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是一些学者嚷嚷,法制不健全是关键。
其实,法制不健全与依法治国的说法一样是一种模糊的陷阱式的说法。它让人们在这种陷阱中绕来绕去地说一些不解决根本问题的东西。它没有说到要害。因此,说法律不健全是当前腐败的根源,这其实是一句空洞的没有意义的同语反复。人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可以把它作为口头禅。
所谓人治或吏治泛滥也不是腐败的根源。人治有好的人治和坏的人治。吏治也有好的吏治和坏的吏治。坏的人治或吏治只是腐败的表现形式。换句话说,它不是源而是流。是结果而不是原因。
党派权益获得者可以制定出看起来十分健全的法制。党派权益获得者也可以进行强有力的打击所谓“人治”“吏治”的活动。但是它们无法真正解决腐败问题。
腐败的根源关键在于:
1)立法机构还从属于党派机构。
2)儒教价值系统被颠覆。
如果由某一党派机构来把持制定法律,那么该法律在逻辑上必然要维护那个党派的根本利益。党派机构可以制定出世界上最完密的法律。不管是汉谟拉比法典,罗马法典,还是拿破仑法典,都是某一利益集团或或党派制定出来的。在这些立法人眼中看来,它们都是健全的。所以你即使讨论一千年依法治国的问题,也毫不解决问题。
要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除非是:
1)由非党派控制的立法机构立法。
2)即使有了完密的法律,也应该在舆论上提倡德治为主,法制为辅。恢复改革中国传统的道德价值系统。
具有最高道德水平的社会是不需要法律的。具有严密形式的法律体系只是堕落的人类社会后来不得已的选择。如果没有德治的理念作为基础,任何法治到最后都会沦为一纸空文。所以,相对地说来,儒教的道德价值系统不仅对中国,实际上对整个人类而言,都是最宝贵的。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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