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3月5日,中共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共15条,都是宣示性的条文,难以执行,对台商产生实质保护的作用不多。5年后,1999年12月5日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共31条。
表面上看起来,〈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都是为了保护台商而制定的,但实际上根本保护不了台商的权益。因为中央及地方政府根本不遵守这些法律,违法乱纪的官员根本不会被制裁。那为什么还要制订这些法律呢?目的其实只是为了消除台商投资中国的恐惧心理,说得更明白一点,就是诱骗台商大胆西进的手段。〈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司法威信,其实早已破产!
举一个具体的例子说明。台商孙立中与他的姐姐, 1994年在上海市松江县九亭镇买了一块700多坪的地,拥有50年的土地使用权。后来成立工厂生产台湾肉粽,在上海有6个专卖店,生意越做越好。8年后,却突然收到九亭镇的房屋拆除公告,要征收他的土地。原来,有一个公司要盖“奥林匹克花园”住宅区,不愿意用市价购买他的土地,就想以政府征收为手段,低价取得土地。
〈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第24条写得很清楚:“国家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或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补偿相当于该投资在征收决定前一刻的价值,包括从征收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合理利率计算的利息,并可以依法兑换外汇、汇回台湾或者汇往境外。”法条写的可够清楚也够详细,连利息都不让台商吃亏!但是实际执行,却完全是两码子事。
孙立中不接受微乎其微的征收补偿,因此向上海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上海市政府的答覆非常蛮横,它说:盖房屋就是“国家的规划”,因此“征收土地行为是符合公共利益”。
孙立中当然不服,直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告上海市政府违反〈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中级法院判决驳回该案,理由是上海市政府已经做了行政复议,已经讲了盖房屋就是“国家的规划”,“征地行为是符合公共利益”。行政复议的的决定就是最终判决,所以不接受这个官司。他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控诉,同样的被驳回。
我们知道,在法治国家中,行政单位所做的决定不一定是对的,当有纠纷发生时,便要交给第三者来裁决,这第三者在欧美便是法院了。在台湾除了法院外,监察院也可以提出弹劾及纠正。总之,行政单位是否犯错,绝不会再由行政单位自行做最后的判决,这是最简单的制衡机制。只有中共这种独裁的国家,行政权独大,滥权的情形非常严重,才会发生这种不合理的判决。台商孙立中为了自己的权益,拒绝接受补偿金,到今天还在抗议。(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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