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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鞍山市公安迫害基督教信徒实录

作者:刘凤钢  2002-02-12 18:53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亲爱的主内弟兄姊妹,在这里我向您述说一件事情。在辽宁省鞍山市,一些主内弟兄姊妹因为在家中聚会,结果三个弟兄姊妹被劳动教养,很多弟兄姊妹被罚款,罪名是“邪教”。说我们弟兄姊妹是邪教,仅仅因为在某个人(可能公安部门认为他是邪教的)的通讯录上有我们一个姊妹的名字和上级公安机关要求协查的通知。这些主内弟兄姊妹否定自己是“邪教”,他们已通过复议、诉讼、上诉等法律途径为自己申辩,目前正在上诉之中。详细过程如下。

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绿化街有所基督教堂,有信徒二千多人,1993年信徒不满“三自会”违背信徒心愿,安排有严重经济问题的长老张XX和被天主教开除的四品神甫史XX到本堂担任会长和秘书,一部分信徒离开了教堂。大家自己在家中聚会,学习圣经。

2000年11月11日,正当众弟兄姊妹在钮中芳家聚会时,一些鞍山市公安局的警察到来,将聚会的弟兄姊妹带到鞍山市公安局宗教科,对弟兄姊妹进行审讯。

事后得知,聚会的主持人李宝芝姊妹以前曾和威海的一个叫马燕玲的有过接触,曾为儿子工作的事情找过马燕玲,见过一、两面。马燕玲可能被认为是“全范围教会”的,或者与“全范围教会”有关,到现在大家也不知道马燕玲是什么样一个人。只是在马燕玲的通讯录中有李宝芝的名字。为此,公安局认定这些弟兄姊妹的聚会也是“全范围教会”。这些弟兄姊妹从来没有听说过什么“全范围教会”,他们的聚会完全是按照正统的基督教方式聚会的,大家在一起学习圣经,从来没有什么邪的歪的。我们曾与这些弟兄姊妹交谈过,大家对异端、极端的宗教活动也是持批评态度的。

可是这些警察就是认定这些弟兄姊妹的聚会是“全范围教会”,是“邪教”;对这些弟兄姊妹采取了“法西斯”式的手段,刑讯逼供,屈打成招。打嘴巴、拳打脚踢、“上小绳”、木棍打、竹竿抽、电棍、烤电等,用了各种刑罚,因有弟兄姊妹的材料,我这里不再细说。最终,2000年12月25日鞍山市公安局以参与“全范围”邪教活动为名,将李宝芝姊妹劳动教养两年,孙德荣、侯荣山两位弟兄各劳动教养一年,并对众多弟兄姊妹予以罚款,少的一两千元,多的三四千元。

李宝芝姊妹、孙德祥和侯荣山弟兄对此不服,2001年2月20日向省劳动教养委员会申请复议;2001年3月19日,省劳动教养委员会以非法组织邪教活动为名维持劳动教养的决定。李宝芝姊妹对此不服,到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判诉讼,2001年7月20日,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以“原告的行为完全违背了《辽宁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严重干扰了我市正常宗教生活秩序,造成较坏影响”为由,维持劳动教养的决定。李宝芝姊妹对此不服,到鞍山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为此,本人,刘凤钢,北京一个普通的基督徒去鞍山参加了这次旁听。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坐落在鞍山市中心广场的西北角的北侧,开庭时间是2001年10月18日,下午一点,我按时来到法院的大门前。大门口有三四个信徒仰头张望,我问他们是来参加李宝芝开庭的吗?他们说是,我和他们上了三楼,到了三楼一看,整个楼道内,已站满了参加旁听的信徒,有一百多人。过了一会儿,律师来告诉大家,因座位太少,改在四楼第六审判厅,大家到了四楼,大家安静地站在通道两侧,以免影响楼里的办公。大概又过了十分钟,传出因该厅还是小,只能容下20多人旁听,律师不同意,又去找院方联系。最后改在二楼能容下 100 多人的大厅。大家进了大厅,旁听席上座无虚席。

在公堂上,上面有三个位子,左边坐着一个男审判员,右边坐着一个女审判员,中间的审判长还没有来。书记员也还没有来。上诉代理人、律师郝庆华和刘朝东坐在右侧,上诉人李宝芝姊妹没有来,警方称警力不够,李宝芝不能到庭。被上诉代理人,公安局一处的马义和另一个警察坐在左侧。

一点四十分,书记员和审判长先后来到。审判长宣布开庭,他先让书记员宣读了一下法庭纪律,然后由他宣读了法庭程序,又问了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是否要求法庭审判人员回避。然后,让上诉代理人、律师郝庆华代替上诉人李宝芝宣读上诉书。

上诉书申明:(一)上诉人从来也没有参加过“全范围教会”,不能因为某通讯录上有上诉人的姓名就认定上诉人参加“邪教”。劳动教养决定书、劳动教养复议决定书、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都没有提供上诉人参加的“邪教”活动的事实和证据。(二)劳动教养决定书、劳动教养复议决定书以邪教活动为由对上诉人进行处罚,而一审法院却以与邪教无关的《辽宁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来作为依据维持处罚,两者相互矛盾。(三)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原告“大声哭泣和跳灵舞”违背了《辽宁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是与事实不符的,上诉人没有这些行为。

被上诉人称,我们对李宝芝的处理是按照公安部有关下发的绝密文件作出的,不能出示,在法律程序上是合理的,请法庭维持原判。

律师发言问:“在你们侦察李宝芝参与‘邪教’组织,有没有真凭实据?是否是因为她家中有《上山之钥》和《晨光》这两本书。”

警察称:“我们判李宝芝劳动教养是因为她扰乱了社会秩序,不是因为这两本书。”

律师再次请警察举出李宝芝参与“邪教”的证据。

警察称:“在我们抓获李宝芝等人时,他们正在组织信徒又哭又笑,跳灵舞。”接着,警察念了某某某的口供材料。

这时律师请求审判长传证人到厅。审判长问:“你们的证人能证明李宝芝没参加邪教吗?”

律师说:“被上诉代理人认定李宝芝参加邪教,应由他们拿出证据,我的证人只能证明他们被抓的那天,他们没有又哭又笑,也没有跳灵舞这件事。”

审判长沉思一会儿,同意传唤证人。

证人某某某姊妹来到厅上,审判长一字一句地说:“你的证词是负法律责任的。”

我们的姊妹说:“我知道。”

律师问证人:“你和李宝芝是什么时候开始从教堂出来办家庭教会的?”

答:“是1993年,教堂打仗(方言:打架)时出来的。”

问:“你知道‘全范围教会’吗?”

答:“不知道。”

问:“李宝芝与你们聚会时是又哭又笑又跳吗?”

答:“没有。”

审判长又请警察(被上诉代理人)问证人。

警察上来第一句就问:“你们的聚会点是经过政府批准登记的吗?”

答:“不知道。”

问:“你家离这么近,为什么到很远的家庭聚会?”

答:“大教堂,家庭聚会我都去。”

问:“你们聚会时没哭过吗?基督徒不要打谎话。”

答:“是没哭过。”

审判长令该证人下去。律师又叫上来一位信徒,审判长用同样严厉的语调告之:“你的言辞,要负法律责任。”之后,由律师问话:“请你把被抓当天的情况讲一下。”

这位信徒说:“我们被抓后,都分别关在公安局八楼宗教科不同的房间内,他们对我们进行拷打,房间里时常传出叫喊声。”

律师问:“是哭声?是喊声?”

答:“是被打发出的喊叫声。”

律师说:“继续说。”

信徒说:“我看到马义(宗教科长)用手抓着女信徒的头发在通道里走,他们还扇我的脸,让我在他们写好的供词上签字。”

问:“你签了吗?”

答:“我不签,他们就打,全是他们逼的。”

审判长对证人说:“下去吧。”然后请审判员念一份法院到教堂询问长老张XX的笔录:

问:“你在教堂担任什么职务?”

答:“我是教堂的长老。”

问:“李宝芝是你们教堂的信徒吗?”

答:“自从1993年离开教堂就不是我们的信徒了。”

问:“李宝芝参加‘全范围’邪教,你知道吗?”

答:“她离开教堂,参加什么,跟我们无关。”

问:“从她那里收缴的《晨光》、《上山之钥》是你们教堂的书吗?”

答:“信徒除了读《圣经》,都不是教会的书。”

念完后,律师立即出示,此书是教堂卖过的书的发票,而且交给法庭有关长老张XX有严重经济问题的审计报告。

审判长明显有些不耐烦了,拿出了公安部责令省公安厅协查李宝芝邪教的通报,念了一遍,律师指出,此通报只下令协查,并没有结论,并没有说李宝芝是邪教,市公安局仅凭李宝芝有威海马燕玲的名字,就定为邪教,这是不对的。

审判长说,现在法庭最后陈诉。

律师说:“以上审理过程,被上诉人始终没有拿出一条李宝芝参加邪教的证据,我国正在法制轨道上不断健全,又在联合国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希望法庭公正审理,还基督徒一个清白。”

被上诉人称:“邪教的本质是反政府,反政父赡特点是不服从‘三自’的管理,国家虽然同意信徒在自己家里聚会,只限于在自己的家里,我们认为,李宝芝的处理是合法的。”

律师紧接着逼问,既然是扰乱社会秩序,也只处罚1000元以下罚款,也不应劳动教养。

审判长打断了律师的讲话,宣布法庭在广泛地听取了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意见,经核议后择日宣判,法庭审理结束。

2001年10月23日,天还没有亮,我与李宝芝的儿子来到鞍山火车站一起到教养院看望他的母亲。这时候天已经大亮,虽然天气很好,阳光明媚,万里无云,但我的心情总是沉甸甸的。18日法院庭审的场面,总使我挥之不去。为什么公安机关没有任何证据,只凭一张上级公安机关的协查通知,就判我们姊妹两年劳动教养?为什么已为人之母的老姊妹惨遭侮辱和殴打?为什么正常的宗教生活,却被打成邪教?

列车有节奏地前行着。李宝芝姊妹的儿子,因起的过早,扒在小桌上小睡。这位失去母爱的孩子,毕业后没有工作,父亲是一个老实巴交的人,在一家工厂看大门,母亲被抓,父亲一直很怕,开庭时也没敢到庭。每个月只有他,带着教会弟兄姊妹的温暖往返于沈阳和鞍山之间。

将近上午十点,列车驶进了沈阳车站,我们在广场前乘坐一辆公共汽车到了郊区,然后,换乘一辆小公共汽车到了离市区30公里远的马三家教养院。

这里没有高墙电网,也没有武装警察站岗,牌子上写“辽宁省思想教育基地”,门前屋里坐着两个保安,同他们打了招呼,就进了“基地”大门。

进了大门,走了很长一段的路,我们来到李宝芝姊妹所在的劳动教养女所一大队。经过与警察交涉,警察答应我们可以见李宝芝姊妹。中午12点左右,李宝芝姊妹被一名没有穿警服的“队长”带到食堂,交给了管食堂的女警察。女警察指了一下我们坐的桌子,李宝芝走了过来,她身材不高,圆脸盘,不大的眼睛里露出温和喜乐,我快步上前,握住她的手,忙自我介绍,说:“我是北京来的弟兄,受你们教会的邀请,和我们北京的弟兄姊妹的委托来鞍山参加您的申诉庭审的,今天特来看望您的。”

这时我发现李宝芝姊妹的眼睛湿润了。我的手被握得很紧。

我请李姊妹坐下,详细地向她讲述了10月18日鞍山中级法院开庭的全过程。当她听到律师为她全力以赴追问对方拿出李宝芝等参与邪教的证据,对方始终拿不出来时,李宝芝讲:“我上告不是为了我自己,我受苦挨打,是为了主,我可忍受。但把主的教会说成是邪教,我决不答应。”

我问李宝芝姊妹:“他们打过你吗?”

答:“在公安局宗教科打过我,在教养所没有打过我,宗教科的马义到教养所威胁过我两次。”

我对李姊妹说:“请把在公安局被打的事情讲述一下好吗?”

答:“好。2000年11月11日,我在聚会中被抓,关押在公安局八楼的宗教科,五个人关在不同的房间内,当天晚上,我听见侯荣山、孙德祥两弟兄的叫喊声,伴随着电击声,还有两个姊妹当晚被他们打得很厉害,张雅如姊妹当晚被送到医院抢救后又带回公安局,钮中芳姊妹被他们用手铐┅┅”

此刻李宝芝姊妹哭着说不下去了。我往李姊妹碗里夹了菜,让她平静一下。

李姊妹接着说:“他们用手铐将钮姊妹的双手分别铐在暖气管上,双脚被绑,可恶的是那些警察们坐在钮姊妹的身上,用电棍电击钮姊妹的上身和脚心,后半夜用小绳勒姊妹的双肩,直打得姊妹口吐鲜血,硬逼着她交代我曾说过‘大教堂不得救’,和我们聚会的时候,哭过跳过。钮姊妹就是不说,才如此被折磨。你这次来,可以去问问。”

我点了点头。然后我问:“他们是怎么对待您的。”

答:“他们也同样用电击,扇耳光,扇嘴巴,审讯人员知道我有心脏病,给我准备了一盒抢救药。宗教科长马义还说:‘你知道什么是法西斯吗?’言外之意,让我知道他就是法西斯,让我只能屈服。我被抓了一个月没有口供,然后对我连提审三天两夜,不让我睡觉,两手被铐得让人难以忍受,在我神志不清的情况下,做笔录,不让我看内容就签字,还说:‘我只能轻写,不能重写。你就签了吧!’”

时间过得很快,我们和李姊妹的见面结束了。

告别了李宝芝姊妹,我们走出了劳教所大门。

刘凤钢 中国大陆基督徒,现居北京。

附录一:

会见笔录
时间:2001年8月8日
地点:辽宁省马三家教养院
被会见人:李宝芝
会见人:郝庆华、刘雪芹

问:我们是辽宁钢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来了解一下你案件的事情,你同意上诉吗?

答:同意。

问:请你讲一下具体情况?

答:96年和马燕玲在乘车过程中相识,马燕玲是威海火车站列车员。为孩子今后谋生,到东海考查,以便于做生意。就带孩子去威海马燕玲家。在马家中,没有参加任何基督教活动。回来后,到佟二卜做生意,承租过柜台。以后和马燕铃再没有联系。97年,公安局核实过此事。

问:威海还有什么事吗?

答:没有了,我也没有马的电话号,她也没有和我联系。马有些精神不太好。据了解她没有受过任何行政处分。关于我和张国光相识的情况,向你们介绍一下。认识他是通过黄新生,丁长老。黄和丁都是鞍山的基督教徒。现在我想起来了,威海,徐明君(通过马燕玲介绍)来到鞍山找到我,要推销眼镜。

问:在鞍山你何时被拘?

答:2000年11月11日,在聚会过程中被抓,我是主持人,不是联系人。这个主持人只是指导大家唱赞美诗,搞教会活动。被抓一个月左右没有口供,然后外提三天两夜轮流审问,两手被扣,让人难以忍受,审讯人员知道我有心脏病,给准备一盒抢救药,马义还说:“你知不知道什么是法西斯?”言外之意,让我知道他就是法西斯,让我只能驯服。

问:你看见别人被打没?

答:我被抓的当夜,听见时时传来叫喊声,当天晚上,听见侯荣山、孙德祥叫喊声并伴随电棍的电击声,还听见张雅茹、钮中芳的哭喊声(她俩是鸥赡),张雅茹当晚进医院抢救又被带回公安局。别的就记不清了。我被抓之后的一个月之后,一直也没有交待过什么,然后他们就审问我三天两夜,不让我睡觉,在我神志不清的情况下,做笔录,并没有让我看内容就签字,还说,“我只能向轻写,不能向重写,你就签吧。”

问:别的还有什么情况要介绍吗?

答:没有了,我坚持上诉,澄清事实,还我清白。

上述材料,看过,属实。李宝芝(签名、手印)2000年8月8日

附录二:

会见笔录
时间:2001年9月9日10时
地点:鞍山教养院八队
律师:郝庆华、刘朝东
当事人:孙德荣,性别:男,年龄:52,民族:汉,工作单位:千山区沙河镇西沙河村农民,住址:千山区沙河镇西沙河村二组

问:我们是律师,作为李宝芝的代理人想向你了解些情况,希望你能如果介绍情况,如果讲假话,将承担法律责任。

答:我会如实介绍情况,如讲假话,我愿承担法律责任。

问:请介绍一下2000年11月发生的事情。

答:去年我们一些基督教徒在11月份曾举行活动,进行聚会,对上帝进行祈祷,这次聚会是由我提议的,当时我只通知了二、三个人,原计划召集十多个人,没想到聚会时来了近百人。聚会时没有宣传基督教以外的内容,也无固定的组织形式,更没有强迫别人加入我们的信仰队伍,但没有想到公安人员竟强行将我们带走,甚至采取非人道的手段,获取口供,公安人员把我带到市局八楼政保处,我只记得有姓麻的,个挺高,还有一个可能姓尹,别人我就记不清了。最初他们让我交待态度还算可以,到了晚上六点多钟,态度发生变化,将我两手分别用手铐铐在两侧暖气管子上,把腿用绳子捆上,用脏布将嘴堵上,然后一个人骑在我身上,另一位蹲在我脚上,用电棍过脚,这种滋味令我难以忍受,后来不得不按公安人员马义的要求做了虚假的口供。在此之后,公安人员马义等人曾在第一看守所对我外提也让我按他的要求,完善案情细节,由于是假的事情,我说的与他们的要求不符,也受到马义的打骂,马义曾用手打的嘴巴子,公安人员这种做法令人难以理解。

问:还有什么要讲的?

答:没有了。

以上看对。孙德祥(签名)

附录三:
会见笔录
时间:2001年9月9日11:30时
地点:鞍山教养院
律师:郝庆华、刘朝东
当事人:侯荣山,性别:男,年龄:51,民族:汉,住址:台安县黄沙镇侯家村三组

问:我们是李宝芝的代理人,现向你了解一些涉案情况,希望如实介绍,如提供虚假证词将承担法律责任。

答:我愿如实介绍情况,如有虚假陈述愿承担法律责任。

问:你介绍一下去年11月聚会的情况。

答:聚会时,是孙德祥通知我们这些基督教徒去赞美上帝,敬拜、祈祷,一切活动是按圣经的要求去进行的,参加人员没有未成年人,也没有宣传其他的教义,没有人跳灵舞,没有人大声哭叫,假如说有人因祈祷,感恩主的慈祥会流眼泪,但不会存在大声哭叫,搞这次活动没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宣传纲要,学习方式,但没有想到来了这么多人。

问:为什么你不到教堂去搞活动?

答:以前我们在教堂聚,后来教堂产生矛盾,长老等人争夺地位,还打仗,长老说:到不到教堂都一样,在哪信主都一样,只要你保持信仰就一样。这是丁长老对我们说的。关于赞美敬拜活动,有拍手这样一种方式也是正常的,圣经里有这样的场面。后来公安人员的做法,伤害了我们基督教的感情,我过去一直认为政府允许我们信仰基督的,没有想到有些人的做法却与国家法律的规定相去甚远,这使我个人很伤心,但无论怎样,我们都没有信仰什么邪教,既然讲到这里,我不得不将公安局马义等人的刑讯逼供情况说一下。为了让我们交待所谓的“邪教事实”,马义曾让他手下的人将我两手用铐子铐上,然后用绳子强行向上拉,用脚踩我两肩,还有一次,马义将我两手分别铐在两侧的管子上,两腿捆在一起,马义坐在我身上,用电棍电我上半身,用电棍在身上走了好几次,记得当时我押在鞍山第一看守所时,马义两次外提往回送时,看守所那都有记录,马义为了防止验伤暴露了他的残暴一面,还用脚踢我的下身,有时还威胁我说,你再不老实,用刀将你腿的肉割开,撒精盐。马义当时还用木棍打我,当时多处皮下充血,另外,马义也不象一个公安干警,还说用电烙铁烙我,严重的时候,用电炉子烤我的双膝,现在还留下很深的伤痕,记得给我上绳时,我没有按马义的意思去交待,当时被绳子吊的我两次休克,昏死过去,现在想起来还有后怕。

以上材料我看过,情况属实。侯荣山(签字)2001、9、9,11点30分

附录四:

会见笔录
时间:2001年9月9日15时
律师:郝庆华、刘朝东
当事人:钮中芳,性别:女,年龄:45,民族:满,工作单位:鞍山钢院,职务:职员,住址:台安县黄沙镇侯家村三组

问:我们是辽宁钢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受李宝芝的委托,做她的代理人,想向你了解有关情况,希望如实介绍,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答:我会如实介绍我所知道的情况,如讲假话愿承担法律责任。

问:请你介绍一下,去年11月11日发生的情况。

答:当时李宝芝等人在我家举行的家庭聚会,我们参加的这些人都是基督教徒,我们之所以不在教堂举行活动,主要是因为教堂内过去为争权夺权霸占钱财发生过打仗的行为,所以在此以后许多信徒就都不在教堂举行活动了。去年这次的活动,后来被公安人员调查,到现在我们都感到很委屈。我们除了信基督外,并没有信仰别的教,同时我们也没有强迫别人信教,更不知道什么叫“全范围教”。我们没有固定的组织形式,也没有什么活动经费,更没有自己的宣传材料,所有的活动都是按照教会基督教会的要求去进行的。我从来没有见到李宝芝具有超出基督教教义以外的宗教活动。令人不能理解的是当天下午,我们一百来人都被拉到了市公安局,更令人发指的是公安局的马义采用各种卑鄙的手段,进行刑讯逼供,简直不象一个公安人员,跟社会痞子没有什么区别,硬往我们这些教徒身上泼屎,连一点基本的人性都没有,可能是由于我们搞家庭教会,影响了市教堂的收入,有可能受教堂那些人的指使和买通,对我们这些真正的基督教徒进行迫害。

问:你们在11月11日那次聚会时,是否有过分行为?

答:没有过分行为,我们这次活动没有什么特别的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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