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順治年間,嘉興縣錢某,沒有進考場以前,在鄉下某戶人家教書。那戶人家,有個十七歲的女兒。清明節那天.全家人都去掃墓.只留下女兒看家,錢某就與少女發生了關係。
女子開始懷孕,腹漸高大,父母責問,少女就將實際情況說了。父母因錢某尚未娶親,想招錢某做女婿,也可以遮蓋這件醜事,因此就找錢某商量此事。而錢某故意拉著臉說:「你女兒不肖,怎麼可以誣賴於我呢?」(男方賴帳)母怒罵女兒,少女無奈,就上吊自盡了!
後來,錢某常常夢見此女,抱著一個孩子,站在他面前。
不久,錢某考取功名後,任江寧府的審判官。當時,鎮江地方發生叛亂,平亂後,朝廷將追究叛亂分子的罪行,於是就派遣錢某,前往勘察、督辦此事。在督辦過程中,錢某大量收受賄賂,為叛亂分子開脫罪責。此事被揭發出來之後,朝廷判錢某死罪,對他處以絞刑。
在行刑令下達的當天,錢某再次夢見上吊自盡的小女子,手拿著一條紅巾,纏在了他的脖子上。
次日,錢某即被正法。
錢某在考取、並陞官時,有人說:「怎麼錢某幹壞事,沒有遭報,還陞官了呢?」對「惡有惡報」的天理,有所懷疑。後來,聽說錢某受賄、被絞死,這才明白:神靈對錢某遭報的安排,實在是:罪有應得,分毫不差,恰如其分!
(事據印光大師編訂的《壽康寶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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