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清收千亿不良再贷款 金融机构无计可施?

数千亿元再贷款中不良资产逐渐增多,央行终于坐不住了。

  权威人士透露,在即将获得批准的央行“三定”方案中,金融稳定协调局将处于比较突出的位置。这个机构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以债权人的身份清收和管理央行的不良再贷款。具体到清收方式上,央行拟借鉴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经验,尝试借助市场化的理念,调动市场有关主体的积极性,加大不良再贷款清收力度。

  这是一招蓄势已久、不得不发的手段;但对许多从央行获得过巨额再贷款的金融机构而言,却是一个欲避不能、难得轻松的话题。

  更让一干再贷款对象心中打鼓的是,央行甚至准备将不良债权托管给有关中介机构来清收,这些机构可以是投资银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也可以是公、检、法等国家机关乃至个人投资者。

  央行给这些托管人开出的代理费也颇为诱人:在经有关部门同意后,代理费可以达到收回债权的50%;而对于某些回收无望的不良债权,央行甚至采取代理费上不封顶的政策。

  重赏之下必有勇夫,这一次,惯于拖欠央行再贷款的一些金融机构是否已经无计可施了?

  不良再贷款的怪胎

  央行的不良资产问题令人触目惊心。

  在海南?央行有处地产。让人哭笑不得的是,在涨潮的时候,这块地居然会被海水淹没,退潮时才能看到。在广西北海,也有央行的一处地产,只不过处在大山深处。当地人告诉人民银行有关人士,即使北海再高速发展50年,也不会开发到这片土地。

  央行手上,类似的不良资产不在少数;而这种情况尤为集中地表现在再贷款方面。

  按照传统的货币金融理论,不良资产似乎只应该是商业银行专利,中央银行的不良再贷款,似乎是一个无法解释的概念。

  与国外一样,我国的中央银行也被看作是“银行的银行”,央行有对商业银行进行再贷款的职能。

  而不同之处,也是最终导致了巨大反差的区别在于,国外央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贷款一般是通过票据贴现的方式发放,很少出现借钱不还的情况;而我国央行对金融机构的再贷款一般是通过信用贷款的方式,尤其是对中小金融机构的救助性贷款,发放出去之后往往很难收回,成为央行的不良再贷款。

  再者,在上世纪90年代,中国人民银行还设有融资中心,许多当时融出的资金,现在都形成了不良资产。央行有关人士透露,央行融资中心融出的资金,有85%最终转化为广东、海南的房地产。

  需要指出的是,从我国中央银行不良债权的结构分析来看,作为货币政策当家人,央行的不良再贷款只有少部分是属于执行货币政策和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形成的。

  有央行人士分析,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强财政与弱金融”的格局下,人民银行的大量再贷款以专项贷款形式直接发放给国有工业企业,用于支持“三线”企业、支持“老少边穷”地区的经济发展以及14个沿海港口城市及经济特区开发。这部分贷款的使用,本身具有“准财政补贴”的性质,严格意义上并不是真正的债权,因此其回收情况一直不容乐观,并逐渐形成不良债权。

  央行尝试市场化清收

  然而,面对巨额的不良债权,央行在清收方面却显得力不从心。据统计,最近4年来,央行已经花费了近2个亿的资金来催收不良资产,但效果并不尽如人意。

  在此背景下,有央行研究人员提出,必要时可在中央银行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机构,统一承接中央银行出资救助的倒闭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

  这正是央行“三定”上报方案中金融稳定协调局的重要职责之一。

  央行准备借鉴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经验,将不良资产交给专业的中介机构来清收。央行将这种方式称为风险代理--中介机构须承受贷款回收费用无法补偿的风险。

  采用这种方式,央行将不支付任何前期费用,风险代理的受托方将为此首先支付办案费、差旅费等所有前期费用,债权收回后提取一定的风险代理费。如果债权无法收回,受托方将自己承担清收费用。

  对央行的不良资产,中介机构也可以采取收购的方式。比如,账面价值100万元的不良资产,中介机构以30万元的价格收购,回收的价值如果能高于30万元,就构成中介机构的利润。

  央行过去也曾尝试用这种方式来清收,但代理费只有5%-20%,不足以刺激中介机构催收贷款的积极性。央行这次将代理费大幅度提高,对回收无望的贷款,还将采取上不封顶的政策。

  在央行数千亿元的再贷款中,有些是由地方财政担保的。按照规定,地方政府应该从财政收入中拿出资金来偿还央行,财政部也相应制定了扣划中央财政给地方政府转移支付的办法,强迫地方政府还款。但这项制度执行起来困难重重,央行指望依靠这种办法完全收回贷款不太现实,市场化的清收方式显得必不可少。

  存款保险制度缺位

  在央行的不良再贷款中,许多都是对高风险的金融机构发放的;而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发放这种贷款又是央行不得已而为之。

  但是在西方国家,救助有问题金融机构的主要形式却是存款保险机构。根据统计,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上68个有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中,已经有52个国家成立了存款保险公司或组建了存款保险基金。

  某些情况下,为救助高风险金融机构,国外中央银行也不得不出手,向其提供基础货币。但这些资金的安全性被各国央行高度重视,有的采取政府提供担保、发放贷款给存款保险公司的形式,有的要求金融机构提供国债抵押或票据贴现以保障资金安全回收。而且,中央银行发放的救助性资金都通过某一“载体”或机构而实现。

  在我国中央财力有限和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下,对有问题金融机构的救助,责无旁贷地落在中央银行的身上。实质上,我国中央银行救助金融机构提供的再贷款,是一种“隐性”的保险基金,只不过保险费是由中央或地方政府支付而已。

  “追根溯源,存款保险制度不建立,央行以后还将出现更多新的不良再贷款。”一位金融专家警告说。

  有分析认为,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金融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金融市场竞争加剧,少数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情况将不可避免。在没有存款保险等制度保障的情况下,央行发放救助性贷款的情况还会发生,再贷款存量还将会有所增加。

  据悉,央行已经就存款保险制度进行研究。一旦实施,不良再贷款产生的重要根源将有望从源头上得到遏制。

  记者手记

  不良再贷款众生相

  按照贷款对象来看,央行的再贷款主要有以下七种形式:对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对中小金融机构的信用贷款;专项贷款;救助性贷款;发展性再贷款;政策性银行再贷款;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资金再贷款。

  这些再贷款中,资产质量最差的有两种--对已关闭破产的金融机构的再贷款和人民银行直接发放的专项再贷款。

  以被关闭的某证券公司为例,央行已经拿出了数亿元的再贷款用于兑付客户的保证金,但由于该公司已经严重资不抵债,这些贷款收回的希望极其渺茫。央行有关人士透露,清理农村基金会、整顿信托投资公司、关闭证券公司形成的再贷款,是目前再贷款回收的三大难点。

  对已退出市场的金融机构,过去人民银行有关职能部门只是行使监管职能,组织或参与清算;对社会上各类基金会的清理,也只是参与有关工作。以上两类机构占用人民银行大量再贷款,总量高达数千亿元,但目前人民银行尚无专门机构以债权人身份来主张和维护其再贷款的权益,这些资金的收回不容乐观。甚至许多借款人根本没有要偿还央行贷款的计划。

  而在对已经关闭的金融机构的资产受偿顺序上,央行的遭遇也颇为尴尬,许多地方政府都认为央行的贷款不需要偿还。央行有关人士要求在资产清偿上具有平等的待遇,而国务院则支持央行具有优先清偿权,但这项政策在执行中很难落到实处。

  人民银行直接发放的专项贷款--在上世纪70年代末至90年代初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人民银行直接对企业发放的各类专项贷款--情况更差。这些专项贷款一部分已经收回,其余大部分已通过发放无息再贷款形式划转给有关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许多都形成了难以收回的不良资产。


21世纪经济报道(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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