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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薪試用期令人感冒?員工水平也是考量重點(圖)

 2018-11-01 08:00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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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月的試用期,加上偏低的薪水,在台灣職場屢見不鮮。
三個月的試用期,加上偏低的薪水,在台灣職場屢見不鮮。(圖片來源:Adobe stock)

台灣許多公司,在新人剛錄取的時候,都有「試用期」三個月的規定。這對勞工來說,已經是司空見慣的潛規則,但試用期到底合不合理?還有試用期的薪水低是否正常呢?

雖然不少人認為這是台灣慣老板的常態,卻也有人提出異見,認為會有試用期是因為表現三寶的員工也不少。

不合理的試用期

很多認為試用期不合理的人,認為既然公司在面試後決定錄取,就該本著「疑人不用、用人不疑」的精神,不該再以「試用」的名義把薪水壓低,讓公司本該承擔的風險轉嫁到新人身上。

除此之外,也有不少公司專門拿試用期在坑新人,試用期滿後會以表現不好為藉口,強迫對方接受低薪,否則就另謀高就。而如果新人選擇離開,那麼公司就繼續應徵下一位受害者。

試用期長短需因人而異

雖然每個工作特質不同,每個新人適應能力也不一樣,但試用期幾乎不約而同都是三個月,有的甚至長達半年至一年。若員工對工作很快就上手,卻非得等到試用期滿才能領取正常薪水,員工的權益不也是被侵犯了嗎?

三寶員工也不少

當然認為試用期必須存在的人也有不同看法,認為這年頭不光只有慣老板,有些天兵員工行為誇張,不負責任的也很多,的確需要給彼此互相認識的機會。

「請神容易送神難」,若沒有試用期的話,到時這種不適任的新人也容易干擾其他員工的心情。

所以試用期的存在,能讓彼此更加了解:一方面可讓公司知道員工的實際能力,一方面員工也能看自己能否接受公司的工作環境。

新人訓練需要成本

新環境總有一段適應的緩衝期,公司教導新人也少不了訓練成本。既然多數的新人一開始無法達到公司要求的表現,薪水少一些似乎也是正常的。

如果員工一開始就很有能力,或者在學習過程進步飛快,是公司所渴求的,相信也不用等三個月的試用期,公司馬上就會轉為正職,想辦法把對方留住,怕對方跑掉了。

其實台灣的勞基法並沒有「試用期」的規定,更沒有低薪的要求。只是對老板與員工而言,都各有所圖,不想吃虧,所以這種奇怪的現象才一直存在。

你的試用期與薪資水平又是如何呢?歡迎留言與大家一同分享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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