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開庭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中)和其他被告在法院外抗議,「悼念六四無罪,點燃燭光無罪」。(圖片來源:宇星/看中國)
【看中国2021年6月11日訊】去年是六四事件31周年,警方以疫情為由禁止支聯會在維園舉行燭光晚會。不過很多市民仍自發前往維園悼念。其後警方起訴26人,指控他們參與、煽惑及舉行一個未經批准集結。早前黃之鋒、岑敖暉、袁嘉蔚及梁凱晴因此被判囚4至10個月;另外兩人張崑陽和羅冠聰已流亡海外;餘下20名被告今日(11日)提訊。
據《獨立媒體》報導,今日應訊的20人當中,其中11人已因其他案件而在服刑或拘押中,只有鄒幸彤、蔡耀昌、麥海華、梁錦威、趙恩來、梁國華、郭永健、梁耀忠和張文光9人還是自由身。
案件在西九龍法院審理,首席法官高勁修轉述文件內容,表示何秀蘭和楊森2人打算認罪。另外8人不認罪,將於今年11月接受審訊,包括李卓人、蔡耀昌、梁錦威、趙恩來、鄒幸彤、梁國華、胡志偉和何桂藍。餘下10名被告需時索取法律意見,因此尚未有答辯意向,該10人將於7月23日再提訊。
今次案件的20名被告依次為:李卓人(63歲)、何俊仁(68歲)、蔡耀昌(52歲)、黎智英(73歲)、陳皓桓(24歲)、尹兆堅(51歲)、梁耀忠(67歲)、張文光(65歲)、郭永健(33歲)、梁錦威(35歲)、趙恩來(35歲)、麥海華、鄒幸彤、梁國華、何秀蘭(65歲)、梁國雄(64歲)、胡志偉(58歲)、朱凱廸(43歲)、何桂藍(30歲)及楊森(72歲)。
首13名被告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控罪指,13名被告於2020年6月4日在維多利亞公園噴水池外,非法煽惑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在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一個屬未經批准集結的公眾集會。除黎智英外,其餘19名被告被控「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控罪指他們於2020年6月4日在維園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李卓人另被控「舉行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罪。
5月6日,黃之鋒、岑敖暉、袁嘉蔚及梁凱晴4人因在去年六四當晚前往維園悼念而被判監禁。黃之鋒被判囚10個月,岑敖暉6個月,袁嘉蔚及梁凱晴各判囚4個月。有市民得知消息後痛斥港府政治檢控,以法律之名打壓異己。也有人感嘆香港已淪亡,參加和平集會屬於《基本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即使未得到警方的事前允許,按照以往慣例,最多判罰款或社會服務令;因參與和平集會而被判監禁4至10個月,在香港還是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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