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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求法律援助

作者:遊子  2006-03-15 08:34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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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價款2.8億元的漢南大廈《樓宇買賣合同書》糾紛,至一審訴訟時「海南洋浦鑫榮實業公司」(以下簡稱洋浦公司),已經投入建設資金12700多萬元(其中:漢南大廈受讓金丶大廈主體建設費丶進口設備:電梯丶空調丶水暖電設施丶消防器械丶閉路監控系統丶大型走軌式擦窗機以及內外牆丶地面之高檔裝飾材料等費用)。(買方)「海南湘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湘源公司)旨在將宏觀調控帶來的危機轉嫁給洋浦公司而蓄意製造矛盾,說黃道黑,以至於用一些莫須有的理由將洋浦公司推上公堂,企圖置洋浦公司於合同無效而揹負過錯責任。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受理,五人組成了合議庭,將庭審結果送審判委員會討論形成一致意見:「買賣合同是雙方協商一致丶意思表達真實而簽訂的,合同內容合法有效,雙方應繼續履行。湘源公司請求認定合同無效的理由不成立,湘源公司不按合同約定時間付款屬違約,應負違約責任……」
湘源公司不服上訴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法院審理的時間達三年六個月。一審法院審查時有充足的證據在卷,有洋浦公司提供的足以駁回湘源公司的大量旁證材料。作爲二審的最高人民法院,糾紛雙方誰是誰非早已胸有成竹,瞭如指掌。然而,不知最高法院懷著什麼企圖,竟然依著湘源公司所指責的莫須有理由照本宣科,大言不慚地稱:「洋浦公司向湘源公司隱瞞了樓宇上設定抵押權丶並將樓宇部分產權預售給案外人丶以及合同約定的面積比政府批准的建築面積超建5000多平方米等事實。是本案預購商品房的重大事實。洋浦公司隱瞞情況的行爲違背了《民法通則》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應承擔過錯責任。」,上述最高法院爲湘源公司提出的質問,下文最高法院又爲洋浦公司作瞭解釋,賣矛未了又賣盾:「洋浦公司已取得訟諍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政府主管部門對洋浦公司的超建行爲已作出行政處罰,以漢南大廈作爲標的物的抵押借款已償還200萬元,另10015萬元未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手續,海南省投資銀行同意洋浦公出售漢南大廈全部房產,洋浦公司的過錯不影響湘源公司在預購商品房合同中權利的實現。漢南大廈已完成主體結構建設,應認定預購商品房合同有效。」湘源公司訴求法院認定洋浦公司隱瞞情況的行爲最高法院已解釋得蕩然無存。依情丶依法丶依理不應該也不可能再有似下文所稱的:「湘源公司履行合同中得知洋浦公司隱瞞真實情況後,拒絕繼續履行付款義務,是對自己權益的合理保護,一審認定其違約不當。洋浦公司未按期交付房屋屬於違約,且尚不能確定交付日期。」翻手爲雲,覆手爲雨,出爾反爾,令人啼笑皆非。法院的判決書猶如企業的產品,產品質量優劣體現了企業的形象,似上述即無法理又無人情味的判詞竟然出於貌似高人一等丶身居要位的大法官先生們之手,實在是失之毫釐,謬以千里。但其隨心所欲地濫用職權丶肆意踐踏法律尊嚴所導致的惡果,比陽光下的盜賊丶明火執仗丶殺人越貨有過之而無不及。

樓宇買賣合同約定房屋交付的日期是九四年十一月三十日,約定支付第二期房款的時間是九四年三月三十日前。湘源公司在第二期房款應支付的前15天已經向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目前起訴書之日期已是第三次更換)。湘源公司違約在先,無故拒絕付款,導致洋浦公司不能正常履約。最高法院強詞奪理,解釋爲:「湘源公司是對自己權益的合理保護。」而洋浦公司在湘源公司無故拒絕付款且又提起訴訟的情況下不按期交付房屋最高法院稱:「屬於違約」。真乃欲加之罪丶何患無辭。說你違約就違約,不違約也是違約。最後置法定程式於不顧,以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強盜邏輯詭稱:「由於宏觀調控,海南房地產市場發生巨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有可能給湘源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故湘源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援。」湘源公司從一審的起訴,二審的上訴都是請求法院認定合同無效。最高法院一相情願丶自作主張丶不尊重客觀存在,不徵求雙方當事人意願,爲所欲爲地解除雙方正在履行的,且又被一丶二審法院都認爲是有效的《樓宇買賣合同書》。

湘源公司指責洋浦公司,且又被最高法院認爲隱瞞的真實情況如下:

首先,漢南大廈專案上設定抵押權一事,洋浦公司受讓漢南大廈的前業主「海口瓊漢商業貿易公司」(以下簡稱瓊漢公司)以漢南大廈向銀行抵押借款200萬元,而在洋浦公司與湘源公司簽訂漢南大廈《樓宇買賣合同書》之前已償還,漢南大廈又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轉到洋浦公司名下。二級法院審理時認定,該貸款已經償還,與洋浦公司無關。漢南大廈是洋浦公司與銀行合作開發的專案,海南省投資銀行負責向漢南大廈分期丶分批投入一億元的建設資金,條款中約定大廈的第四層1200-1300平方米按成本價預留給銀行作辦公用房。而在洋浦公司與湘源公司簽訂漢南大廈的樓宇買賣合同前,銀行爲了不影響樓宇的預售及資金的回收,已書面指示洋浦公司銷售漢南大廈的全部房產,其中第四層1200--1300平方米的銷售價與成本價之差由洋浦公司返還投資銀行。(見合作合同書及九三年五月八日銀行答覆洋浦公司的請示函。)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調查審理時認定:「瓊漢公司抵押借款行爲與本案無關。洋浦公司取得銀行同意有權處分漢南大廈。」最高人民法院調查審理時認定:「銀行同意洋浦公司出售漢南大廈的全部房產。」
其次,湘源公司指責洋浦公司銷售漢南大廈時未具備大廈的土地使用。

洋浦公司與湘源公司簽訂樓宇買賣合同前的九二年十月二十三日已與瓊漢公司簽訂了漢南大廈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書,湘源公司與洋浦公司簽訂漢南大廈買賣合同書的當天已收到洋浦公司與瓊漢公司的轉受讓協議書。(見湘源公司留給洋浦公司文律丶文件及圖紙資料收據的第4條)湘源公司明知洋浦公司正在辦理漢南大廈的產權過戶手續。(見海口市土地管理局批文及土地轉讓交款通知書)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調查審理時認定:「洋浦公司已依法取得漢南大廈的土地使用權及房產預售許可證,有關手續已經完備。」最高人民法院調查審理時認定:「洋浦公司已取得訟諍商品房的預售許可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

再則,《樓宇買賣合同書》規定的建築面積比政府批准的建築面積多5000多平方米之說:其一:樓宇買賣合同是雙方約定的暫時面積,條款規定,實際建築面積以政府認可的丶有關部門驗收及計量的結果爲最後依據。在第三期付款時予以調整。(見《樓宇買賣合同書》的第一條第5款,第二條第2款)。其二:雙方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洋浦公司已向政府有關部門補辦了少報部分的手續,規劃部門通過罰款後予以認可。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調查審理時認定:「其少報部分規劃部門已作了罰款處理。」最高人民法院調查審理時認定。「政府主管部門對其超建行爲已作行政處罰。」

如此根本不影響樓宇買賣的行爲被湘源公司指責爲隱瞞情況,被最高人民法院釋疑後又強行扣上過錯責任,違背《民法通則》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最後判決爲:「不按期交付房屋屬違約。」而湘源公司依此主張法院認定合同無效的理由被一丶二審法院所否定,又無故拒絕付款,最高法院解釋爲:「對自己權益的合理保護。」

自欺欺人,自相矛盾,不攻自破,不言而喻。法庭內外是否有投桃報李之嫌,我們無法知道,也不便知道,但最高法院似寵臣一樣事事處處地呵護著湘源公司已是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湘源公司意在通過訴訟達到毀約,但不便言表的陰謀最高法院不但爲其想的週到,而且公然躍於紙上。一審丶二審都是請求法院認定合同無效,根本沒有也不可能敢於請求解除合同。最高法院心領神會「湘源公司請求解除合同,本院予以支援。」湘源公司始料不及的在最高法院濫用權力的庇護下,用不足合同價款七分之一的價值,強佔了洋浦公司一幢完整的漢南大廈。依此推翻了海南省高級法院的判決,另起爐灶,重新作出如下判決:

一丶撤銷原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1994)瓊民初字第4號民事判決;
二丶湘源公司丶洋浦公司簽訂的《樓宇買賣合同書》有效;
三丶解除湘源公司丶洋浦公司簽訂的《樓宇買賣合同書》;
四丶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洋浦公司將預付款8400萬元及該款被佔用期間40%的利息返還給湘源公司……;
五丶樓宇歸洋浦公司所有;

湘源公司的預付款洋浦公司已陸續投入大廈建設。從合同簽訂日至解除時已隔6年,樓價下跌了65%,且有價無市。洋浦公司無款可退。湘源公司將大樓折價6300萬元,抵銷預付款後還欠2000多萬元及預付款佔用期間40%的利息2000多萬元共4000多萬元。湘源公司攜同法院的執行官將洋浦公司漢南大廈以外的房產丶土地及債權等價值4000多萬元財產查封。
一樣的藍天,一樣的淨土,而「橘生淮南則爲橘,生於淮北則爲積,葉徒相似,其實味不同」。一樣的有效合同,兩樣的判決結果。
從一丶二審的判決結果得出如下結論:
以一審結果計算:湘源公司還需支付購房本金約2億元,違約金3000多萬元。湘源公司想擁有買丶賣雙方訟諍的樓宇,還需支付23000多萬元。
現在以二審判決結果執行:湘源公司以不足4000萬元便可據有一幢完整的丶合同價值2.8億元的丶32層43000多平方米的漢南大廈,且每年約200多萬元的利息,永無休止地計由洋浦公司承擔;洋浦公司因此而遭受了滅頂之災。
洋浦公司損失了兩億多元。其一:合同簽約日與解除時(相隔六年,樓價下跌65%)差價1.8億元。其二:返還預付款佔用期間40%的利息2000多萬元。
可見法律無邊:既可救人於苦海,也可置人於苦海。從此:洋浦公司走上了不歸之路。

大陸的法律是不是這樣的無邊無際而又虛無縹緲?是不是使人望而生畏又令人垂涎欲滴?爲此,我冒昧地請教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的大法官先生們:何謂合同有效?何謂有效合同?有效合同意味著什麼?有效合同合不合法?有效合同應不應該得到法律的保護?一方要求解除或被法院解除的有效合同,要求解除的或被法院解除的一方是不是放棄了享受合同項下的權利?是不是也違反了承諾履行合同項下的責任及義務?在合同雙方當事人中是不是違約的一方?應不應該負違約的法律責任?一個自覺地遵守丶承諾履行合同項下的責任丶權利及義務的一方是不是守約的一方?守約的一方應不應該得到法律的保護?法院判令由守約方賠償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所有損失有沒有法律依據?

領航著大大小小丶數以千計法院的司法丶釋法的最高權力機構,如此不擇手段丶公開露骨地袒護一方,利用手中握有的權柄,生殺予奪,爲所欲爲,將一個簡單明瞭,價值2.8億元經營性質訟諍標的物,用敷衍輕率的工作作風,審理達6年之久所造成時間丶空間價值的損失,不分青紅皂白,驚堂木「拍」一聲,大筆一揮:判決合同有效。判決解除有效合同。判決洋浦公司返還湘源公司的預付款。判決洋浦公司承擔預付款佔用期間的利息。判決樓宇歸洋浦公司所有。一句話,一古腦兒將解除有效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判令由自覺遵守丶承諾履行合同的洋浦公司去承擔。大法官先生們!你們可曾考慮過:6年時間,海南房地產價格的回落,2.8億元的淨現值,8400萬元預付款的利息,43000多平方米樓宇及8400萬元積壓不能發生的經濟效益,當事人被你傳呼穿梭海南島至北京的差旅費及因此而耽誤的時間丶工作。大法官先生:拋開法律依據都可以隨時隨地解除合同,你們爲什麼不早在湘源公司提起訴訟時以其出謀獻策丶既可以圓湘源公司的美夢丶又令洋浦公司少負擔上述不匪的損失。法官先生:以你們的行爲仿效,還有誰敢去或者願意去自覺遵守丶承諾履行合同呢?誰又不想處處去撕毀協約丶違反曾經許諾履行的責任及義務呢!真是荒謬絕倫,聞所未聞!

當然,宏觀調空是政府行爲,非湘源公司丶洋浦公司雙方能力可以抗衡,由法院主持雙方協商,取得守約方的同意,解除有效合同,並由放棄履行合同的一方賠償給自覺遵守合同一方的損失,不失爲一個好的解決方法。然而,最高法院拋開事實依據,拋開法律準繩, 「唯我獨尊丶唯命是從」 。大法官先生們:難道你不怕你麾下大大小小丶數以千計的人民法院也去步你後塵嗎?難道你不怕廣大人民群眾因此而失去依賴法律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信心和決心嗎?

檢察機關介入抗訴。抗訴報告書中如實地道出了:「一個勤勉的商人以1.2億元的對價換取了4000餘萬元的債務。」並在結論中對二審法院隨心所欲丶濫用權力的司法行爲視做:「如此判決,違反了我國《民法通則》的公平原則,法律效果差,社會影響極其惡劣,也有損最高人民法院的崇高形象。」

原審法院對被高院改判的結果在執法檢查報告中實事求是地指出:「湘源公司以上述種種理由主張合同無效的請求均被一丶二審判決所否定,但其通過毀約達到轉嫁風險的訴訟目的確依二審判決得以實現,法律上的敗訴方在事實上成了勝訴方。」 並在執法檢查報告中據理力爭:「我院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處理公平妥當。最高法院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運用法理不當,在對違約責任的認定,運用情勢變更原則等方面違背司法公正,偏袒湘源公司,判決結果顯失公平。判決理由使人難以理解。對人民法院今後此類案件的審判將造成指導思想上的混亂和判決結果的無原則隨意性。」

省人大的審查意見也認爲:

一丶終審判決解除湘源公司丶洋浦公司雙方的《樓宇買賣合同書》於法無據。
二丶湘源公司違約,終審對此不作認定和判決顯屬不當。
三丶終審認定洋浦公司不按期交付房屋屬違約。終審判決洋浦公司承擔預付款佔用期間利息的40%責任缺乏事實依據。
四丶終審判決違背《民法通則》的公平原則。

我是洋浦公司負責人的遠房親戚,旅居海外60餘年,在摯友陪同下第二次踏上國門。摯友談不上法學上是專家,但並非外行。與其反複審視本案的卷宗資料後,一致認爲:本案事實清楚,是非分明,證據確鑿充分。判決湘源公司繼續履行合同丶或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是完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然而法院非但沒有以法律的準繩去量刑定案,反而沆瀣一氣丶狼狽爲姦丶徇情枉法丶草菅人命。可見當今大陸的社會現實中,司法上存在的腐敗已到了膽大妄爲丶肆無忌憚丶明目張膽丶明火執仗的境地了。如此罰不當罪丶黑白顛倒的司法行爲,引起輿論界抗訴丶申訴丶要求重審的呼聲如火如荼,此起彼伏。然而,至今還是不了了之,可見其狗仗人勢,非一般之人,亦非一般之勢也。因此而網告天下,誠徵海內外仗義執言之有識之士,見義勇爲的志士仁人,留下你的聯絡方式,屆時我將本案的全套卷宗郵上或親自登門拜訪,以求仁者見仁丶智者見智。如認爲我感情所致,或過於偏激,願聞賜教。如所見略同,請與我一道撰文,將這貪髒枉法之徒予以徹底曝光,直至當局將其繩之於法,爲民除害,爲社會除害,若有能爲受害者討回公道的,我將代其予以重謝。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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