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追薪法理不通惹怒 若打官司或敗訴(圖)


立法會主席兼行管會主席梁君彥日前宣布,行管會決定向4名被取消議席前議員追討全部薪津。(圖片來源:Getty Images)

【看中國2017年11月29日訊】(看中國記者鐘靈綜合報導)立法會行管會日前決定向4名被取消議席民主派前議員分別追討近300萬全部薪津,有關決定引起香港社會憤怒。有學者認為行管會缺乏追討薪津的法律根據;前高官亦認為4人已經付出勞動,追討薪津是無理之事;有建制派陣營的議員亦認為,如果雙方打官司,按照法律原則,立法會行管會很可能會敗訴。

《蘋果日報》報導,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昨撰文質疑行管會的決定。張提出2個立法會可能會用以追薪的法律原則,當中以「基於不當得宜而作的歸還索償」為例,立法會或可以「不當得益」為由追討。但張指出,4人已經將薪津用於聘請議員助理及其他立法會工作事務,亦因履行議員職責而沒尋找其他工作,因此4人可以「改變位置」,只歸還預先支付而未使用的津貼,就不存在「不當得益」。

張認為,4人已經向立法會和政府提供服務,立法會須遵守按服務計酬的方式,沒有任何理由要求4人交還所有薪津。

前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王永平撰文質疑行管會的法律依據,認為4人履行了憲制責任及對立法會有所貢獻,不可因事後被取消議員資格而變成「無償義工」。

王指出,人大釋法後4人被裁定「從未當過1天合法的議員」,但他們在立法會期間投票的紀錄卻又完全有效,認為4人的確對憲制責任有所貢獻,即使行管會有所謂法律依據追討,但政府或立法會亦「應考慮箇中情理」,以4人確實有履行職務為由豁免追討。

王亦批評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有關薪津屬公帑必須追討」的說法是「無中生有」,因為向有履行職務的議員支付薪津是完全合理,但事後「依法追討」其實是企圖從4人身上得「不義之財」,「因為有關公帑是用來換取相應及有價值的公共服務,不存在有任何實際損失!」

屬於建制派陣營的周浩鼎議員接受訪問時表示,如果4人有付出但完全沒有薪酬的話,法律上「不是很說得通」,而若行管會堅持要追討全部薪津,甚至打官司,將很可能面臨敗訴。

人大常委范徐麗泰則認同行管會的決定,指4人被裁定「從未當過1天合法的議員」後就無權領取薪津和享受權利,指如果4人認為自己知識產權被剝削可以自行循法律途徑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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