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华峰案二审判决后,我仔细阅读了二审判决书,并跟一审判决书进行了对照。如果不考虑内容,仅仅从贪污、行贿罪构成要素的逻辑架构形式来说,一审判决书的证据链有着巨大漏洞,到了二审判决书,证据链得到了补充,获得了完善,应该说,是比较精细了。当然,逻辑形式的完整并不能取代内容的完整,并不等于能够证明喻华峰罪行成立。虽然辩护方较之很少抓到点的一审辩护也进行了调整,但二审辩护在逻辑上仍然存在着重大思路偏差,这方面远劣于诉方、判决方。因此,在技术上,二审的诉方和判决方至少在逻辑形式上是老到的,之所以仍然有着缺损,只是因为客观事实使然。从我的经验判断,至少二审法官是应该有很强认知能力的,其水平足够认识到喻华峰的非罪。
如果司法是独立的,由于进入了二审,从二审公诉方补充一批证据的情况看(是否允许补充证据是另一个问题),二审公诉人显然已经认识到了一审判决的错误,但二审公诉人的地位决定了必须应对被告人的上诉。二审法官则不同,当其认识到一审判决错误时,认识到喻华峰无罪时,便完全应该从独立立场推翻一审判决。但事实是,根据其专业水准,二审法官不仅完全违背了自己应该有的公正立场,反而运用其专业能力和地位,努力弥补一审判决的逻辑错误,帮助公诉人补充证据并解释证据链的完整性。显然,二审法官的业务能力在广州法院系统具有“权威性”,他的工作获得了所在法院的完全信赖,以为他已经彻底钉死了喻华峰,因此,该院自信地打破了一向的沉默,判决后即根据二审判决书作了“答记者问”,以为足以从专业角度说服公众。当然,该院忘记了山外有山,错误的判决一定是错误的逻辑,诺大的中国一定有很多人会一眼看出判决书的专业漏洞,所以,他们并不能说服公众。
那么,二审法官为什么会这样做呢?唯一的解释,就是他不是独立的法官,他具有一定高的专业水准,但他不具有独立的立场和地位,他只能坚持错误的判决。从法院内部言,主审法官是非独立的。从法院外部言,法院是非独立的。这几乎是举国皆知的中国司法实际。因此,这些年来,司法独立已经成为了一个热门的公众话题。而南都报案则再一次把这个问题尖锐地展示在了人们面前。
南都报案典型地展示了司法独立的政法委悖论。所谓政法委悖论是,当在中国司法独立被限制时,共产党党委、其它党的组织和机构、政府组织和机构、人大、政协、社会团体和机构,乃至各种社会力量、舆论,等等,都对司法具有不同程度的控制、影响力,尤其是党委和政府对司法掌握着绝对支配、控制和干涉能力,政法委书记和政法委机构的权力地位被限制在一个较低的程度;但是,当在中国推行司法独立时,首先提高的并不是检察、判决机构的独立性,而是空前提高了政法委书记和政法委机构的权力地位,而随着政法委书记和政法委机构权力地位的空前提高,反过来则进一步强化了公、检、法的一体化,进一步限制了侦查、检察、判决的独立性。政法委悖论的基本特征,是当在中国存在着政法委并由其掌握司法控制、支配权时,无论是否推进司法独立,都不能够建立真正的司法独立,推行司法独立的结果只是提高了政法委的独立性,强化了政法委的权利。
作为中国特有的现象,政法委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当党委的权利高度集中时,政法委还不引人注目,甚至是个可以几乎忽略不见的机构。但是,当党委的权利进行分解、释放后,政法委便象个充气的气球,突然地膨胀起来,一下子变得特立突出,成为了中国权利体系中的一个巨人。其根源在于,中国司法本就是一个托拉斯垄断体系。虽然在公开的意义上,检察、判决、辩护、警察(侦察和治安)是各自独立的,但在统一的上级党委领导下,它们形成了一条法治流水线,检察、判决、辩护、警察(侦察和治安)各自都是流水线中的一个环节,在无关紧要的时候还可以有自己的主张,但更多时候只能履行无自身意志的手续,以维持法治形式。对这一司法托拉斯垄断体系进行支配的,原来是党委直接进行,而现在只是把这一支配权利专门集中到了政法委身上,党委则是进行了原则控制。也就是说,当中国仍然维持司法托拉斯垄断体系时,所谓司法独立主要是指对司法托拉斯垄断体系的支配进行专门化,而这一专门化机构就是政法委;从这个意义上说,司法独立是政法委的独立,是司法集中控制和支配的强化。因此,就司法独立的本义讲,中国的所谓司法独立是对司法独立的否定,甚至较之党委高度集权时期更为退步。正因为如此,当中国开始逐步议论和推行司法独立的时候,便普遍出现了地方诸侯经常把公、检、法乃至工商、税务等执法机构当作地方武装力量集中调动、使用的情况,比如各地进行强制拆迁时组建公、检、法联合“弹压”队伍即是如此。南都报案同样是这一情况的反映。
南都报案整个就是在广州政法委的统一支配下运转其程序的。早在2003年6月,即在孙志刚事件之后,广州就成立了以政法委书记为组长的南都报经济问题专案组,先入为主地对南都报负责人展开地毯式调查。12月,广州政法委又向广东省政法委进行报告,定下了“一查到底”的基调。在调查过程中,广州政法委调动了检察、公安、税务等一切可以调动的司法、执法力量,并超越内部管属制度使用市一级侦查、调查力量,想方设法要搞出南都报负责人的犯罪事实。2004年1月,政法委书记慰问市检察院时强调,要把南都报当作大案、要案查。6月,喻华峰二审判决之后,广州市委书记、政法委书记等领导立即慰问了市检察院南都报案办案人员和市中院喻华峰案二审法官。由此可以见出,南都报案是一件由广州政法委操控广州司法托拉斯垄断体系,运用司法流水线生产出来的错案。
值得注意的是,在喻华峰案一审判决后,前广东省省委书记任仲夷、林若、吴南生等老同志在获听民意、了解案情后,以多种方式表达了他们的不同意见,并尖锐地指出了所谓司法独立问题。这些老同志凭他们丰富的阅历和工作经验,一眼看穿了所谓司法独立恰恰是妨碍司法公正的幌子,他们对中国社会现象实际本质的洞穿力远远高于那些简单地呼喊司法独立口号的法学理论家们。可以认为,南都报案的残酷事实,老同志们过人的见解,不仅是对司法独立实际的警醒,更是对中国司法独立理论的挑战和批判。
我曾经说过,中国实现法治的前提是对人治的调整,没有人治的规范化,就不会有法治,就不会有宪政。司法独立是中国司法进步的基本方向,但是,任何美好的东西在没有获得其发生、存在的前提时,都可以被利用为对其本义进行否定的幌子、手段,当存在着种种“中国特色”的前提下,司法独立不可避免地要面临一个无法解脱的政法委悖论。有人说南都报案是个契机,我希望在法学专业上它能够成为司法独立主张者们调整自己理论、使之更契合中国社会实际法治进程的契机。
(来源:燕南首发)(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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