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星岛日报报道,联邦移民部于2001年1月提出移民审批新的评分办法,比起原评分办法严格许多,至令申请难度加大。而该办法对所有在新法公布前提交的申请个案均有追溯效应,引起申请人不满。后虽把新法执行日期推后至2003年3月31日执行,但由于积压个案过多,仍未解决追溯力争议,为此共有17名律师代表12,000人向移民部提出149项集体诉讼。这些诉讼经整个后成为一项集体诉讼,于日前与移民部达成和解。
属于此次合解范围的申请人主要是于2002年元月1日之前提交、申请技术劳工、自雇人士、企业家及投资移民 (不包含省府提名计划及移民目的地为魁省者) 、且附合下列情况之一者: 在2003年4月1日之前未收到移民部有关申请是否通过的决定。在2003年3月31日之后至当年12月1日前申请遭拒绝、但在2004年12 月31日前从新提出申请。在2002年元月1日至2003年12月1日之间撤销原申请、但在2004年12月31日或之前重新提交申请。申请在移民法下遭拒,然后向联邦法庭、联邦上诉法庭或加拿大最高法院提请审理,2003年12月 1 日当天仍等待审理结果者。上述特定群体除申请者个人之外,亦包括移民法所界定的所有其家庭成员,或申请表中未列之家庭成员。
附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依新的合解方案可以选择依有利于自己的旧法或新法评分标准申请,同时为杜绝个案积压,移民部承诺依下列时间表对是否批准其申请予以决定:凡于1999年或之前提交申请者,移民部须于2006年2月1日前予以答覆。于2000年提交申请者,须在2007年2月予以答覆。于2001年提交申请者,须在2008年8月1日前予以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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