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星島日報報導,聯邦移民部於2001年1月提出移民審批新的評分辦法,比起原評分辦法嚴格許多,至令申請難度加大。而該辦法對所有在新法公布前提交的申請個案均有追溯效應,引起申請人不滿。後雖把新法執行日期推後至2003年3月31日執行,但由於積壓個案過多,仍未解決追溯力爭議,為此共有17名律師代表12,000人向移民部提出149項集體訴訟。這些訴訟經整個後成為一項集體訴訟,於日前與移民部達成和解。
屬於此次合解範圍的申請人主要是於2002年元月1日之前提交、申請技術勞工、自僱人士、企業家及投資移民 (不包含省府提名計畫及移民目的地為魁省者) 、且附合下列情況之一者: 在2003年4月1日之前未收到移民部有關申請是否通過的決定。在2003年3月31日之後至當年12月1日前申請遭拒絕、但在2004年12 月31日前從新提出申請。在2002年元月1日至2003年12月1日之間撤銷原申請、但在2004年12月31日或之前重新提交申請。申請在移民法下遭拒,然後向聯邦法庭、聯邦上訴法庭或加拿大最高法院提請審理,2003年12月 1 日當天仍等待審理結果者。上述特定群體除申請者個人之外,亦包括移民法所界定的所有其家庭成員,或申請表中未列之家庭成員。
附合上述條件的申請人,依新的合解方案可以選擇依有利於自己的舊法或新法評分標準申請,同時為杜絕個案積壓,移民部承諾依下列時間表對是否批准其申請予以決定:凡於1999年或之前提交申請者,移民部須於2006年2月1日前予以答覆。於2000年提交申請者,須在2007年2月予以答覆。於2001年提交申請者,須在2008年8月1日前予以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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