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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法律援助

作者:游子  2006-03-15 08:34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合同价款2.8亿元的汉南大厦《楼宇买卖合同书》纠纷,至一审诉讼时“海南洋浦鑫荣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洋浦公司),已经投入建设资金12700多万元(其中:汉南大厦受让金丶大厦主体建设费丶进口设备:电梯丶空调丶水暖电设施丶消防器械丶闭路监控系统丶大型走轨式擦窗机以及内外墙丶地面之高档装饰材料等费用)。(买方)“海南湘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源公司)旨在将宏观调控带来的危机转嫁给洋浦公司而蓄意制造矛盾,说黄道黑,以至于用一些莫须有的理由将洋浦公司推上公堂,企图置洋浦公司于合同无效而背负过错责任。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受理,五人组成了合议庭,将庭审结果送审判委员会讨论形成一致意见:“买卖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丶意思表达真实而签订的,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湘源公司请求认定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湘源公司不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属违约,应负违约责任……”
湘源公司不服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法院审理的时间达三年六个月。一审法院审查时有充足的证据在卷,有洋浦公司提供的足以驳回湘源公司的大量旁证材料。作爲二审的最高人民法院,纠纷双方谁是谁非早已胸有成竹,了如指掌。然而,不知最高法院怀着什么企图,竟然依着湘源公司所指责的莫须有理由照本宣科,大言不惭地称:“洋浦公司向湘源公司隐瞒了楼宇上设定抵押权丶并将楼宇部分产权预售给案外人丶以及合同约定的面积比政府批准的建筑面积超建5000多平方米等事实。是本案预购商品房的重大事实。洋浦公司隐瞒情况的行爲违背了《民法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过错责任。”,上述最高法院爲湘源公司提出的质问,下文最高法院又爲洋浦公司作了解释,卖矛未了又卖盾:“洋浦公司已取得讼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政府主管部门对洋浦公司的超建行爲已作出行政处罚,以汉南大厦作爲标的物的抵押借款已偿还200万元,另10015万元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海南省投资银行同意洋浦公出售汉南大厦全部房产,洋浦公司的过错不影响湘源公司在预购商品房合同中权利的实现。汉南大厦已完成主体结构建设,应认定预购商品房合同有效。”湘源公司诉求法院认定洋浦公司隐瞒情况的行爲最高法院已解释得荡然无存。依情丶依法丶依理不应该也不可能再有似下文所称的:“湘源公司履行合同中得知洋浦公司隐瞒真实情况后,拒绝继续履行付款义务,是对自己权益的合理保护,一审认定其违约不当。洋浦公司未按期交付房屋属于违约,且尚不能确定交付日期。”翻手爲云,覆手爲雨,出尔反尔,令人啼笑皆非。法院的判决书犹如企业的产品,产品质量优劣体现了企业的形象,似上述即无法理又无人情味的判词竟然出于貌似高人一等丶身居要位的大法官先生们之手,实在是失之毫厘,谬以千里。但其随心所欲地滥用职权丶肆意践踏法律尊严所导致的恶果,比阳光下的盗贼丶明火执仗丶杀人越货有过之而无不及。

楼宇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交付的日期是九四年十一月三十日,约定支付第二期房款的时间是九四年三月三十日前。湘源公司在第二期房款应支付的前15天已经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起诉书之日期已是第三次更换)。湘源公司违约在先,无故拒绝付款,导致洋浦公司不能正常履约。最高法院强词夺理,解释爲:“湘源公司是对自己权益的合理保护。”而洋浦公司在湘源公司无故拒绝付款且又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不按期交付房屋最高法院称:“属于违约”。真乃欲加之罪丶何患无辞。说你违约就违约,不违约也是违约。最后置法定程式于不顾,以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强盗逻辑诡称:“由于宏观调控,海南房地产市场发生巨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有可能给湘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故湘源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援。”湘源公司从一审的起诉,二审的上诉都是请求法院认定合同无效。最高法院一相情愿丶自作主张丶不尊重客观存在,不征求双方当事人意愿,爲所欲爲地解除双方正在履行的,且又被一丶二审法院都认爲是有效的《楼宇买卖合同书》。

湘源公司指责洋浦公司,且又被最高法院认爲隐瞒的真实情况如下:

首先,汉南大厦专案上设定抵押权一事,洋浦公司受让汉南大厦的前业主“海口琼汉商业贸易公司”(以下简称琼汉公司)以汉南大厦向银行抵押借款200万元,而在洋浦公司与湘源公司签订汉南大厦《楼宇买卖合同书》之前已偿还,汉南大厦又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转到洋浦公司名下。二级法院审理时认定,该贷款已经偿还,与洋浦公司无关。汉南大厦是洋浦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发的专案,海南省投资银行负责向汉南大厦分期丶分批投入一亿元的建设资金,条款中约定大厦的第四层1200-1300平方米按成本价预留给银行作办公用房。而在洋浦公司与湘源公司签订汉南大厦的楼宇买卖合同前,银行爲了不影响楼宇的预售及资金的回收,已书面指示洋浦公司销售汉南大厦的全部房产,其中第四层1200--1300平方米的销售价与成本价之差由洋浦公司返还投资银行。(见合作合同书及九三年五月八日银行答复洋浦公司的请示函。)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调查审理时认定:“琼汉公司抵押借款行爲与本案无关。洋浦公司取得银行同意有权处分汉南大厦。”最高人民法院调查审理时认定:“银行同意洋浦公司出售汉南大厦的全部房产。”
其次,湘源公司指责洋浦公司销售汉南大厦时未具备大厦的土地使用。

洋浦公司与湘源公司签订楼宇买卖合同前的九二年十月二十三日已与琼汉公司签订了汉南大厦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湘源公司与洋浦公司签订汉南大厦买卖合同书的当天已收到洋浦公司与琼汉公司的转受让协议书。(见湘源公司留给洋浦公司文律丶文件及图纸资料收据的第4条)湘源公司明知洋浦公司正在办理汉南大厦的产权过户手续。(见海口市土地管理局批文及土地转让交款通知书)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调查审理时认定:“洋浦公司已依法取得汉南大厦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预售许可证,有关手续已经完备。”最高人民法院调查审理时认定:“洋浦公司已取得讼诤商品房的预售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再则,《楼宇买卖合同书》规定的建筑面积比政府批准的建筑面积多5000多平方米之说:其一:楼宇买卖合同是双方约定的暂时面积,条款规定,实际建筑面积以政府认可的丶有关部门验收及计量的结果爲最后依据。在第三期付款时予以调整。(见《楼宇买卖合同书》的第一条第5款,第二条第2款)。其二:双方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洋浦公司已向政府有关部门补办了少报部分的手续,规划部门通过罚款后予以认可。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调查审理时认定:“其少报部分规划部门已作了罚款处理。”最高人民法院调查审理时认定。“政府主管部门对其超建行爲已作行政处罚。”

如此根本不影响楼宇买卖的行爲被湘源公司指责爲隐瞒情况,被最高人民法院释疑后又强行扣上过错责任,违背《民法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最后判决爲:“不按期交付房屋属违约。”而湘源公司依此主张法院认定合同无效的理由被一丶二审法院所否定,又无故拒绝付款,最高法院解释爲:“对自己权益的合理保护。”

自欺欺人,自相矛盾,不攻自破,不言而喻。法庭内外是否有投桃报李之嫌,我们无法知道,也不便知道,但最高法院似宠臣一样事事处处地呵护着湘源公司已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湘源公司意在通过诉讼达到毁约,但不便言表的阴谋最高法院不但爲其想的周到,而且公然跃于纸上。一审丶二审都是请求法院认定合同无效,根本没有也不可能敢于请求解除合同。最高法院心领神会“湘源公司请求解除合同,本院予以支援。”湘源公司始料不及的在最高法院滥用权力的庇护下,用不足合同价款七分之一的价值,强占了洋浦公司一幢完整的汉南大厦。依此推翻了海南省高级法院的判决,另起炉灶,重新作出如下判决:

一丶撤销原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琼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
二丶湘源公司丶洋浦公司签订的《楼宇买卖合同书》有效;
三丶解除湘源公司丶洋浦公司签订的《楼宇买卖合同书》;
四丶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洋浦公司将预付款8400万元及该款被占用期间40%的利息返还给湘源公司……;
五丶楼宇归洋浦公司所有;

湘源公司的预付款洋浦公司已陆续投入大厦建设。从合同签订日至解除时已隔6年,楼价下跌了65%,且有价无市。洋浦公司无款可退。湘源公司将大楼折价6300万元,抵销预付款后还欠2000多万元及预付款占用期间40%的利息2000多万元共4000多万元。湘源公司携同法院的执行官将洋浦公司汉南大厦以外的房产丶土地及债权等价值4000多万元财产查封。
一样的蓝天,一样的净土,而“橘生淮南则爲橘,生于淮北则爲积,叶徒相似,其实味不同”。一样的有效合同,两样的判决结果。
从一丶二审的判决结果得出如下结论:
以一审结果计算:湘源公司还需支付购房本金约2亿元,违约金3000多万元。湘源公司想拥有买丶卖双方讼诤的楼宇,还需支付23000多万元。
现在以二审判决结果执行:湘源公司以不足4000万元便可据有一幢完整的丶合同价值2.8亿元的丶32层43000多平方米的汉南大厦,且每年约200多万元的利息,永无休止地计由洋浦公司承担;洋浦公司因此而遭受了灭顶之灾。
洋浦公司损失了两亿多元。其一:合同签约日与解除时(相隔六年,楼价下跌65%)差价1.8亿元。其二:返还预付款占用期间40%的利息2000多万元。
可见法律无边:既可救人于苦海,也可置人于苦海。从此:洋浦公司走上了不归之路。

大陆的法律是不是这样的无边无际而又虚无缥缈?是不是使人望而生畏又令人垂涎欲滴?爲此,我冒昧地请教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大法官先生们:何谓合同有效?何谓有效合同?有效合同意味着什么?有效合同合不合法?有效合同应不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一方要求解除或被法院解除的有效合同,要求解除的或被法院解除的一方是不是放弃了享受合同项下的权利?是不是也违反了承诺履行合同项下的责任及义务?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中是不是违约的一方?应不应该负违约的法律责任?一个自觉地遵守丶承诺履行合同项下的责任丶权利及义务的一方是不是守约的一方?守约的一方应不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法院判令由守约方赔偿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所有损失有没有法律依据?

领航着大大小小丶数以千计法院的司法丶释法的最高权力机构,如此不择手段丶公开露骨地袒护一方,利用手中握有的权柄,生杀予夺,爲所欲爲,将一个简单明了,价值2.8亿元经营性质讼诤标的物,用敷衍轻率的工作作风,审理达6年之久所造成时间丶空间价值的损失,不分青红皂白,惊堂木“拍”一声,大笔一挥:判决合同有效。判决解除有效合同。判决洋浦公司返还湘源公司的预付款。判决洋浦公司承担预付款占用期间的利息。判决楼宇归洋浦公司所有。一句话,一古脑儿将解除有效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判令由自觉遵守丶承诺履行合同的洋浦公司去承担。大法官先生们!你们可曾考虑过:6年时间,海南房地产价格的回落,2.8亿元的净现值,8400万元预付款的利息,43000多平方米楼宇及8400万元积压不能发生的经济效益,当事人被你传呼穿梭海南岛至北京的差旅费及因此而耽误的时间丶工作。大法官先生:抛开法律依据都可以随时随地解除合同,你们爲什么不早在湘源公司提起诉讼时以其出谋献策丶既可以圆湘源公司的美梦丶又令洋浦公司少负担上述不匪的损失。法官先生:以你们的行爲仿效,还有谁敢去或者愿意去自觉遵守丶承诺履行合同呢?谁又不想处处去撕毁协约丶违反曾经许诺履行的责任及义务呢!真是荒谬绝伦,闻所未闻!

当然,宏观调空是政府行爲,非湘源公司丶洋浦公司双方能力可以抗衡,由法院主持双方协商,取得守约方的同意,解除有效合同,并由放弃履行合同的一方赔偿给自觉遵守合同一方的损失,不失爲一个好的解决方法。然而,最高法院抛开事实依据,抛开法律准绳, “唯我独尊丶唯命是从” 。大法官先生们:难道你不怕你麾下大大小小丶数以千计的人民法院也去步你后尘吗?难道你不怕广大人民群众因此而失去依赖法律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信心和决心吗?

检察机关介入抗诉。抗诉报告书中如实地道出了:“一个勤勉的商人以1.2亿元的对价换取了4000余万元的债务。”并在结论中对二审法院随心所欲丶滥用权力的司法行爲视做:“如此判决,违反了我国《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法律效果差,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也有损最高人民法院的崇高形象。”

原审法院对被高院改判的结果在执法检查报告中实事求是地指出:“湘源公司以上述种种理由主张合同无效的请求均被一丶二审判决所否定,但其通过毁约达到转嫁风险的诉讼目的确依二审判决得以实现,法律上的败诉方在事实上成了胜诉方。” 并在执法检查报告中据理力争:“我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公平妥当。最高法院二审判决适用法律,运用法理不当,在对违约责任的认定,运用情势变更原则等方面违背司法公正,偏袒湘源公司,判决结果显失公平。判决理由使人难以理解。对人民法院今后此类案件的审判将造成指导思想上的混乱和判决结果的无原则随意性。”

省人大的审查意见也认爲:

一丶终审判决解除湘源公司丶洋浦公司双方的《楼宇买卖合同书》于法无据。
二丶湘源公司违约,终审对此不作认定和判决显属不当。
三丶终审认定洋浦公司不按期交付房屋属违约。终审判决洋浦公司承担预付款占用期间利息的40%责任缺乏事实依据。
四丶终审判决违背《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

我是洋浦公司负责人的远房亲戚,旅居海外60馀年,在挚友陪同下第二次踏上国门。挚友谈不上法学上是专家,但并非外行。与其反复审视本案的卷宗资料后,一致认爲:本案事实清楚,是非分明,证据确凿充分。判决湘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丶或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是完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然而法院非但没有以法律的准绳去量刑定案,反而沆瀣一气丶狼狈爲奸丶徇情枉法丶草菅人命。可见当今大陆的社会现实中,司法上存在的腐败已到了胆大妄爲丶肆无忌惮丶明目张胆丶明火执仗的境地了。如此罚不当罪丶黑白颠倒的司法行爲,引起舆论界抗诉丶申诉丶要求重审的呼声如火如荼,此起彼伏。然而,至今还是不了了之,可见其狗仗人势,非一般之人,亦非一般之势也。因此而网告天下,诚征海内外仗义执言之有识之士,见义勇爲的志士仁人,留下你的联络方式,届时我将本案的全套卷宗邮上或亲自登门拜访,以求仁者见仁丶智者见智。如认爲我感情所致,或过于偏激,愿闻赐教。如所见略同,请与我一道撰文,将这贪脏枉法之徒予以彻底暴光,直至当局将其绳之于法,爲民除害,爲社会除害,若有能爲受害者讨回公道的,我将代其予以重谢。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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