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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朱长超:关于调整对法轮功政策的建议

 2003-06-06 07:13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上海市九三学社社员、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朱长超认为,三年多来对法轮功的政策的效果需要作出客观、科学的总结,对这场运动需要进行冷静的、实是求是的反思。

朱长超认为,1999年夏,中国政府匆匆宣布,法轮功为邪教组织,对法轮功进行全国性的文革式的大批判,并对骨干、对上访的法轮功成员采取了严厉的镇压措施。对其上访者、炼功者进行劳动教养的数量、逮捕的数量、送进精神病医院治疗的数量相当可观。这些做法,从法理上讲,理由并不充分;从利害上讲,并不明智;从后果上讲,不利于国家的稳定和国际形象的改善。其理由如下

第一, 法轮功作为一个有一定群众基础的群体,拥有相当数量的 工农基本群众。作者的观察和调查表明,其中相当比例的 成员是社会最底层的民众,下岗工人、得病老人、失去关 爱的孤老等,占了相当比例。他们并无反对国家和社会的 本意。宣布其为邪教组织,客观上把大量基本群众推向了 对立面。据人民日报等媒体报导,法轮功有数百万参加者。 对这么多群众参加的群体宣布为邪教,不利于团结一切可 以团结的力量。

第二, 从法理上讲,法轮功群众基本上是属于信仰问题,中国宪 法规定,中国人有信仰的自由。他们当然也有上访的自由 和权利。据报道,有些法轮功学员因上访、炼功,而受到 关押、劳动教养等惩处,于法无据。至于法轮功中有少数 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那就按相关法律处理。

第三, 国际上对待某类宗教的处理方法也值得我们借鉴。日本对 待奥魔真理教,是按法办事,对施放毒气的分子,以投毒 罪、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处理。至于你信仰这个教的教义, 并不计较。美国对待某个宗教团体,对它的信仰并不计较, 而该教派非法拥有枪支,国家才依法处理。这些处理方法 是可以借鉴的。法轮功在世界30多个国家和地区是合法 的,并没有给这些国家和地区带来社会麻烦。可见,我们 对法轮功存在着良性处理的空间。

第四, 我们对法轮功的处理已经产生了许多消极影响。客观上讲, 三年来的大批判文章,水平不高,对这种文革式的大批判, 人们的内心并不赞许。对其定性不当,在处理上过于严厉, 背离了法律,不利于以法治国方针的实施。媒体报导,有 些地方对收容的学员有疟待、殴打等行为,这不利于中国 国际形象的改善。化这么大精力大批大捕,不利于以经济 建设为中心战略方针的落实。产生这种不明智政策的一个 重要原因,是有些领导人的内心深处,尚保留着较深的文 革思维方式。

作者建议:

第一,对于信仰问题,宜运用正面宣传、正面教育的办法,宜通过普及科学知识、普及唯物辩证法的途径,努力提高中华民族的哲学、科学、文化素质,以减少各种非理性、非科学观念的信仰。

第二,对于信仰者,宜采用比较缓和的、说理的方法对待,采用就事论事的办法处理。无论是谁,只要其行为不违反法律,就不应予以制裁。其行为违反了法律,就以相应的法律处理,真正做到依法办事。对于已经关押、劳教的法轮功信仰者,宜进行一次复查,如果只有信仰而无犯法行为的,则宜加以教育后予以释放。

第三,总体而言,对待法轮功的原则,应该看作是人民内部矛盾。对法轮功信仰者,即使是坚定的信仰者,也不宜用专政的办法,更不宜用超越法律的办法处理。而应该用教育的办法、感化的办法、疏导的办法。毛泽东当年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理论,对于法轮功问题依然有用。宽松地处理意识、信仰问题,有利于社会矛盾的缓和,有利于社会的安定,也有利于调动更多的社会积极因素。

以上意见,完全是朱长超个人的看法,如有不当,由个人负责。作者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信息研究所,家庭地址:上海武宁路74弄12号40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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