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遼寧省鞍山市鐵西區綠化街有所基督教堂,有信徒二千多人,1993年信徒不滿「三自會」違背信徒心願,安排有嚴重經濟問題的長老張XX和被天主教開除的四品神甫史XX到本堂擔任會長和秘書,一部分信徒離開了教堂。大家自己在家中聚會,學習聖經。
2000年11月11日,正當眾弟兄姊妹在鈕中芳家聚會時,一些鞍山市公安局的警察到來,將聚會的弟兄姊妹帶到鞍山市公安局宗教科,對弟兄姊妹進行審訊。
事後得知,聚會的主持人李寶芝姊妹以前曾和威海的一個叫馬燕玲的有過接觸,曾為兒子工作的事情找過馬燕玲,見過一、兩面。馬燕玲可能被認為是「全範圍教會」的,或者與「全範圍教會」有關,到現在大家也不知道馬燕玲是什麼樣一個人。只是在馬燕玲的通訊錄中有李寶芝的名字。為此,公安局認定這些弟兄姊妹的聚會也是「全範圍教會」。這些弟兄姊妹從來沒有聽說過什麼「全範圍教會」,他們的聚會完全是按照正統的基督教方式聚會的,大家在一起學習聖經,從來沒有什麼邪的歪的。我們曾與這些弟兄姊妹交談過,大家對異端、極端的宗教活動也是持批評態度的。
可是這些警察就是認定這些弟兄姊妹的聚會是「全範圍教會」,是「邪教」;對這些弟兄姊妹採取了「法西斯」式的手段,刑訊逼供,屈打成招。打嘴巴、拳打腳踢、「上小繩」、木棍打、竹竿抽、電棍、烤電等,用了各種刑罰,因有弟兄姊妹的材料,我這裡不再細說。最終,2000年12月25日鞍山市公安局以參與「全範圍」邪教活動為名,將李寶芝姊妹勞動教養兩年,孫德榮、侯榮山兩位弟兄各勞動教養一年,並對眾多弟兄姊妹予以罰款,少的一兩千元,多的三四千元。
李寶芝姊妹、孫德祥和侯榮山弟兄對此不服,2001年2月20日向省勞動教養委員會申請復議;2001年3月19日,省勞動教養委員會以非法組織邪教活動為名維持勞動教養的決定。李寶芝姊妹對此不服,到鞍山市立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判訴訟,2001年7月20日,鞍山市立山區人民法院以「原告的行為完全違背了《遼寧省宗教事務管理條例》,嚴重干擾了我市正常宗教生活秩序,造成較壞影響」為由,維持勞動教養的決定。李寶芝姊妹對此不服,到鞍山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二
為此,本人,劉鳳鋼,北京一個普通的基督徒去鞍山參加了這次旁聽。
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坐落在鞍山市中心廣場的西北角的北側,開庭時間是2001年10月18日,下午一點,我按時來到法院的大門前。大門口有三四個信徒仰頭張望,我問他們是來參加李寶芝開庭的嗎?他們說是,我和他們上了三樓,到了三樓一看,整個樓道內,已站滿了參加旁聽的信徒,有一百多人。過了一會兒,律師來告訴大家,因座位太少,改在四樓第六審判廳,大家到了四樓,大家安靜地站在通道兩側,以免影響樓裡的辦公。大概又過了十分鐘,傳出因該廳還是小,只能容下20多人旁聽,律師不同意,又去找院方聯繫。最後改在二樓能容下 100 多人的大廳。大家進了大廳,旁聽席上座無虛席。
在公堂上,上面有三個位子,左邊坐著一個男審判員,右邊坐著一個女審判員,中間的審判長還沒有來。書記員也還沒有來。上訴代理人、律師郝慶華和劉朝東坐在右側,上訴人李寶芝姊妹沒有來,警方稱警力不夠,李寶芝不能到庭。被上訴代理人,公安局一處的馬義和另一個警察坐在左側。
一點四十分,書記員和審判長先後來到。審判長宣布開庭,他先讓書記員宣讀了一下法庭紀律,然後由他宣讀了法庭程序,又問了上訴人和被上訴人是否要求法庭審判人員迴避。然後,讓上訴代理人、律師郝慶華代替上訴人李寶芝宣讀上訴書。
上訴書申明:(一)上訴人從來也沒有參加過「全範圍教會」,不能因為某通訊錄上有上訴人的姓名就認定上訴人參加「邪教」。勞動教養決定書、勞動教養復議決定書、鞍山市立山區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都沒有提供上訴人參加的「邪教」活動的事實和證據。(二)勞動教養決定書、勞動教養復議決定書以邪教活動為由對上訴人進行處罰,而一審法院卻以與邪教無關的《遼寧省宗教事務管理條例》來作為依據維持處罰,兩者相互矛盾。(三)一審法院判決認定原告「大聲哭泣和跳靈舞」違背了《遼寧省宗教事務管理條例》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是與事實不符的,上訴人沒有這些行為。
被上訴人稱,我們對李寶芝的處理是按照公安部有關下發的絕密文件作出的,不能出示,在法律程序上是合理的,請法庭維持原判。
律師發言問:「在你們偵察李寶芝參與『邪教』組織,有沒有真憑實據?是否是因為她家中有《上山之鑰》和《晨光》這兩本書。」
警察稱:「我們判李寶芝勞動教養是因為她擾亂了社會秩序,不是因為這兩本書。」
律師再次請警察舉出李寶芝參與「邪教」的證據。
警察稱:「在我們抓獲李寶芝等人時,他們正在組織信徒又哭又笑,跳靈舞。」接著,警察念了某某某的口供材料。
這時律師請求審判長傳證人到廳。審判長問:「你們的證人能證明李寶芝沒參加邪教嗎?」
律師說:「被上訴代理人認定李寶芝參加邪教,應由他們拿出證據,我的證人只能證明他們被抓的那天,他們沒有又哭又笑,也沒有跳靈舞這件事。」
審判長沉思一會兒,同意傳喚證人。
證人某某某姊妹來到廳上,審判長一字一句地說:「你的證詞是負法律責任的。」
我們的姊妹說:「我知道。」
律師問證人:「你和李寶芝是什麼時候開始從教堂出來辦家庭教會的?」
答:「是1993年,教堂打仗(方言:打架)時出來的。」
問:「你知道『全範圍教會』嗎?」
答:「不知道。」
問:「李寶芝與你們聚會時是又哭又笑又跳嗎?」
答:「沒有。」
審判長又請警察(被上訴代理人)問證人。
警察上來第一句就問:「你們的聚會點是經過政府批准登記的嗎?」
答:「不知道。」
問:「你家離這麼近,為什麼到很遠的家庭聚會?」
答:「大教堂,家庭聚會我都去。」
問:「你們聚會時沒哭過嗎?基督徒不要打謊話。」
答:「是沒哭過。」
審判長令該證人下去。律師又叫上來一位信徒,審判長用同樣嚴厲的語調告之:「你的言辭,要負法律責任。」之後,由律師問話:「請你把被抓當天的情況講一下。」
這位信徒說:「我們被抓後,都分別關在公安局八樓宗教科不同的房間內,他們對我們進行拷打,房間裡時常傳出叫喊聲。」
律師問:「是哭聲?是喊聲?」
答:「是被打發出的喊叫聲。」
律師說:「繼續說。」
信徒說:「我看到馬義(宗教科長)用手抓著女信徒的頭髮在通道裡走,他們還扇我的臉,讓我在他們寫好的供詞上簽字。」
問:「你簽了嗎?」
答:「我不簽,他們就打,全是他們逼的。」
審判長對證人說:「下去吧。」然後請審判員念一份法院到教堂詢問長老張XX的筆錄:
問:「你在教堂擔任什麼職務?」
答:「我是教堂的長老。」
問:「李寶芝是你們教堂的信徒嗎?」
答:「自從1993年離開教堂就不是我們的信徒了。」
問:「李寶芝參加『全範圍』邪教,你知道嗎?」
答:「她離開教堂,參加什麼,跟我們無關。」
問:「從她那裡收繳的《晨光》、《上山之鑰》是你們教堂的書嗎?」
答:「信徒除了讀《聖經》,都不是教會的書。」
念完後,律師立即出示,此書是教堂賣過的書的發票,而且交給法庭有關長老張XX有嚴重經濟問題的審計報告。
審判長明顯有些不耐煩了,拿出了公安部責令省公安廳協查李寶芝邪教的通報,念了一遍,律師指出,此通報只下令協查,並沒有結論,並沒有說李寶芝是邪教,市公安局僅憑李寶芝有威海馬燕玲的名字,就定為邪教,這是不對的。
審判長說,現在法庭最後陳訴。
律師說:「以上審理過程,被上訴人始終沒有拿出一條李寶芝參加邪教的證據,我國正在法制軌道上不斷健全,又在聯合國簽署了《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希望法庭公正審理,還基督徒一個清白。」
被上訴人稱:「邪教的本質是反政府,反政父贍特點是不服從『三自』的管理,國家雖然同意信徒在自己家裡聚會,只限於在自己的家裡,我們認為,李寶芝的處理是合法的。」
律師緊接著逼問,既然是擾亂社會秩序,也只處罰1000元以下罰款,也不應勞動教養。
審判長打斷了律師的講話,宣布法庭在廣泛地聽取了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意見,經核議後擇日宣判,法庭審理結束。
三
2001年10月23日,天還沒有亮,我與李寶芝的兒子來到鞍山火車站一起到教養院看望他的母親。這時候天已經大亮,雖然天氣很好,陽光明媚,萬里無雲,但我的心情總是沉甸甸的。18日法院庭審的場面,總使我揮之不去。為什麼公安機關沒有任何證據,只憑一張上級公安機關的協查通知,就判我們姊妹兩年勞動教養?為什麼已為人之母的老姊妹慘遭侮辱和毆打?為什麼正常的宗教生活,卻被打成邪教?
列車有節奏地前行著。李寶芝姊妹的兒子,因起的過早,扒在小桌上小睡。這位失去母愛的孩子,畢業後沒有工作,父親是一個老實巴交的人,在一家工廠看大門,母親被抓,父親一直很怕,開庭時也沒敢到庭。每個月只有他,帶著教會弟兄姊妹的溫暖往返於瀋陽和鞍山之間。
將近上午十點,列車駛進了瀋陽車站,我們在廣場前乘坐一輛公共汽車到了郊區,然後,換乘一輛小公共汽車到了離市區30公里遠的馬三家教養院。
這裡沒有高牆電網,也沒有武裝警察站崗,牌子上寫「遼寧省思想教育基地」,門前屋裡坐著兩個保安,同他們打了招呼,就進了「基地」大門。
進了大門,走了很長一段的路,我們來到李寶芝姊妹所在的勞動教養女所一大隊。經過與警察交涉,警察答應我們可以見李寶芝姊妹。中午12點左右,李寶芝姊妹被一名沒有穿警服的「隊長」帶到食堂,交給了管食堂的女警察。女警察指了一下我們坐的桌子,李寶芝走了過來,她身材不高,圓臉盤,不大的眼睛裡露出溫和喜樂,我快步上前,握住她的手,忙自我介紹,說:「我是北京來的弟兄,受你們教會的邀請,和我們北京的弟兄姊妹的委託來鞍山參加您的申訴庭審的,今天特來看望您的。」
這時我發現李寶芝姊妹的眼睛濕潤了。我的手被握得很緊。
我請李姊妹坐下,詳細地向她講述了10月18日鞍山中級法院開庭的全過程。當她聽到律師為她全力以赴追問對方拿出李寶芝等參與邪教的證據,對方始終拿不出來時,李寶芝講:「我上告不是為了我自己,我受苦挨打,是為了主,我可忍受。但把主的教會說成是邪教,我決不答應。」
我問李寶芝姊妹:「他們打過你嗎?」
答:「在公安局宗教科打過我,在教養所沒有打過我,宗教科的馬義到教養所威脅過我兩次。」
我對李姊妹說:「請把在公安局被打的事情講述一下好嗎?」
答:「好。2000年11月11日,我在聚會中被抓,關押在公安局八樓的宗教科,五個人關在不同的房間內,當天晚上,我聽見侯榮山、孫德祥兩弟兄的叫喊聲,伴隨著電擊聲,還有兩個姊妹當晚被他們打得很厲害,張雅如姊妹當晚被送到醫院搶救後又帶回公安局,鈕中芳姊妹被他們用手銬┅┅」
此刻李寶芝姊妹哭著說不下去了。我往李姊妹碗裡夾了菜,讓她平靜一下。
李姊妹接著說:「他們用手銬將鈕姊妹的雙手分別銬在暖氣管上,雙腳被綁,可惡的是那些警察們坐在鈕姊妹的身上,用電棍電擊鈕姊妹的上身和腳心,後半夜用小繩勒姊妹的雙肩,直打得姊妹口吐鮮血,硬逼著她交代我曾說過『大教堂不得救』,和我們聚會的時候,哭過跳過。鈕姊妹就是不說,才如此被折磨。你這次來,可以去問問。」
我點了點頭。然後我問:「他們是怎麼對待您的。」
答:「他們也同樣用電擊,扇耳光,扇嘴巴,審訊人員知道我有心臟病,給我準備了一盒搶救藥。宗教科長馬義還說:『你知道什麼是法西斯嗎?』言外之意,讓我知道他就是法西斯,讓我只能屈服。我被抓了一個月沒有口供,然後對我連提審三天兩夜,不讓我睡覺,兩手被銬得讓人難以忍受,在我神志不清的情況下,做筆錄,不讓我看內容就簽字,還說:『我只能輕寫,不能重寫。你就簽了吧!』」
時間過得很快,我們和李姊妹的見面結束了。
告別了李寶芝姊妹,我們走出了勞教所大門。
劉鳳鋼 中國大陸基督徒,現居北京。
附錄一:
會見筆錄
時間:2001年8月8日
地點:遼寧省馬三家教養院
被會見人:李寶芝
會見人:郝慶華、劉雪芹
問:我們是遼寧鋼安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來瞭解一下你案件的事情,你同意上訴嗎?
答:同意。
問:請你講一下具體情況?
答:96年和馬燕玲在乘車過程中相識,馬燕玲是威海火車站列車員。為孩子今後謀生,到東海考查,以便於做生意。就帶孩子去威海馬燕玲家。在馬家中,沒有參加任何基督教活動。回來後,到佟二卜做生意,承租過櫃臺。以後和馬燕鈴再沒有聯繫。97年,公安局核實過此事。
問:威海還有什麼事嗎?
答:沒有了,我也沒有馬的電話號,她也沒有和我聯繫。馬有些精神不太好。據瞭解她沒有受過任何行政處分。關於我和張國光相識的情況,向你們介紹一下。認識他是通過黃新生,丁長老。黃和丁都是鞍山的基督教徒。現在我想起來了,威海,徐明君(通過馬燕玲介紹)來到鞍山找到我,要推銷眼鏡。
問:在鞍山你何時被拘?
答:2000年11月11日,在聚會過程中被抓,我是主持人,不是聯繫人。這個主持人只是指導大家唱讚美詩,搞教會活動。被抓一個月左右沒有口供,然後外提三天兩夜輪流審問,兩手被扣,讓人難以忍受,審訊人員知道我有心臟病,給準備一盒搶救藥,馬義還說:「你知不知道什麼是法西斯?」言外之意,讓我知道他就是法西斯,讓我只能馴服。
問:你看見別人被打沒?
答:我被抓的當夜,聽見時時傳來叫喊聲,當天晚上,聽見侯榮山、孫德祥叫喊聲並伴隨電棍的電擊聲,還聽見張雅茹、鈕中芳的哭喊聲(她倆是鷗贍),張雅茹當晚進醫院搶救又被帶回公安局。別的就記不清了。我被抓之後的一個月之後,一直也沒有交待過什麼,然後他們就審問我三天兩夜,不讓我睡覺,在我神志不清的情況下,做筆錄,並沒有讓我看內容就簽字,還說,「我只能向輕寫,不能向重寫,你就簽吧。」
問:別的還有什麼情況要介紹嗎?
答:沒有了,我堅持上訴,澄清事實,還我清白。
上述材料,看過,屬實。李寶芝(簽名、手印)2000年8月8日
附錄二:
會見筆錄
時間:2001年9月9日10時
地點:鞍山教養院八隊
律師:郝慶華、劉朝東
當事人:孫德榮,性別:男,年齡:52,民族:漢,工作單位:千山區沙河鎮西沙河村農民,住址:千山區沙河鎮西沙河村二組
問:我們是律師,作為李寶芝的代理人想向你瞭解些情況,希望你能如果介紹情況,如果講假話,將承擔法律責任。
答:我會如實介紹情況,如講假話,我願承擔法律責任。
問:請介紹一下2000年11月發生的事情。
答:去年我們一些基督教徒在11月份曾舉行活動,進行聚會,對上帝進行祈禱,這次聚會是由我提議的,當時我只通知了二、三個人,原計畫召集十多個人,沒想到聚會時來了近百人。聚會時沒有宣傳基督教以外的內容,也無固定的組織形式,更沒有強迫別人加入我們的信仰隊伍,但沒有想到公安人員竟強行將我們帶走,甚至採取非人道的手段,獲取口供,公安人員把我帶到市局八樓政保處,我只記得有姓麻的,個挺高,還有一個可能姓尹,別人我就記不清了。最初他們讓我交待態度還算可以,到了晚上六點多鐘,態度發生變化,將我兩手分別用手銬銬在兩側暖氣管子上,把腿用繩子捆上,用髒布將嘴堵上,然後一個人騎在我身上,另一位蹲在我腳上,用電棍過腳,這種滋味令我難以忍受,後來不得不按公安人員馬義的要求做了虛假的口供。在此之後,公安人員馬義等人曾在第一看守所對我外提也讓我按他的要求,完善案情細節,由於是假的事情,我說的與他們的要求不符,也受到馬義的打罵,馬義曾用手打的嘴巴子,公安人員這種做法令人難以理解。
問:還有什麼要講的?
答:沒有了。
以上看對。孫德祥(簽名)
附錄三:
會見筆錄
時間:2001年9月9日11:30時
地點:鞍山教養院
律師:郝慶華、劉朝東
當事人:侯榮山,性別:男,年齡:51,民族:漢,住址:臺安縣黃沙鎮侯家村三組
問:我們是李寶芝的代理人,現向你瞭解一些涉案情況,希望如實介紹,如提供虛假證詞將承擔法律責任。
答:我願如實介紹情況,如有虛假陳述願承擔法律責任。
問:你介紹一下去年11月聚會的情況。
答:聚會時,是孫德祥通知我們這些基督教徒去讚美上帝,敬拜、祈禱,一切活動是按聖經的要求去進行的,參加人員沒有未成年人,也沒有宣傳其他的教義,沒有人跳靈舞,沒有人大聲哭叫,假如說有人因祈禱,感恩主的慈祥會流眼淚,但不會存在大聲哭叫,搞這次活動沒有固定的組織形式,宣傳綱要,學習方式,但沒有想到來了這麼多人。
問:為什麼你不到教堂去搞活動?
答:以前我們在教堂聚,後來教堂產生矛盾,長老等人爭奪地位,還打仗,長老說:到不到教堂都一樣,在哪信主都一樣,只要你保持信仰就一樣。這是丁長老對我們說的。關於讚美敬拜活動,有拍手這樣一種方式也是正常的,聖經裡有這樣的場面。後來公安人員的做法,傷害了我們基督教的感情,我過去一直認為政府允許我們信仰基督的,沒有想到有些人的做法卻與國家法律的規定相去甚遠,這使我個人很傷心,但無論怎樣,我們都沒有信仰什麼邪教,既然講到這裡,我不得不將公安局馬義等人的刑訊逼供情況說一下。為了讓我們交待所謂的「邪教事實」,馬義曾讓他手下的人將我兩手用銬子銬上,然後用繩子強行向上拉,用腳踩我兩肩,還有一次,馬義將我兩手分別銬在兩側的管子上,兩腿捆在一起,馬義坐在我身上,用電棍電我上半身,用電棍在身上走了好幾次,記得當時我押在鞍山第一看守所時,馬義兩次外提往回送時,看守所那都有記錄,馬義為了防止驗傷暴露了他的殘暴一面,還用腳踢我的下身,有時還威脅我說,你再不老實,用刀將你腿的肉割開,撒精鹽。馬義當時還用木棍打我,當時多處皮下充血,另外,馬義也不像一個公安干警,還說用電烙鐵烙我,嚴重的時候,用電爐子烤我的雙膝,現在還留下很深的傷痕,記得給我上繩時,我沒有按馬義的意思去交待,當時被繩子吊的我兩次休克,昏死過去,現在想起來還有後怕。
以上材料我看過,情況屬實。侯榮山(簽字)2001、9、9,11點30分
附錄四:
會見筆錄
時間:2001年9月9日15時
律師:郝慶華、劉朝東
當事人:鈕中芳,性別:女,年齡:45,民族:滿,工作單位:鞍山鋼院,職務:職員,住址:臺安縣黃沙鎮侯家村三組
問:我們是遼寧鋼安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受李寶芝的委託,做她的代理人,想向你瞭解有關情況,希望如實介紹,否則應承擔法律責任。
答:我會如實介紹我所知道的情況,如講假話願承擔法律責任。
問:請你介紹一下,去年11月11日發生的情況。
答:當時李寶芝等人在我家舉行的家庭聚會,我們參加的這些人都是基督教徒,我們之所以不在教堂舉行活動,主要是因為教堂內過去為爭權奪權霸佔錢財發生過打仗的行為,所以在此以後許多信徒就都不在教堂舉行活動了。去年這次的活動,後來被公安人員調查,到現在我們都感到很委屈。我們除了信基督外,並沒有信仰別的教,同時我們也沒有強迫別人信教,更不知道什麼叫「全範圍教」。我們沒有固定的組織形式,也沒有什麼活動經費,更沒有自己的宣傳材料,所有的活動都是按照教會基督教會的要求去進行的。我從來沒有見到李寶芝具有超出基督教教義以外的宗教活動。令人不能理解的是當天下午,我們一百來人都被拉到了市公安局,更令人髮指的是公安局的馬義採用各種卑鄙的手段,進行刑訊逼供,簡直不像一個公安人員,跟社會痞子沒有什麼區別,硬往我們這些教徒身上潑屎,連一點基本的人性都沒有,可能是由於我們搞家庭教會,影響了市教堂的收入,有可能受教堂那些人的指使和買通,對我們這些真正的基督教徒進行迫害。
問:你們在11月11日那次聚會時,是否有過分行為?
答:沒有過分行為,我們這次活動沒有什麼特別的舉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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