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圖片來源: STR /Getty Images)
【看中國2024年11月28日訊】奪命工業意外在香港接連發生,單是11月份,已奪去六名工人的生命,觸目驚心。每一個不幸離世的工人,背後都有深愛他們的家人和親屬,每當想到這些破碎基層家庭的處境,更是令人傷痛。從勞工處最新公布的數字顯示,2024年上半年工業意外死亡數字,與去年同期比較,由9宗增加至11宗。其中工傷意外重災區的建造業,今年上半年的意外數字亦由1397宗增加至1443宗,反映情況不單未見改善,更有惡化趨勢。政府高官重複地講「一宗都嫌多」,意外卻是一宗緊接一宗地發生,到底問題出在哪裡?
勞工處官員呼籲業界不要「貪快貪方便」,口口聲聲會加強教育及宣傳,其實只是將責任轉移至個人身上,迴避了問題背後更核心的制度成因。須知道,員工自然需要時刻保持職安意識,但身處工地之上,工作環境、設備和所用工具,都不是員工可以自行話事;工聯會議員提出仿效內地設立舉報機制,讓舉報違規個案的員工獲得獎金,只是將「篤灰文化」引入地盤,徒令前線工人增加壓力和矛盾衡突。勞工處無能,未有做好監督巡查檢控本份,絕無理由將責任推給員工。歸根究底,這些將社會問題聚焦於個別不當行為的建議,客觀上只是協助掩飾隱藏於背後鮮血淋淋的吃人制度———違例懲罰過輕、多層分判制度及投標價低者得,已有系統地形成社會對職業安全的蓄意疏忽。政府如不痛定思痛,盡快扭轉產生問題的制度根源,恐怕難以抑止持續不斷的工業意外繼續發生。
違例判罰過輕 縱容人為悲劇
人命無價,如因僱主疏忽引致致命工業意外,必須予以嚴懲,才能產生阻嚇效果。可是,以往法庭判處違例僱主,一般幾萬元罰款了事,一直為人垢病。縱然政府去年4月通過修例加重違例罰則,將最高罰款由50萬增至300萬元,仍然欠缺成效。今年4月,法庭判決首次引用新例檢控的一宗致命工業意外違例案件,結果只判僱主罰款5萬元,與修例前罰款無大分別,反映人命依然被賤待。是次判決懲罰明顯過輕,政府官員卻認為法庭判決「沒犯錯」,拒絕提出上訴。雖然法例有訂明監禁刑罰,但以往亦鮮有公司董事因違反職安條例被判處監禁。如此輕輕「放生」違例僱主,一條生命以區區數萬元了事,變相是縱容這些人為悲劇繼續發生。
更令人氣憤的是,當初政府建議修例時,原有方案設有針對嚴重罪行「與營業額一成掛鉤」的最高罰款規定,即是不設金額上限,這對於工程費動輒數十億元的財團而言,會產生真正的阻嚇力。但由於商界議員強力反對,政府便急急讓步,大幅降低最高刑罰金額。當時代表建制工會的一眾勞工界議員,無人對政府讓步提出反對,亦有份造成今天修例成效不彰的惡果。
層層外判罪魁禍首 職安責任不容外判
除此以外,建造業多層分判的長期陋習,令承建商不單將工程外判,連保障工人職業安全的責任也一併外判出去。承建商只關心施工效率,但求保住高額利潤,下線判頭以什麼手段趕工,如何壓縮成本,任由他們各出其謀。一些無良判頭更不擇手段,為免影響地盤職安記錄,甚至要求員工隱瞞呈報工傷或私了意外事故。這些地盤長期積存的惡習,令監管制度淪為兒戲,滋長為求趕工、不惜犧牲職安標準的劣質文化。現時勞工法例有明文規定,下線分判商走佬拖欠薪金,大判須承擔代償工資責任。但對於職業安全事故方面,卻未見有清晰界定大判的法律責任。政府必須從源頭解決問題,限制地盤多層分判,及明確規定總承建商須為分判商的職安意外承擔「共同責任」。
引入合約標書職安計分制 刻不容緩
價低者得的投標制度,與多層分判制一樣,對工人禍害不淺。部分承判商為了投得標書,刻意壓低各項成本,以提升中標機會,就連關乎工人生命的職業安全也不顧。有關注工傷的團體便舉例指出,價低者得的投標制之下,承建商會傾向採用價格低的竹棚,而放棄使用較安全的金屬棚架,成為了高空墮下工業意外的一大元凶。政府雖然多番表示,如果承辦商涉及職業安全嚴重違規,將被剔除參加投標的資格。但這做法難以杜絕無良僱主以不同公司的名目投標,而且等待有意外發生才採取行動,亦未能防患於未然。政府實應該就職業安全引入投標評分制,而且須佔整體評分關鍵比重,以此豉勵承辦商入標時增加投放人手、資源及培訓以做好職安健,方為上策。
一個社會的經濟發展,絕不應建築於犧牲工人的健康和生命之上,眼見一個一個的生命,不斷被無情的吃人制度吞噬,手握政策大權的人,卻一直只是空談「高度關注」,怎不令人痛心疾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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