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媒:北京反對《防賄條例》規管特首(圖)
香港前特首梁振英涉及收受UGL 5000萬元不被起訴,港媒消息指北京反對修訂《防止賄賂條例》,將特首納入規管範圍內。(POOL/AFP/Getty Images)
【看中國2019年1月31日訊】(看中國記者鐘靈綜合報導)香港特首林鄭月娥競選時曾承諾修訂《防止賄賂條例》,將特首納入規管範圍內,不過至今仍未有兌現。港媒消息指,是因為北京反對,並認為特首由北京任命、「不容本地法例規管」。
《南華早報》昨日報道,指林鄭月娥曾向北京提出建議,將特首納入《防止賄賂條例》規管範圍內,但容許「所有特首所獲的禮物和饋贈皆非受賄所得」。不過北京方面反對,並稱擔心特首會「因政治風波而動輒被控告」。
報道又引述消息人士指出,北京聲稱特首由北京任命,「不容通過本地立法程序審批特首可收受的利益」。
林鄭月娥在2017年參選特首時,曾承諾會修訂《防止賄賂條例》,將第3及第8條適用範圍擴大至包括行政長官。
不過,上週政務司司長張建宗回應質詢時,指社會建議委任獨立委員會、負責審查批准行政長官索取或接受利益。不過他指出,特首向北京中央負責,而有關委員會也向北京中央負責,認為「這可能與行政長官的獨特憲制地位不相吻合」。
事實上,涉及收受UGL 5000萬元案件的前特首梁振英,目前為全國政協副主席、全國政協常務委員,有關「北京的意見」來源,也頗耐人尋味。根據香港法制,如果進行立法或修法,將存在執法追溯期,意味著若港府成功修訂《防止賄賂條例》,追溯期內曾干犯相關法律的人士,都可被追溯執法。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昨日在《明報》撰文,指目前負責調查貪污行賄的廉政公署直接向特首負責,意味著特首對於公職人員能否收受利益有最終權力,但特首自己卻不受法律規管,直言難令公眾信服。陳指出,特首不能將自己置於法律之上,故早前政界建議設立獨立委員會負責審查特首能否收受利益是合理的,「《基本法》也規定特首須廉潔奉公,有關建議只是落實憲制要求。」
《蘋果日報》引述資深大律師李柱銘表示,修訂《防止賄賂條例》是香港社會共識,北京不應干預。他指出,北京擔心特首會「因政治風波而動輒被控告」,但其實是否提出檢控、由港府律政司負責,因此不太可能出現北京所謂的情況。李柱銘也形容,前特首梁振英收受UGL 5000萬元案件不被起訴,質疑北京現在以政治理由反對修改《條例》,是「十分離譜」,予人感覺「聽北京話的特首就沒事」。
對此不少港民表示不滿,直言「就是變相容許特首貪污啦」、「香港特首不但超然三權之上、還超然法律之上」,也有網民指出,「北京自己就是貪污賄賂巨頭,還說甚麼打貪」、「感覺就是此地無銀三百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