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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共僑領陳丙丁被臨時吊銷律師牌照(圖)

 2024-07-05 00:51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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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丙丁涉嫌侵佔客戶資金,加拿大安省律師協會暫時終止其律師牌照。 (自由亞洲電臺柳飛提供/多倫多華聯會網站)
陳丙丁涉嫌侵佔客戶資金,加拿大安省律師協會暫時終止其律師牌照。 (自由亞洲電臺柳飛提供/多倫多華聯會網站)

陳丙丁律師,您好!」這句耳熟能詳的問候曾經在加拿大多倫多華人社區迴盪,或者在更廣闊的空間裡迴盪,已經有四十年之長久。如今終成絕響!不必緊張,陳老健在。前幾天,作者還見到他在幾所私人按揭貸款公司間出入。但是,作為社會地位象徵的律師頭銜的稱呼卻遠離他去。恐怕他再也不能使用律師的頭銜稱呼了。因為陳老在一場安省律師公會的紀律聆訊會上,收到了一項聆訊中期臨時決定,即是根據原被告雙方協商後向律師紀律聆訊會提出的建議,陳丙丁的執業證被臨時吊銷。

陳丙丁的法定姓名是PING-TENG TAN 。使用這個姓名在安省律師公會的網站搜查陳老的執業狀態,可以發現被吊銷執照的識別:Status: Suspended。

2024年4月29日,安大略省律師公會的法律代表在律師公會紀律聆訊會上提出這項臨時吊銷陳老執業證的動議,而且這項動議事先徵求到陳老的同意,因此在這次紀律聆訊過程裡就下達這個中期決定:在整個聆訊進程結束之前,陳老不得進行任何的律師工作了。這個臨時決定將由該項聆訊的最終判決來決定繼續有效,還是撤銷。在批准臨時吊銷執業證之前,4月9日,陳老宣布退休,隨之,他主理的律師行, TAN & ASSOCIATES,也就歇業了。

這次針對陳老的律師公會紀律聆訊會端因一項對他投訴而起。陳老曾經受理一樁生意轉讓的法律服務。 陳老的客戶出讓生意。 陳老代表原業主客戶處理所有的出讓生意的文件和接受生意出讓的收益,存入其信用賬戶內。陳老的客戶向律師公會投訴他沒有如期如數歸回客戶應得的出讓生意的全部收益,僅給出50萬元,扣住其它部分,並且推脫律師公會的規定,不能全數發放給受益人。坊間傳言, 類似的情節發生在陳老的律師行不止一樁兩樁。之前,沒有人挺身而出保衛自身利益,因此,類似的聆訊也沒有發生過。

陳丙丁先生是馬來西亞華人。他在1943年出生,算來過了傘壽。中華文化對於高壽有好些雅稱,稱77歲大壽為喜壽,稱80歲高壽為傘壽,88歲稱之米壽,99歲乃是白壽。

陳老在1968年留學加拿大紐芬蘭一所大學,在1972年轉學安省的西安大略大學攻讀法學。 他在1977年成為安省一名律師,1979年建立自己的律師事務所,乃至2024年4月9日宣布退休,被迫停業 。在他的職業/專業生涯中,陳老創辦了《BOND INTERNATIONAL COLLEGE 》和 《TAN & ASSOCIATES》, 以及衍生的行當。

他在1985年,發起並創建《加拿大全國華人團體聯合會》;在1991年,匯合溫哥華,維多利亞,卡爾加里,蒙特利爾和多倫多等地近300個華人團體500多名代表發起並參與組建《全加華人聯合會》,歷任共同執行主席。該團體曾經與自由黨聯邦政府進行多輪談判,要求聯邦政府為向華人徵收「人頭稅」一事道歉。

相繼在2000年參與搭建《全加華人促進中國統一委員會》(大多倫多區)和在2001年搭建《加拿大華人促進統一聯盟》,均擔任主席角色至今。

陳老頂著不少的頭銜,光鮮明亮,如加拿大中國銀行董事局董事,全加華人聯合會名譽執行主席,多倫多華人團體聯合總會名譽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政協十一屆會議的海外代表(全世界只有32個名額),中國僑聯顧問,中國僑聯法律顧問委員會委員,全加華人促進中國統一委員會(大多倫多區)主席和加拿大華人促進統一聯盟主席。(註釋:中國僑聯被這裡的聯邦法庭在判例中認定是間諜組織。)

陳老同首任中國駐多倫多總領事夏仲成至現任總領事,都有很好的個人接觸。他訪問中國或會見到訪的中國領導人,同江澤民朱鎔基胡錦濤溫家寶都有面對面交談的經歷。幽默軼事有一樁。朱鎔基來訪加拿大時,在場面上同陳老握手寒暄,指著掛在他胸前的名牌,戲稱,你是陳丙丁,你有個哥哥稱呼陳甲乙吧!

陳老為社區服務四十年有餘,人在江湖行走難免蒙遭詬病。坊間有說法流傳,早在2008年四川地震時,他的華聯會就霸住幾十萬捐款很久不給四川,在社會憤怒質問的壓力下才勉強送出,很多人至今都懷疑帳目不清。他的有爭議的故事有一羅筐了。

看下去,陳老面對律師公會的紀律聆訊程序,很可能有始無終,因為他的律師資格已被剝奪,雖說是臨時決定,如果無限期的臨時下去呢,也就是一回事了。再說,他年紀大了,退休了。說到頭,律師公會的紀律聆訊的嚴厲處罰也就是吊銷執業證。陳老扣押客戶的收益款不放,單憑這一條不爭事實,足足夠吊銷執業證的處罰了。那麼,在這場安省律師紀律聆訊會過程中,客戶的投訴能不能要回被扣押的收益款呢?

這裡就得談談律師公會紀律聆訊會的權力。律師公會的紀律聆訊會只能針對律師的操守做出判決,如果涉及違規操作,嚴厲的處罰就是開除律師資格。客戶同律師之間的財務糾葛,紀律聆訊會沒有權利作判決的。

如果一方堅持扣押不歸回客戶的收益款,或者找出種種藉口拖延歸回,客戶只能到安省高級法庭的民事法庭起訴對方。安省高級法庭的民事法庭才是解決這類財務糾葛的地方。

當然客戶也可以走刑事檢舉的管道,通過官方檢控將對方繩之以法。但是刑事法庭只是根據刑事法典的罪名審理案情,即便將對方判決刑事處罰,判監禁或什麼的,客戶追求的賠償或討要的財務損失依然沒有得到解決。客戶要尋求奪回自己的財產,就得在民事法庭起訴對方,尋求民事法庭的判決和執行命令。

陳丙丁老矣,老境不堪如此跼促。可惜四十年的人設崩塌了。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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