敢賣假藥?中國古代這樣定罪(圖)
宋朝除了跟唐朝一樣,嚴厲打擊毒假食品、藥品外,還比唐朝更高一籌。(網絡圖片)
假疫苗、毒疫苗事件已成為現在社會的「現代病」,對此,刀叔從中國古代歷史的角度去給大家科普一下,看看古代商人如果賣假貨或者假藥,將會有什麼下場。
其實早在五千多年前,華夏一族的領袖就在打假。
《淮南子》記載「神農嘗百草之滋味,水泉之甘苦,一日而遇七十毒」,神農氏勇敢地用自己做試驗,以避免更多人的生命受到威脅,不僅受到千古傳頌,還成為統治者與有毒假食品和藥品決不妥協的DNA。
也是從神農氏開始,歷朝歷代都在用最嚴苛的刑罰來鞭笞假貨。
周朝是我國古代最早向假貨「宣戰」的朝代,據《禮記》記載,周朝對食品交易的規定為:「五穀不時,果實未熟,不粥於市。」
為了保證食品安全,周朝嚴禁未成熟果實進入市場,以防止引起食物中毒。因為當時的醫療水平不足,生病大多都靠食補,也沒有什麼西醫或中西醫結合的案例,所以這一規定大概是史上最早的關於食品藥品安全管理的記錄。
同樣,法律的「觸手」還伸到了屠宰業。周朝規定:「禽獸魚鱉不中殺,不粥於市」。用大白話來說,就是不在法律規定的屠宰季節,禁止私自屠宰,更不允許在市場上售賣。可見當時的周朝,在生態文明建設上是非常領先的。
到了漢朝,社會生產力加大,物種更加豐富,對於打假來講,政府面對著嚴峻的考驗。關於食品安全,漢朝就出臺法律規定:肉類因腐壞等因素可能導致中毒者,應盡快焚毀變質食品,否則將處罰肇事者及相關官員。
到了盛唐,對於有毒的、假的食品、酒和藥品的監管更加規範,相關法律條文也更加細緻。唐朝法律根據有毒食品藥品出現的不同情況,規定了各自不同的處罰方法。
唐朝對銷售假食品和藥品,曾做過這樣的處罰:
第一,銷售假食品、藥品致人生病者,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第二,銷售假食品、藥品致人死亡,商家將被判處死刑(絞刑);
第三,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吃了假食品、藥品而死亡,食品所有者要按過失殺人罪論處。
更為先進的是,即便商品沒問題,唐朝還有退貨的法令。據《唐律疏議》記載,只要消費者在購買時立有合約,買回後三天內發現問題的,都可以找賣方退貨;賣方不退的,可以向官府舉報,由官府強令賣方退換,並「笞四十」,也就是抽賣方四十鞭子。
到了宋朝,我國封建社會經濟到達了頂端,商人的花樣越來越多,而官府也是見招拆招。
商販們經營的點心、乾果、下酒菜等品種十分豐富,利潤空間也大,漸漸地,有人開始弄虛作假,坑害顧客,他們慣用的手法是「雞塞沙,鵝、羊吹氣,魚肉注水」等。
宋朝除了跟唐朝一樣,嚴厲打擊毒假食品、藥品外,還比唐朝更高一籌,推出了一項值得當下借鑑的新舉措——高度重視發揮行業協會在食品、藥品質量管理上的自律作用,這個行業協會不僅協助打擊「有毒」食品、藥品,而且對食、藥品摻假、以次充好的假食、藥品承擔責任。
宋朝也因此成為史上最早讓商人們成立行會的朝代。
北宋規定按行業登記,經營者名單入冊,以互相約束和監督。這樣,會員便成了「一根繩上的螞蚱」,一損俱損,一榮俱榮,其實就是「連坐」。
到了清朝,你敢用假藥,如果出現了傷亡,官府會以過失傷人或過失殺人來處理。
清朝曾經就有個案子,說是有個姓張的郎中,開了一家醫館兼賣藥。一日張郎中外出,夥計內急,就令學徒看管醫館,適時正好有人求買旋覆代赭湯一劑,學徒便做主賣給他,夥計回來後點檢藥材,發現學徒誤將與代赭石色澤相近的紅信石賣給對方。
夥計大為驚嚇,只好親自前去。剛到村口,就聽到哭聲,才知道為時已晚,買主已經因服此藥而死。官府遂因學徒過失殺人將其處死,張某的醫館也因此倒閉。本次案件中,該學徒不過是無心之失,就為該過失付出生命的代價,人命關天不是虛言,可見官府對於賣假藥的處罰之重。
關於疫苗,其實清朝也在使用。有一種說法是順治死於天花,因此康熙帝對於天花的防治是格外的重視。
康熙即位後,馬上下詔徵集種痘醫師,親自參加考選。江西的朱純嘏和陳瀅祥二人,最終成為皇家種痘師,不但為皇子孫種痘,而且親赴蒙古科爾沁、鄂爾多斯等地種痘,康熙皇帝為此特賜府宅和授官爵予朱純嘏二人。
不過,到了清朝中葉、鴉片戰爭前後,便開始出現假疫苗事件。庸醫為獲得更大收益使用變質或是無效的牛痘疫苗,這種做法遍佈全國。由於清政府正處於內憂外患期間,不能對此進行有效打擊。
說了這麼多,估計您和我都有同一種感覺:歷史是在進步,還是在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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