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我是否可以假设,美国媒体在报道这一事件时需要获得国防部的签字认可?如果美国公众看到我的假设,肯定认为我是白痴,或者就是我根本不懂什么叫媒体。因为,如果要经过国防部,根据当事者趋利避害的本能,它肯定要阻挠披露。就像当年“水门事件”,尼克松动了多少手脚试图掩盖,你能想象如果要他同意才能上《华盛顿邮报》,我们还能获知真相。
道理就这么简单,而我是在做一桩蠢事,这是一个多么无谓的假设。但我所以如此,是因为我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居然看到《南方周末》上的新闻:“舆论监督‘阅稿单’制出台始末”,文章开头就是“为杜绝虚假新闻,批评稿件未经被批评对象看过,不得见报”。原来南京市委宣传部对本市媒体下发文件《新闻单位舆论监督稿件审核办法》,该“办法”要求各媒体舆论监督稿件一定要与当事人见面,如果“没有被监督方签字的阅稿单,稿件不能见报”。如果见报,亦即“值班主任和编辑擅自签发,一律作为社、台内部重大差错处理,扣罚当事记者、编辑、主任的当月奖金……”
出台这样一个办法,是因为不久前“全国召开了坚决制止虚假新闻报道的座谈会,要求各地拿出行之有效的措施,杜绝虚假新闻,‘我们贯彻会议精神,落实到具体措施,市委宣传部决定在南京市属媒体中推广《金陵晚报》的经验’。”市委宣传部某负责人如是说。
原来是为了新闻打假。但,实在看不出这个办法和杜绝假新闻有什么关系。令人担心的是,它不但禁不住那些带有广告性质的假新闻,却会使很多真新闻没有出头之日。还是那个问题,虐俘报道要经过国防部,它不同意怎么办?这个签字程序实在让人百思不解,本意是反假,但,凭什么说批评报道不经过被批评对象就必然为假,以至记者、编辑要率先承担“擅自”的责任?难道真与假的判断权仅仅在被批评者手中?
对批评对象如此优容而对媒体如此套紧箍咒,这是 “权力”和“权利”之间的不公平。报道什么、揭露什么、批评什么,不言而喻,是媒体自身的权利,而被监督对象大凡又都是权力机构(如美国国防部)。本来,在“权力”和“权利”之间就存在着不平等,通过媒体的权利监督被监督的权力,乃是一个社会在这不平等的两者间寻求平衡的方式之一。更何况任何权力都是一种 “必要的恶”,就其“必要”而言,我们不必要取消它;就其“恶”而言,却又必要通过舆论监督它。然而,按照这种“办法”,在强势的“权力”面前,批评它的权利倒过来要经过它的同意,那么,请问,这是舆论监督呢,还是监督舆论?
至于首创“阅稿制”的《金陵晚报》负责人声称“舆论监督报道要指出被监督对象的不足来,也要给被监督对象充分的话语权,让他们能够有机会发表自己的看法”。这样的解释是混淆视听。没有人不给被批评者话语权,但,就报道而言,这话语权的“机会”不能提前,只能滞后。滞后是一种权利,如报道不实,被批评者自有其澄清的权利,没有人能够阻止。但假如提前,这个话语权就有可能变成阻止并不准报道的权力了。
就其实质言,让被监督的权力在“阅稿单”上签字,是一种变相的新闻检查制度。此制度的不合理不仅昭然,而且检查者居然可以不是中立的第三方而是当事的一方,这岂非新闻史上的咄咄怪事! 至于该办法出台者认为此举是为了“减少和杜绝失实报道的出现,最终实现媒体自律”,结果更可能是失实的报道没减少,舆论监督的“自律”却变成了“自阉”。
因此,我的看法很明确,就像原告打官司不必经过被告才能上法庭,监督报道也不必经过被监督者才能见报纸。
作者为自由撰稿人,居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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