方居住多久那是一个公民的权利,是他的私事,政府无权过问。可是今天,一个湖南韶山的农民,如果到北京谋生,他的当务之急就是把暂住证办下来。暂住证是他的命根子,是他的尊严所系,是他的自由所依。没有暂住证,他在自己的祖国就成了野鬼游魂。

一个城市工人如果失业了,还可以领到一份失业救济金。而一个外来人口失业了,没有同情,没有救济,还要把自由搭上。违法,只因为他们是没有北京户口!没人想到他们也是中国公民。他们连失业都不配更不配下岗,在中国连失业下岗都代表身份、等级和特权--,饭碗被砸了流浪街头又会被政府收容遣送!没有人问他们为什么没有了工作,警察只看结果:没有正当生活来源就可收容;没有人会问他们为什么租不起房子,警察只看结果:露宿街头便可收容;没有人会问他们如何才能再就业--其实他们也不配用这个词,因为他们是外来人口 --,警察只看结果:盲流就应该收容遣送,就应该挨打……难道中国的“外来人口”只配有这样的命吗?

中共,你的良心在哪里?五十年来,中共的隔离制度用活生生的事例,时时刻刻都在把它的丑陋展示给世界:自称为文明代表的城市,却是公民自由最坚决的反对者,它们自以为有给另一部分同胞画地为牢或者驱逐出境的权利。我不相信,一个城市在自称要率先实现现代化的同时,不会因为对外来人口的隔离和歧视,而在当政者们的乌纱帽上烙上耻辱的印记;我不相信,一个国家在自称要实行法治的同时,不会因为对外来人口的隔离和歧视,而让人感到法律是言而无信的文献虚情假意的典范。我反对隔离,是因为隔离肯定分裂。中国的城市形同欧洲中世纪的封建庄园,类似中国王朝时代的诸侯割据。在一个连起码的居住和迁徙自由都没有的国家,怎么可能出现民族的大融合呢?这是一个表面上统一的国家,却有着分裂的人民。隔离制度时时刻刻在用事实告诉每一个中国公民,中国并不重要,对一个人来说,你出生在哪里,那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除了你的户籍所在地,在中国的任何一个地方,你都只能是“外来人口”,规规矩矩作一个局外人那是你的本分。既然如此,我怎么能够去爱一个在法律制度上把我当外人的地方呢?

建立在户籍管制基础上的隔离和歧视的幽灵,没有理由继续在二十一世纪的中国肆虐游荡。中国不应重复美国和南非隔离制度的悲剧。我不会幻望一夜之间,隔离就会消失,歧视能够匿迹。要消除中国的隔离将是一个充满曲折和斗争的漫长过程。中国需要有自己的反对歧视消除隔离的民权理论和民权运动。

也许中共灭亡了,我们才会有真正的自由和人权,我一直渴望着这一天的到来,因为我也是一个“外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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