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特定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實施出口管制

【看中國2023年7月31日訊】7月31日,中國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國防科工局、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聯合發布關於對部分無人機實施臨時出口管制的公告。自2023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臨時管制的實施期限不超過二年。出口經營者應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出口許可手續,通過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填寫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申請表並提交相關文件。

公告顯示,在操作人員自然視距以外能夠可控飛行,最大續航時間大於等於30分鐘,且最大起飛重量大於7千克(kg)或空機重量大於4千克(kg),並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或無人駕駛飛艇:

(一)機載無線電設備功率超過國際民用無線電產品核准認證的功率限制值;

(二)攜帶具有拋投功能的載荷或者自帶拋投器;

(三)攜帶高光譜相機,或者攜帶支持560納米(nm)、650納米(nm)、730納米(nm)、860納米(nm)以外波段的多光譜相機;

(四)攜帶的紅外相機雜訊等效溫差(NETD)小於40毫開爾文(mK);

(五)攜帶的激光測距定位模塊符合以下任一要求的:

1.攜帶的激光測距定位模塊屬於GB7247.1-2012規定的3R類、3B類或4類激光產品;

2.攜帶的激光測距定位模塊屬於GB7247.1-2012規定的1類激光產品,同時可達發射極限(AEL)大於等於263.89納焦(nJ),參考口徑大於22毫米(mm),在5納秒的時間內激光脈衝最大發射功率大於52.78瓦(W);

3.攜帶的激光測距定位模塊屬於GB7247.1-2012規定的1M類激光產品,同時可達發射極限(AEL)大於等於339.03納焦(nJ),參考口徑大於19毫米(mm),在5納秒的時間內激光脈衝最大發射功率大於67.81瓦(W)。

(六)可支持非認證載荷。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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