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事故目击者也向记者反映,事故发生后,鸡西市政府至少有三个部门的人先后赶到现场,但他们都更热衷于争论出事矿井的权属问题,根本没人提起求援工作。而据现场围观群众反映,事故发生后,非法开采的矿主不但不组织救援,反而却为减少个人损失急于向外转移原煤和设备。一名被困井下生死不明矿工的亲属对记者说,在那帮人抢着拉煤和设备时,鸡西市政府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就在场,但他们却一直在争论矿井的归属问题,没人管矿主的行为。
对于没有立即展开救援的原因,鸡西矿业集团临时成立的事故求援指挥部的说法是,事发矿井属非法小井,没有井下图纸,其权属也尚未弄清,救援工作很难进行。而负责调查事故的黑龙江省煤炭安全监察局副局长李兴亚也只是表示,目前出事矿井的归属正在调查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72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就这次事故来说,这条法律中所指的地方人民政府应该为黑龙江省政府和鸡西市政府,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则应该是省市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这两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抢救,但是在这次事故发生后,最少17个小时之内,所有到过现场的政府人员,却都先忙着确定矿井的权属问题,即赶快设法推卸有可能落在自己头上的事故责任,根本无人依法立即协调周边就近的救援力量,展开救援工作。
我们不禁要问,包括被困在井下的矿工在内的纳税人交税养活的这些政府官员,为什么会如此无视法律、无视生命呢?这倒让我想起了那 7名被伊拉克武装分子绑架的中国人质来。据香港《星岛日报》4月14日报道,被伊拉克武装分子绑架的7名来自福建省平潭县的人质在被武装分子释放后,居然希望留在伊拉克继续打工。报道说,7人虽然刚刚经历过被绑架的惊险遭遇,但他们仍然希望留在伊拉克。《星岛日报》的报道引述其中一名人质妻子的话说:在家卖鱼蛋,每天只能赚10多元钱,不出国打工,在平潭是死路一条。
另据香港《苹果日报》报道,这7人离开家乡之前,每人向中介人交了 23,800元的中介费,其中30岁的李桂平交不起钱,向人借高利贷,每个月光利息就得200多元。只要想想他们如果就这样回家的话,欠下的债可能一辈子都还不完,便不难理解他们为什么宁可留在这好不容易才跳出的火坑,也不愿回家与妻儿老小团聚了。
4月14日香港有线电视记者专程赶到福建平潭,采访了包括被绑架者家属在内的当地村民。一位被绑架者的妻子坦言:回家来也是饿死,倒不如留在外边找条活路。另外几名村民则表示,现在已经准备好随时准备动身前往伊拉克。伊拉克武装分子们无论再有想象力也绝对想象不到,原来在丝绸之路另一头的中国农民看来,他们在自己祖国所遭受的苦难居然比伊拉克人民正在经历着的战争更加可怕。
事实胜于任何狡辩。看看黑龙江省以及鸡西市政府官员们,在发生煤矿事故后无视法律和人命的行为,在看看那些为了糊口而不得不到非法开采的独眼井挖煤,发生事故被困井下又无人救援的矿工们,他们倒是身在自己的祖国、自己的家乡呢!但他们的生命所受到的威胁却绝不比在战火纷飞的伊拉克更小。
经常听到一些有关爱不爱国,以及什么算爱国、什么不算的争论,面对鸡西10多名被困井下无人救援的矿工,以及被伊拉克武装分子释放后却想留在伊拉克的7名人质,任何爱国不爱国的理据都变得苍白无力。与其浪费时间,证明何为爱国、何为不爱国,倒不如大家一起行动起来,设法把我们的国家改变成一个适合人居住的国度。
那么,就如何减少煤矿事故的问题,我们再次强调,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离开监督便根本无法贯彻执行。而从监督的本意来说,政府部门应该是被监督的对象,而不应该是监督者。真正的监督来自社会,其中两部分最重要,一是工人自己的组织,即工会形成的社会群体力量监督;二是自由的新闻舆论监督,政府部门则应该在监督之下对违法者实施恰当的惩罚。我们认为,目前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首先应该把名字改为安全生产管理局,而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把监督的角色还给社会和新闻舆论。
(自由亚洲电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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