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住证背后可怕的似是而非

暂住证的事最近又热闹了起来。11月5日新华网转发《了望》新闻周刊关于暂住证的报道说到,继收容遣送制度宣布废除之后,与之“息息相关”的暂住证是去是留,两种观点针锋相对。民意倾向于尽快取消,部分专家、学者也支持这种观点;而来自公安机关和治保组织的另一种声音同样强烈:暂住证不宜取消!

  此前的11月3日,《中国青年报》刊发时评,赞扬“暂住证的另一种作用”,说的是杭州开始试点外来人口“市民化管理”(请注意,是“管理”而非“待遇”!),“在政策和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将尽可能给外来人员和普通市民同等待遇,凭暂住证即可办理市区公园年票、车辆注册登记、报考驾驶证、边境通行证和申请赴港澳商务活动。在试点的石桥镇,外来人员子女还可以凭暂住证就近入托和入学。”评论认为,“即便在现行的暂住证制度下,只要稍稍转变管理和执法理念,同一张证件就可以发挥另一种不同的作用,暂住证就可以变成外来人口享受市民待遇的通行证,而不再仅仅是执法人员检查身份时的证明”。

  这种似是而非的说法,实在可怕,其最直接的后果就是让公安部门更心安理得地认为暂住证已有、现有或将有“市民待遇”的作用,不必考虑取消的那码子事了。其实杭州弄的暂住证的那点“作用”,用身份证完全可以办到。其中最搞笑的就是所谓“用暂住证可办理市区公园年票”,早就是这样办的了,也变成了现在新的“市民化待遇”了。而办理公园年票,不用暂住证只要身份证就给办也是应该的啊,试想,如果不是一个在这个城市“暂住”一年半载的人,仅仅是一过性的游客,他会去办“公园年票”吗?除非脑子有病。

  至于“车辆注册登记、报考驾驶证”这种事情,此前各地公安出台的各种“便民措施”就应该一揽子考虑进去了。而办理边境通行证和申请赴港澳商务活动,如果仅凭暂住证而不用出示身份证的话,那是有违法嫌疑的,要知道,将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五种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其中第四种情形就是“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还有那个“外来人员子女还可以凭暂住证就近入托和入学”,更是让人笑掉大牙。1999年我辞去青田县海口镇镇委书记的职务,到杭州媒体打工--杭州市公安局颁发给我的暂住证上来杭事由一栏写着的就是“打工”,第一年就遇到孩子到杭州读小学的问题,我的孩子不凭什么“暂住证”就给就近入学了,但学校要的是“赞助证”--钞票。我乖乖地交了两万元的“赞助费”(那几乎是我到杭州第一年的总收入!)。外来人口不用暂住证也可以让子女“就近入学”啊,只要你肯出那几万十几万的赞助费。而现在“近入入学”,可没说“赞助费”不用交,再说交不交“赞助费”,是教育部门的事,也不是公安部门能说能定的;至于所谓的凭“暂住证就近入托”,更是虚拟得厉害,因为杭州市早就出台政策入托不分外来人口不外来人口一视同仁了。

  暂住证的存废,历来争议不断。现在公安部门几乎众口一词,说实行暂住证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目前利大于弊,不可因噎废食,“把脏水和孩子一块泼掉”。把一个明显违宪的制度当成脏水中的宝贝孩子,我看实在也不必惊讶。如果有一天,从“让更多的外来人员来领取暂住证”的角度出发,规定发暂住证一律免费,我看你公安部门的积极性是提高了还是降低了。如果说暂住证对治安管理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离开了暂住证就不行了,所以只能死抱不放,那么,我只好说,这反映了你职能部门治安管理的无方无能。一个简单的情况是:全世界有多少国家有暂住证、是凭暂住证弄好治安管理的?报道说,“近年来广东省公安机关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中,流动人口占了60%,珠江三角洲高达80%以上,深圳、东莞到了90%多,个别城区甚至高达99%”,那么我要问:你广东不是有暂住证了吗,外来人口发案率为什么还那么高?

  暂住证制度,本身就是一个对外来人口“有罪推定”理念的产物,更是本位主义和本位利益主义的体现。在强调“宁可漏过一千,不可错杀一个”的司法公正的今天,没有任何理由在人口管理服务上防贼一样提防着外来人口。新华社消息说,北京市公安局决定,从11月1日起,一项针对境外人员、已经实行了50多年的限制规定被取消,今后在京港澳居民、华侨不用再办理《暂住证》了。这个制度的出台,是一种什么样的社会心理支配的结果?来自境外的“外来人员”就不用办,来自农村的“外来人员”就得办,如此尊重与歧视同在、仰视与蔑视并存,到底是为什么?

  大道理要管小道理,这是最基本的道理。管理事小,服务事大;发案事小,公正事大;部门事小,群众事大;个人违法事小,法规违宪事大。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弊相权取其轻。只站在本位,看到的天,注定只有井口那么大。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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