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行政院拍板 兩岸簽協議需雙審公投(圖)


行政院長蘇貞昌及陸委會主委陳明通。(自由時報)

【看中國2019年3月28日訊】為建立台灣民主防衛機制,行政院今日拍板陸委會提報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法草案中明定兩岸間簽署政治協議,要經國會「雙審議」和人民公投的高門檻程序,強化政治議題協商的民主監督機制。

陸委會提出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中,新增第5條之3,草案明定,涉及政治議題的協議,行政院應在協商前90日,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及憲政衝擊影響評估報告;締結計畫經全體4分之3立委同意,才能開啟簽署協議之協商。

草案明定,負責協議的機關要依締結計畫進行談判協商,並適時向立法院報告。若立法院認為雙方談判無法依照締結計畫進行時,得經全體立委2分之1以上決議,要求終止協商;行政院判斷雙方無法依締結計畫進行時,也應終止協商,並向立法院報告。

負責協商的機關依締結計畫完成協議草案談判後,草案也明定,應在15日之內經行政院會決議報請總統核定,總統核定後15日內,行政院應主動公開協議草案完整內容,並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應就協議草案內容及憲政及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舉行聽證。

草案明定,立法院會審查協議草案,經全體立委4分之3出席、出席立委4分之3同意後,再由中選會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有效同意票超過投票權人總額之半數者,協議草案通過,經協議機關簽署、換文後,呈請總統公布生效。

蘇貞昌表示,面對中國近年不斷對台政軍施壓、統戰分化、經濟利誘,嚴重威脅台灣國家安全與發展,政府有責捍衛國家主權,必須為維護國人自由民主人權的生活方式,建立更堅實的民主防護網,這也是台灣人民一致的要求。

蘇揆說,這次修法,針對兩岸政治議題協商談判,明定必須由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在開啟協商前及締約後,都須經過修憲高門檻的要求,以修憲門檻的國會雙審議,再加上公投程序,來落實談判公開透明、國會監督及人民參與。此外,也明定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毀棄或變更,不得作為政治議題談判及協議的項目。

本文留言

作者李欣芳相關文章


相關文章


近期讀者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