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國2017年4月10日訊】房產中介人員利用自身優勢從市民手中購買房屋,然後準備在辦理房屋手續時過戶給第三方。賣房者發現買主系炒房人員後,提出解除合同。
大陸媒體4月9日報導,天津濱海新區法院塘沽審判區經審理後,認定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不成立。據悉,塘沽審判區最近對17件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認定為「名為買房,實為炒房」的行為,依法認定合同不成立,駁回索賠的訴訟請求。
2016年3月,尤某某與吳某某簽訂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約定以81萬元購買吳某某的房屋一處,並約定同意買方在辦理該房屋手續時過戶給第三方。後來吳某某發現尤某某系從事炒房的人員,便明確表示解除合同。
尤某某將吳某某起訴到法院,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並賠償損失。法院圍繞合同締約履行過程,約定過戶第三方的目的等方面進行了審理,認為原告尤某某利用其具有的房源信息優勢及熟悉房屋交易流程優勢,簽訂該買賣合同的目的是為了轉售他人,並非要購買被告名下的涉訴房屋,其簽訂買賣合同並非真實意思表示,故該買賣合同不成立。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法律人士表示,此類案件多為房地產中介人員,利用具有的房源信息優勢及熟悉房屋交易流程優勢,與賣房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再加價轉賣給他人從中牟利。為了保證其順利實施倒房行為,此類合同一般都約定交付定金後便騰空並移交房屋,此舉是為方便讓實際買房人看房。同時還會約定允許過戶給第三方,是為保證賣房人與實際買房人辦理過戶。當賣房人陷入了炒房人的圈套,拒絕履行合同時就會被以違約為由起訴,並索要高額違約金。
此類案件中籤訂買賣合同只是先佔房屋的購買機會,同時另尋買主,將房屋轉售他人從中牟利。而並非真要購買該房屋,其簽訂買賣合同並非真實意思表示,故該買賣合同不成立。此外,炒房人的行為既會造成實際買賣雙方互不瞭解,影響實際買賣雙方的締約選擇權,也會造成房屋交易的環節增多而增加實際買賣雙方的交易成本和違約風險,實際上已經影響了實際買賣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干擾了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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