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3月5日,中共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共15條,都是宣示性的條文,難以執行,對台商產生實質保護的作用不多。5年後,1999年12月5日又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共31條。
表面上看起來,〈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都是為了保護台商而制定的,但實際上根本保護不了台商的權益。因為中央及地方政府根本不遵守這些法律,違法亂紀的官員根本不會被制裁。那為什麼還要制訂這些法律呢?目的其實只是為了消除台商投資中國的恐懼心理,說得更明白一點,就是誘騙台商大膽西進的手段。〈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的司法威信,其實早已破產!
舉一個具體的例子說明。台商孫立中與他的姐姐, 1994年在上海市松江縣九亭鎮買了一塊700多坪的地,擁有50年的土地使用權。後來成立工廠生產臺灣肉粽,在上海有6個專賣店,生意越做越好。8年後,卻突然收到九亭鎮的房屋拆除公告,要徵收他的土地。原來,有一個公司要蓋「奧林匹克花園」住宅區,不願意用市價購買他的土地,就想以政府徵收為手段,低價取得土地。
〈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第24條寫得很清楚:「國家對臺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不實行國有化或徵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臺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實行徵收,並給予相應的補償。補償相當於該投資在徵收決定前一刻的價值,包括從徵收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合理利率計算的利息,並可以依法兌換外匯、匯回臺灣或者匯往境外。」法條寫的可夠清楚也夠詳細,連利息都不讓台商吃虧!但是實際執行,卻完全是兩碼子事。
孫立中不接受微乎其微的徵收補償,因此向上海市政府提起行政復議,上海市政府的答覆非常蠻橫,它說:蓋房屋就是「國家的規劃」,因此「徵收土地行為是符合公共利益」。
孫立中當然不服,直接向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告上海市政府違反〈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中級法院判決駁回該案,理由是上海市政府已經做了行政復議,已經講了蓋房屋就是「國家的規劃」,「征地行為是符合公共利益」。行政復議的的決定就是最終判決,所以不接受這個官司。他再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控訴,同樣的被駁回。
我們知道,在法治國家中,行政單位所做的決定不一定是對的,當有糾紛發生時,便要交給第三者來裁決,這第三者在歐美便是法院了。在臺灣除了法院外,監察院也可以提出彈劾及糾正。總之,行政單位是否犯錯,絕不會再由行政單位自行做最後的判決,這是最簡單的制衡機制。只有中共這種獨裁的國家,行政權獨大,濫權的情形非常嚴重,才會發生這種不合理的判決。台商孫立中為了自己的權益,拒絕接受補償金,到今天還在抗議。(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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