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拿大一宗房屋買賣中,買家在簽署合約後悔約,但賣方的經紀仍向客戶追討佣金。(圖片來源:Pixabay)
【看中國2021年5月9日訊】在加拿大卑詩省一宗房屋買賣中,一名買家在簽署了購房合約後又悔約,然而賣方仍被地產經紀追討7萬加元佣金。
據加拿大廣播公司(CBC)報導,事件追溯到3年前,2017年8月,卑詩省男子邁克.阿姆斯特朗(Mike Armstrong)出售位於米遜(Mission)附近埃羅克湖(Lake Errock)的兩座湖邊小屋,買方Michael Tran代表一家名為Vans Intrust Investments的公司同意以135萬加元購買,買賣雙方簽署了合約,但到了最終交易日期時,買家停止回應地產經紀的任何消息。
買方違約意味著阿姆斯特朗可以沒收70000加元的訂金。他打算委託同一經紀將兩座小屋重新上市,然而卻被對方提出訴訟,追討70875加元的經紀佣金,另加中止出售的利息。
阿姆斯特朗很震驚,在進行一番調查問詢後,他發現自己簽署的放售委託書中有條款列明,只要有一份法定可行的買賣合約,經紀就可收取佣金。
在找尋有關法律責任問題的答案時,阿姆斯特朗聯繫了經驗豐富的房地產經紀人科威格(Paul Cowhig),他當時是菲沙谷地產委員會專業準則顧問。科威格表示,在房屋交易失敗後,地產經紀向客戶追討佣金的情況並不常見,雖然這是法律容許的,但在他從事地產經紀工作40年來,從來沒聽說過類似案例。
「一般來說,我們不起訴賣方。我們只是將房屋再放售給其他人。」科威格說,「地產經紀是一門公關行業,要訣是建立關係,狀告客戶只會自絕後路。」
他補充說,地產經紀必須向客戶詳細解釋放盤協議書的內容,而客戶也需有責任留意協議的內容。
科威格說,並非所有省份在其標準上市協議中都有類似的佣金條款,例如加拿大的新斯科舍省就沒有。
阿姆斯特朗的地產經紀法比安.索爾(Fabian Saul)表示,他此前從未遇過簽署了買房協議,買家退出交易的情況,但放盤協議很明確,一旦買賣合約生效,經紀公司就有權向賣家要求收取佣金。
該地產經紀所在公司在入稟文件中稱,阿姆斯特朗收取的訂金,差不多足以支付佣金。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經紀公司空手而回,而阿姆斯特朗卻坐享經紀替他工作的成果,那將是不公平的。
阿姆斯特朗希望卑詩地產協會(BCREA)改變協議書的標準文本內容,以免其他賣家重蹈其覆轍。協會的一名發言人表示,任何一方在簽署協議前,都應該先看清楚所有細則。
阿姆斯特朗已找另一經紀公司放房屋再次出售,這次在協議中列明,如果買方悔約,地產經紀不得提訴追討佣金。
責任編輯: 高芸 --版權所有,任何形式轉載需看中國授權許可。
看完那這篇文章覺得
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