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受理港府上訴申請 黎智英再度羈押(圖)


日前香港律政司不滿黎智英獲得保釋,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案件今日(31日)在終院審理,由國安法指定法官:首席法官馬道立、常任法官李義和張舉能三人審理。下午三人聽完陳詞後,受理律政司上訴並批准羈押申請,黎智英再次被羈押。圖為12月12日,黎智英被腰纏鐵鍊押解上庭。(圖片來源:Getty Images)

【看中國2020年12月31日訊】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日前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獲批,可在家中等候被控的兩宗案件再訊。律政司不滿黎獲得保釋,翌日便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並要求在等候終審法院裁決期間,將黎智英重新羈押。案件今日(31日)在終院審理,由國安法指定法官:首席法官馬道立、常任法官李義和張舉能三人決定是否受理律政司申請。下午三人聽完陳詞後,受理律政司上訴並批准羈押申請,即黎智英再次被羈押,等候2月1日上訴聆訊。

黎智英再次被拘押 家人哭別

據《蘋果日報》報導,法庭宣佈決定後,懲教職員旋即走到黎智英身旁欲押解他。黎逐一和兒女相擁道別,並向到庭聲援的民主派人士點頭,他們則大叫「Jimmy 加油!」、「保重!」。黎智英的女兒傷心落淚,親友相擁安慰。兩名兒子則與律師團隊商討,神情嚴肅。

今日代表港府一方的律政司繼續派出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而資深大律師鄧樂勤則代表黎智英一方。上午,黎智英在律師陪同下進入法庭,被安排坐在辯方律師代表後方。黎的妻子及子女外、《蘋果日報》副社長陳沛敏、總編輯羅偉光、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李卓人、林卓廷、余若薇、社民連梁國雄及黃浩銘等人何俊仁和林卓廷等人都有到庭旁聽。

對終院審判結果表示憤怒 港大呼沒有天理

黎智英案件引發港人關注,事前坊間都認為終審法院會維持原判,即黎智英居家保釋候審。得悉結果後網友大呼「沒有天理」、「法治已死」。有人留言指,「黎智英保釋一案,是香港司法獨立與否的試金石。很失望,這塊試金石已風化...」也有人指,事實擺在眼前,香港司法機關已經被專權者支配!連一些門前太監都可以控制終審法官了!「法律在香港已經不能再伸張公義,而是淪為庸官玩弄市民的工具,政治已經徹底凌駕法律。」

也有港人表示,今次審判是政治迫害,香港跌落萬刼不復的深淵,要多謝各位法官大人;70幾歲的黎智英沒有刑事紀錄,沒有殺人放火,都不准保釋,太不公道了!當局倒行逆施,欲加之罪!多行不義必自斃,天有眼,報應不爽 !

律政司暗示黎智英的保釋損害公眾利益

上午,代表政府一方的周天行陳詞表示,上訴申請主要涉及兩個層面,第一是法官李運騰早前批准黎智英保釋的決定是否「最終決定」;第二是法官李運騰在考慮批准黎智英保釋決定時,是否正確解讀港版國安法第42條。周認為兩者均涉及重大法律觀點和公眾利益。

首席法官馬道立回應指,第一條問題並不涉及國安法,只屬一般事宜;法官李義亦表示,若決定不屬最終決定,則終院可否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1(b)條受理今次上訴,而這點關乎終院是否有權限處理申請。

周天行強調律政司今次上訴申請主要是關於第二部份即涉及國家安全的部分,並指如果控方無法就國安法的保釋決定提出上訴,則損害公眾利益,且有違國安法立法原意。馬道立反駁指,即使牽涉公眾利益,如果法庭沒有權限處理,亦愛莫能助。

周天行指,香港法庭在詮釋有國安法時,必須考慮全國人大常委的立法原意。國安法第42(2)條指,針對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否則不得准予保釋。周認為,法官李運騰錯誤理解該條法例的立法原意。

馬道立則指,在不涉及國安法的案件中,在假定無罪前提下,可假定獲保釋,但國安法重大地削弱普通法假定無罪的前提,變成除非滿足指定條件才可保釋。對此周表示認同,但重申背後理由是國安法之重要目的。

周天行分析,根據國安法,除非有「充分理由」相信被告不會再犯、不會有騷擾證人和潛逃等行為,否則「毋須准予保釋」;還指基於國家安全,法官不可透過附加的保釋條件,以緩和第42條的危害國安風險。

李義問:「若他有足夠理由相信不會重犯而批准保釋,為何不可考慮保釋條件作為因素?」周指,因涉及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強調觸犯國安法是嚴重罪行,可以判處終身監禁,並舉例指謀殺可判囚終身,法庭對於謀殺犯一般不會批准保釋。

周天行續指,法庭在考慮批准國安法保釋的門檻應更高,稱「一次也不能承受國安法被告棄保潛逃或重犯」,而法官在考慮被告是否有理由不在重犯時,保釋條件不應成為考慮因素。

支持民主成為黎智英的被控理由

律政司在書面陳詞中指,黎智英自2014年起,積極支持香港民主派,並且反對中國共產黨和香港政府。而自2020年5月起,黎智英更開設Twitter賬號並積極發表言論,並獲多名外國政要追蹤,由5月22日至12月1日,其賬號共出現逾9.6萬則評論。

律政司陳詞還指 ,在國安法實施之前,尤其自去年6月反送中事件期間,黎智英多次參與並要求外國政府或機構制裁中共和香港官員或政要,或通過不利於中國或香港的措施(編注:黎智英推動外國政府推出法案,制裁破壞香港民主、自治的中港官員。);黎智英在Twitter發文,與美國政要見面,接受海外傳媒訪問,並發表評論文章表達其觀點。在國安法生效後,黎仍持續接受訪問,並拍攝訪談節目。

律政司稱,除國安法及欺詐罪外,黎智英還身負其他罪名,一旦罪成勢必面對長時間監禁,因此法庭在衡量是否給予他保釋時,必須考慮上述背景;並稱黎智英有棄保潛逃及重犯的風險;且警方難以確保其24小時留在家中,若他擅自離家,除非警察及時發現,否則難以發現及採取行動。

至於在保釋期間重犯,律政司認為黎智英24小時居家的保釋條件,難以確保他不再重犯,稱基於黎的犯案手法和他的「激進意識形態(radical ideologies)」,加之黎智英經營一家主要媒體,他不難透過他人繼續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另外黎可自由地在寓所與不同人士會面,因此律政司相信在保釋期間,黎智英會透過下屬或他人繼續干犯國安法。

辯方指終院無權限處理原訟庭保釋決定

代表黎的資深大律師鄧樂勤陳詞表示,終審法院沒有司法權限處理原訟法庭的保釋決定,早有案例已寫明,保釋決定是可以被推翻,故「批准保釋」或「不批准保釋」兩者皆非「最終決定」,而該案例更是由今次席上三位法官之一的李義所撰寫。

鄧樂勤指出,國安法沒有亦不會影響《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的內容,法官李運騰早前批准的保釋決定肯定而且合理。對於國安法第42條的上訴申請,鄧樂勤表示,法官李運騰在唐英傑案已詳盡分析該條法例,理據充分,亦符合國安法的立法目的,並指,律政司今日提出的論點稱法官在考慮國安控罪保釋時,不可以考慮保釋條件為因素,說法極度偏離傳統考慮。

鄧樂勤指控方表示國安法案件的保釋申請分兩步考慮,一是按國安法第42條,二才是按正常的保釋條文,僅第二步才假定須予保釋,他表示辯方不同意此說法,而且法官李運騰已按第42條考慮,不能認為他犯錯。

對於律政司申請臨時羈押黎候審,鄧樂勤指根據條文,終審法院沒有權力做出裁決。馬道立質疑,如果僅原訟庭及上訴庭有權,似乎有法律漏洞。鄧樂勤則認為條文如此,權限亦只能如此。鄧樂勤陳詞續指,取消黎智英保釋會影響自由;自由事關重大,盡快聆訊非解決方法;高院此前已充分考慮控方理據,才批准其保釋,終院沒有基礎推翻。

現年73歲的黎智英在12月3日被控觸犯欺詐罪,提堂後不准保釋;及後被加控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23日,黎成功申請保釋,條件是以1,000萬港幣,及保釋期間不得直接或間接請求外國政府制裁中國和香港,不可與外國官員會面、不可接受任何訪問、不可在報紙和網上發佈文章及訊息,除了上庭和向警署報到外不可離開住所,不可離港並須交出旅遊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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